The General Theory of the Good
萬物皆受因果法則的支配。這一偉大原理絕無例外,我們在經驗的領域中遍尋亦不可得一相反之例。人類的進步並無使其陷入疑問的傾向,反而具有確證它、並不斷進一步拓寬對其有效範圍之認識的效果。因此,對它持續而日增的承認,與人類的進步緊密相連。
此外,人自身及其任何狀態,皆為這一偉大的普遍關係結構中的環節。要設想人從一種狀態轉變為另一種狀態,除了把它設想為受因果法則支配者之外,斷無他途。因此,倘若一個人由匱乏的狀態轉入需要得到滿足的狀態,則此一轉變必有充分的成因存在。其機體之內必有力量在運作以矯正受擾的狀態,或必有外在之物作用於其上,這些外在之物按其本性能夠產生我們稱之為需要之滿足的狀態。
凡能與人類需要的滿足置於因果關聯之中的事物,我們稱之為有用之物。3然而,倘若我們既認識到此一因果關聯,又具有切實把有用之物導向滿足我們需要的能力,我們便稱之為財貨。4
一物若要成為財貨,換言之,若要取得財貨性質,以下四項前提必須同時具備:
- 一項人類需要。
- 使該物能夠與此一需要的滿足置於因果關聯之中的種種屬性。
- 人類對此一因果關聯的認識。
- 對該物足以將其導向滿足此一需要的支配力。
唯有當此四項前提同時具備時,一物方能成為財貨。即便其中一項闕如,一物亦不能取得財貨性質,5而一物縱已具備財貨性質,倘若此四項前提中但有其一不再具備,亦會立即喪失之。6
因此,一物會喪失其財貨性質:(1)倘若由於人類需要的變化,該物所能滿足的特定需要消失了;(2)每當該物與人類需要之滿足置於因果關聯之中的能力,因其自身屬性的變化而喪失時;(3)倘若關於該物與人類需要之滿足之間因果關聯的認識消失了;或(4)倘若人們如此徹底地喪失對它的支配,以致再也不能直接運用它來滿足其需要,且無從恢復其這樣做的能力。
每當那些無法與人類需要之滿足置於任何因果關聯之中的事物,卻仍被人們當作財貨對待時,便可觀察到一種特殊的情形。此種情形之發生,(1)在於屬性、因而能力,被錯誤地歸於並不真正具備這些屬性的事物之上,或(2)在於並不存在的人類需要被誤以為存在。在這兩種情形中,我們所要處理的,乃是實際上並不處於前述那種決定事物財貨性質之關係中、而僅在人們的觀念中如此的事物。屬於第一類的事物,有大多數化妝品、一切符咒、早期文明民族乃至今日原始民族施予病人的大多數藥物、占卜杖、媚藥等等。因為所有這些事物,皆無法真正滿足它們本應服務的需要。屬於第二類的事物,有針對實際上並不存在之疾病的藥物,異教民族用於崇拜偶像的器具、塑像、建築等等,刑具,以及諸如此類者。因此,凡是其財貨性質僅源自人們想像它所具備的屬性、或僅源自人們所想像的需要的事物,皆可恰當地稱為臆想財貨。7
隨著一個民族達致更高的文明水平,隨著人們更深入地洞悉事物以及其自身本性的真實構造,真正財貨的數目便不斷增多,而正如易於理解者,臆想財貨的數目則漸次減少。所謂臆想財貨的數目,經驗顯示通常以在真正財貨最為匱乏的民族中為最多,這乃是關於精確知識與人類福祉之間關聯的並非無關緊要的證據。
具有特殊學術意義的,是某些本學科作者視為一類特殊財貨的對象,他們稱之為「關係」。8屬於此類者,包括企業、商譽、壟斷權、版權、專利權、營業執照、作者權利,按某些作者之見,還包括家庭聯繫、友誼、愛情、宗教與學術上的同道情誼等等。我們不妨承認,這些關係中有一部分並不容許對其財貨性質作嚴格的檢驗。然而,其中許多,諸如企業、壟斷權、版權、顧客商譽之類,確實是財貨,這一點即使無須訴諸進一步的證明,也可由我們時常見到它們作為商業交易的對象這一事實而得到證實。儘管如此,倘若那位對此課題鑽研最深的理論家9,10承認把這些關係歸為財貨確有某種奇異之處,在不抱成見的眼光看來像是一種反常現象,那麼在我看來,這類疑慮背後必定有比下述原因更深一層的根據,亦即比我們時代那種唯物主義偏見的不自覺作用更深的根據:這種偏見只把物質與力量(有形之物與勞務)視為事物,因而也只把它們視為財貨。
研究法律的學者已多次指出,我們的語言中並沒有一個泛指「有用行為」的詞語,而只有一個指稱「勞務」的詞語。然而,存在著一整系列的行為,甚至僅僅是不作為,它們不能稱為勞務,卻無疑對某些人大有用處,對這些人而言甚至可能具有相當的經濟價值。某人向我購買商品,或聘用我的法律服務,這在他那一方當然不是勞務,但對我而言卻是一項有益的行為。一位境況富裕的醫生,在某個只有他與另一位醫生兩人的鄉間小鎮上停止行醫,這就更難被稱為勞務了。但這對留下來的那位醫生而言,無疑是一項利益甚大的不作為,因為他由此成了壟斷者。
不論定期向某人作出有益行為的人數較多或較少(例如某商人所擁有的若干顧客),都不改變這些行為的性質。而某城市或某國全體或部分居民對某人有用的某些不作為,究竟是出於自願還是出於法律強制而產生(自然壟斷或法定壟斷、版權、商標等等),也絲毫不改變這些有用不作為的性質。因此,從經濟學的角度看,所謂顧客群、商譽、壟斷權等等,乃是他人的有用行為或不作為,或者(如企業之例)是物質財貨、勞務以及其他有用行為與不作為的集合體。即使友誼與愛情的關係、宗教上的同道情誼之類,顯然也是由他人對我們有益的行為或不作為所構成。
倘若如顧客商譽、企業、壟斷權等情形那樣,這些有用的行為或不作為具有我們能加以支配的性質,那麼我們就沒有理由不把它們歸為財貨,而無須訴諸「關係」這一晦澀的概念,也無須把這些「關係」與其他一切財貨對立起來,當作一個特殊的類別。相反,我認為,一切財貨都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物質財貨(包括一切作為財貨的自然力),另一類是有用的人類行為(與不作為),其中最重要者便是勞務。
2. 財貨之間的因果聯繫
在進入其他課題之前,我認為對我們這門科學而言極為重要的一點,是我們應當弄清楚財貨之間的因果聯繫。在我們這門科學中,正如在其他一切科學中一樣,唯有當我們不再僅僅把科學觀察的對象視為彼此無關的個別現象,而是力圖發現它們的因果聯繫以及它們所服從的規律時,才會取得真實而持久的進展。我們所吃的麵包、用來烘焙麵包的麵粉、磨成麵粉的穀物,以及種植穀物的田地——所有這些都是財貨。但僅僅知道這一事實,對我們的目的而言並不足夠。相反,我們有必要像其他一切經驗科學那樣,嘗試按照各種財貨固有的特徵對其加以分類,弄清楚每一種財貨在財貨的因果聯繫中所佔的位置,最後再發現它們所服從的經濟規律。
我們在任何特定時刻的福祉,就其取決於我們需要之滿足而言,只要我們能夠支配那些直接滿足這些需要所需的財貨,便有了保障。例如,倘若我們擁有所需數量的麵包,我們便能直接滿足對食物的需要。可見麵包與我們某一需要之滿足之間的因果聯繫是直接的,而按照前一節所確立的原則來檢驗麵包的財貨性質,並無任何困難。凡可直接用於滿足我們需要的其他一切財貨,諸如飲料、衣服、首飾等等,亦同此理。
然而,我們尚未窮盡那些我們承認其具有財貨性質的事物。因為除了直接滿足我們需要的財貨(為求簡便起見,以下將稱之為「第一級財貨」)之外,我們在經濟生活中還發現大量其他事物,它們不能與我們需要之滿足建立任何直接的因果聯繫,但其具有財貨性質的確定程度,並不亞於第一級財貨。在我們的市場上,除了麵包以及其他能直接滿足人類需要的財貨之外,我們還見到大量的麵粉、燃料和食鹽。我們發現,用以生產麵包的器具與工具,以及使用它們所必需的熟練勞務,都經常被交易。所有這些事物,或無論如何其中絕大多數,都無法以任何直接的方式滿足人類需要——因為麵包工幫工的某項具體勞務、一件烘焙器皿,乃至一定數量的普通麵粉,又能滿足甚麼人類需要呢?這些事物之所以仍然像第一級財貨那樣在人類經濟中被當作財貨對待,乃是由於它們有助於生產麵包以及其他第一級財貨,因而即使不能直接滿足人類需要,也能間接地滿足人類需要。其他成千上萬種不具備直接滿足人類需要能力、但仍被用於生產第一級財貨、因而能與人類需要之滿足建立間接因果聯繫的事物,亦同此理。這些考量證明,使這些事物——我們將稱之為第二級財貨——具有財貨性質的那種關係,在根本上與第一級財貨的情形相同。第一級財貨與我們需要之滿足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第二級財貨則具有間接的因果關係,但這一點並不在該關係的本質上造成任何差別,因為取得財貨性質的要件,乃是事物與人類需要之滿足之間存在某種因果聯繫,而不必然是直接的因果聯繫。
此時不難表明,即使有了這些財貨,我們也尚未窮盡那些我們承認其具有財貨性質的事物。繼續沿用前面的例子可見,磨穀的磨坊、小麥、黑麥,以及用於生產麵粉的勞務等等,呈現為第三級財貨;而田地、耕種田地所必需的器具與設備,以及農夫的具體勞務,則呈現為第四級財貨。不過我認為,我一直在闡述的這一觀念,至此已經足夠清楚了。
在前一節中,我們看到,事物與人類需要之滿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是其財貨性質的前提之一。本節所展開的思想,可概括為以下命題:一事物之具有財貨性質,並不要求它能與人類需要之滿足建立直接的因果聯繫。前文已表明,與人類需要之滿足具有間接因果關係的財貨,在這種關係的緊密程度上各有不同。但前文同時也表明,這種差別絲毫不影響財貨性質的本質。就此而言,我們區分出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以及更高級的財貨。
我們再次有必要從一開始就防止對前述內容的錯誤理解。在關於財貨性質的一般討論中,我已經指出,財貨性質並非財貨本身所固有的屬性。在此處,當我們論及某一財貨在財貨因果聯繫中所佔的級別或位置時,同樣必須提出這一告誡。指明某一特定財貨的級別,只不過是表明:該財貨在某一特定用途中,與某一人類需要之滿足具有較緊密或較疏遠的因果關係而已。因此,一財貨的級別絕非該財貨本身所固有之物,更不是它的一項屬性。
因此,無論在此處還是在以下對財貨所服從規律的闡述中,我都不特別看重賦予財貨的那些級別,儘管若能正確理解,這些級別的劃分將成為闡述一個艱深而重要課題的有力輔助。但我確實希望特別強調以下這一點的重要性:理解財貨與人類需要之滿足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在具體情形中,視這種關係的性質而定,財貨與這些需要之間或多或少直接的因果聯繫。
3. 支配財貨性質的諸規律
A. 高級財貨的財貨性質,取決於對相應互補財貨的支配。
當我們能夠支配第一級財貨時,我們便有能力直接用它們來滿足我們的需要。倘若我們能夠支配相應的第二級財貨,我們便有能力把它們轉化為第一級財貨,從而以間接的方式利用它們來滿足我們的需要。同樣,倘若我們只能支配第三級財貨,我們也有能力把它們轉化為相應的第二級財貨,再把這些轉化為相應的第一級財貨。因此,我們便有能力利用第三級財貨來滿足我們的需要,儘管這種能力必須通過把它們逐級轉化為較低級的財貨來行使。同樣的命題對一切高級財貨都成立,而且我們不能懷疑它們具有財貨性質,只要我們確實有能力利用它們來滿足我們的需要。
然而,這最後一項要件,對高級財貨而言包含著一項不可小覷的限制。因為,除非我們同時也支配著其他(互補的)高級財貨,否則我們絕無能力利用任何一種特定的高級財貨來滿足我們的需要。
舉例而言,假設某個從事經濟活動的人並不直接擁有麵包,但支配著生產麵包所必需的一切第二級財貨。毫無疑問,他仍將有能力滿足自己對麵包的需要。然而,假設此人雖支配著麵粉、食鹽、酵母、勞務,乃至生產麵包所必需的一切工具與設備,卻既缺乏燃料又缺乏水。在這第二種情形中,顯然他已不再有能力利用其所擁有的第二級財貨來滿足自己的需要,因為即使其他一切必需財貨齊備,沒有燃料和水也無法製成麵包。因此,在此情形中,第二級財貨就麵包這一需要而言,將立即喪失其財貨性質,因為其財貨性質得以存在的四項前提之一(在此即第四項前提)付之闕如。
那些就麵包之需要而言已喪失物品性質的東西,若其擁有者有能力將之用於滿足麵包需要以外的其他需要,又或它們縱然欠缺一種或多種互補物品,仍能憑藉自身直接或間接滿足某種人類需要,則它們就其他需要而言仍可保留物品性質。然而,倘若一種或多種互補物品的欠缺,使得手上可用的第二級物品無論單憑自身,抑或與其他可用物品結合,都無法用於滿足任何一種人類需要,那麼它們便會完全喪失其物品性質。因為經營者將不再有能力使有關物品趨向其需要的滿足,於是其物品性質的一項本質前提便告闕如。
我們迄今的探討,作為首項結果,得出如下命題:第二級物品的物品性質,取決於就生產至少一種第一級物品而言,同一級的互補物品能否為人所得。
較第二級更高之物品,其物品性質是否取決於互補物品之可得,這一問題較為複雜。但此額外的複雜性,絕非在於較高級物品與其相應的次一較低級物品之間的關係(例如第三級物品與相應第二級物品之關係,或第五級物品與第四級物品之關係)。因為只須對這些物品之間的因果關係略加思量,便可得出一個與上文剛剛論證的第二級物品與其次一較低(第一)級物品之間關係完全類似的情形。前一段所述的原則,可以相當自然地推廣為如下命題:較高級物品的物品性質,直接取決於就生產至少一種次一較低級物品而言,同一級的互補物品能否為人所得。
較第二級更高之物品所引起的額外複雜性,毋寧在於以下事實:即使握有生產一種次一較低級物品所需的全部物品,也未必能確立其物品性質,除非人同時握有此次一級以及所有更低各級的全部互補物品。設想某人握有生產一種第二級物品所需的全部第三級物品,卻並無握有其他互補的第二級物品。在此情形下,縱使握有生產單一種第二級物品所需的全部第三級物品,也不能使他實際上有能力使這些第三級物品趨向人類需要的滿足。雖然他有能力把第三級物品(此處其物品性質尚屬疑問者)轉化為第二級物品,卻無能力把第二級物品轉化為相應的第一級物品。因此,他將無能力使第三級物品趨向其需要的滿足,而正因他喪失了這一能力,第三級物品便立即喪失其物品性質。
由此可見,上文所述原則——較高級物品的物品性質,直接取決於就生產至少一種次一較低級物品而言,同一級的互補物品能否為人所得——並未涵蓋確立事物物品性質的全部前提,因為單憑握有同一級的全部互補物品,並不能使我們有能力使這些事物趨向我們需要的滿足。倘若我們手上備有第三級物品,其物品性質固然直接取決於我們能否把它們轉化為第二級物品。然而,其物品性質還有一項進一步的要求,即我們必須有能力把第二級物品轉而轉化為第一級物品,而這又包含更進一步的要求:我們必須握有某些互補的第二級物品。
第四級、第五級以至更高各級物品的種種關係,亦相當類似。在此,這些距人類需要之滿足如此遙遠的事物,其物品性質同樣直接取決於同一級互補物品之可得。但它同時還取決於:我們握有次一較低級的互補物品,再握有更低一級的互補物品,如此類推,以致我們確有能力使較高級物品趨向某種第一級物品的生產,並由此最終趨向某種人類需要的滿足。倘若我們把為使一種較高級物品得以用於生產一種第一級物品所需的全部物品之總和,稱為其廣義上的互補物品,便可得出如下一般原則:較高級物品的物品性質,取決於我們能否在此廣義上握有其互補物品。
再沒有甚麼比這條物品相互依存的原則,更能把物品之間宏大的因果聯繫如此生動地呈現於我們眼前。
1862年,當美國內戰使歐洲最重要的棉花來源枯竭時,數以千計與棉花互補的其他物品便喪失了其物品性質。我這裏特別是指英國及歐陸棉紡廠工人的勞動服務,他們當時大多失業,被迫求助於公共救濟。這些有能力的工人所握有的勞動服務本身並無改變,但其中大量喪失了物品性質,因為其互補物品——棉花——已不可得,而這些特定的勞動服務本身大多無法趨向任何人類需要的滿足。然而,當棉花進口增加,部分來自其他供應來源、部分在美國內戰結束後來自舊有來源,使其互補物品重新可得時,這些勞動服務便立即重新成為物品。
反之,物品亦常因人並未握有與之互補的必要勞動服務而喪失其物品性質。在人口稀疏的國家,尤其是種植某一主要作物(如小麥)的國家,在收成特別好之後,往往出現極為嚴重的勞動服務短缺;其一是因為農業工人人數既少又散居各地,在豐裕之時鮮有努力勞作的誘因;其二是因為由於專門種植小麥,收割工作集中於極短的一段時間。在此種條件下(例如在匈牙利肥沃的平原上),短時間之內對勞動服務的需求極大,而可得的勞動服務卻不敷使用,於是大量穀物往往爛在田裏。其原因在於:與田間作物互補的物品(收割所需的勞動服務)告闕如,以致作物本身喪失了其物品性質。
當一個民族的經濟高度發達時,各種互補物品一般分別掌握於不同的人手中。每一項個別物品的生產者通常以機械的方式經營其業務,而互補物品的生產者同樣絲毫不曾意識到:他們所生產或製造的東西,其物品性質取決於並非由其持有的其他物品之存在。「較高級物品本身即具物品性質,而無須顧及互補物品之可得」這一謬誤,最易產生於以下這些國家:由於商業活躍、經濟高度發達,幾乎每一項產品的問世,皆隱含着生產者的一項默然、且通常全然不自覺的假定——即與他因貿易而相連的其他人,會在適當的時候提供互補物品。惟有當這一默然的假定因條件發生某種變化,以致支配物品的種種規律明顯地顯露其作用而落空時,慣常的機械商業交易才告中斷;亦惟有此時,公眾的注意力才轉向這些表現及其背後的原因。
B. 較高級物品的物品性質,是從相應的較低級物品之物品性質衍生而來。
按照我在前兩節中所闡述的方式,考察物品的本質及因果聯繫,便可引出物品作為物品所遵循的另一條規律——即不論其經濟性質如何皆然。
前文已表明,人類需要之存在乃物品性質的本質前提之一;而倘若某物可與之因果相連而得滿足的人類需要完全消失,則除非對它產生新的需要,否則該物的物品性質便立即喪失。
從前文關於物品本質所述,可直接看出:倘若第一級物品先前用以滿足的需要全部消失而並無新需要產生,則第一級物品立即喪失其物品性質。當我們轉而考察與某種人類需要因果相連的整個物品系列,並探究此一需要的消失對與其滿足因果相連的較高級物品之物品性質有何影響時,問題便更為複雜。
設想由於品味的轉變,人們對煙草作直接消費的需要消失了,而與此同時,已備妥供人消費的煙草所可能用以滿足的其他一切需要亦同樣消失。在此情形下,可以肯定,所有已具備適合人消費之最終形態、現成在手的煙草製品,都會立即喪失其物品性質。但相應的較高級物品又會如何?就生煙葉、生產各類煙草所用的工具與器械、該行業所僱用的專門勞動服務,簡言之,就用於生產供人消費之煙草的全部第二級物品而言,情況又會如何?此外,就煙草種子、煙草農場、生產生煙草所用的勞動服務以及工具與器械,以及就煙草之需要而言可視為第三級物品的其他一切物品而言,情況又會如何?最後,就相應的第四級、第五級以至更高各級物品而言,情況又會如何?
如我們所見,一物的物品性質,取決於它能否被置於與人類需要之滿足相連的因果關係之中。但我們亦已見到,一物與某種需要之滿足之間的直接因果關係,絕非其物品性質的必要前提。恰恰相反,為數眾多的事物之所以具有物品性質,正是由於它們僅僅與人類需要之滿足處於或多或少間接的因果關係之中。
倘若確立了「可得滿足的人類需要之存在乃一切情形下物品性質的前提」這一點,那麼「事物先前用以滿足的需要一旦消失,其物品性質便立即喪失」這一原則,便同時亦得到證明。此原則無論物品能否被置於與人類需要之滿足相連的直接因果關係之中,抑或其物品性質是從與人類需要之滿足相連的或多或少間接的因果關係衍生而來,皆屬有效。顯然,隨着相應需要的消失,我們所見構成事物物品性質之根由的那整個關係之基礎,便不復存在。
因此,倘若奎寧所用以醫治的疾病消失了,奎寧便會不再是物品,因為它唯一與之因果相連而得滿足的需要將不復存在。但奎寧效用的消失,還會引致進一步的後果:相應的較高級物品中,亦有一大部分會被剝奪其物品性質。在出產奎寧的國家,那些目前以砍伐並剝取金雞納樹皮為生的居民,會突然發現:不僅他們儲存的金雞納樹皮,而且因此連同他們的金雞納樹、僅適用於生產奎寧的工具與器械,尤其是他們先前藉以謀生的專門勞動服務,都會立即喪失其物品性質,因為在已改變的情況下,所有這些東西都不再與人類需要之滿足有任何因果關係。
倘若由於口味的轉變,人對煙草的需要徹底消失,第一個後果便是:手頭上所有製成的煙草產品都會喪失其財貨性質。進一步的後果是:原料煙葉、專門用於加工煙草的機器、工具與器械、用於煙草產品生產的專門勞動服務、現有的煙草種子存貨等等,都會喪失其財貨性質。如今報酬如此優厚的服務,即那些在古巴、馬尼拉、波多黎各與哈瓦那等地對煙草進行分級與銷售方面技藝精湛的代理人的服務,以及歐洲與那些遙遠國度中許許多多受僱於雪茄製造的人的專門勞動服務,都將不再是財貨。甚至煙草盒、保濕盒、各式各樣的煙斗、煙斗桿等等,亦會喪失其財貨性質。這個看似極為複雜的現象,可由以下事實得到解釋:上文所列舉的一切財貨,其財貨性質皆源自其與人對煙草之需要的滿足之間的因果關聯。隨着這項需要的消失,支撐其財貨性質的基礎之一便被摧毀了。
然而,第一級財貨往往,而較高級財貨則作為通則,其財貨性質並非僅僅源自單一的因果關聯,而是源自與人類需要之滿足之間或多或少眾多的因果關聯。因此,若僅其中一項需要、或一般而言僅其中一部分需要不再存在,較高級財貨並不會喪失其財貨性質。相反,顯而易見的是:唯有當較高級財貨與其滿足相關聯的一切需要全部消失時,此種效果方會出現;否則,依嚴格的經濟法則,其財貨性質仍將繼續存在,因為即使在已變更的條件下,它們仍與某些需要的滿足保持着因果關聯。但即使在此情形下,其財貨性質亦僅在它們仍與人類需要之滿足維持因果關聯的限度內繼續存在,而一旦其餘的需要亦告消失,其財貨性質便會立即消失。
繼續前述的例子:倘若人對消費煙草的需要徹底不復存在,則已製成適合人類消費的產品的煙草,以及大概還包括原料煙葉、煙草種子的存貨,連同許多其他與煙草需要之滿足有因果關聯的較高級財貨,都會完全喪失其財貨性質。但煙草業所使用的一切較高級財貨,未必都會遭逢此種命運。例如,用於種植煙草的土地與農具,或許還有許多用於製造煙草產品的工具與機器,就其他人類需要而言仍會保留其財貨性質,因為即使在煙草需要消失之後,它們仍可與這些其他需要建立因果關聯。
較高級財貨的財貨性質源自其所服務於生產的相應較低級財貨的財貨性質,這一法則不應被視為對基本原理之實質有所修正,而僅應被視為以更具體的形式對該原理的重新表述。
在前面的論述中,我們已就一般性而言考察了一切既彼此因果關聯、又與人類需要之滿足因果關聯的財貨。我們研究的對象是直至最後一環、即人類需要之滿足的整條因果鏈。既已陳明本節的原理,我們現在便可在隨後一節中,每次只把注意力轉向因果鏈中的若干環節,例如暫且撇開第三級財貨與人類需要之滿足之間的因果關聯,而僅觀察該級財貨與我們所選定的任何較高級別之相應財貨之間的因果關聯。
4. 時間與謬誤
較高級財貨逐步轉化為較低級財貨、而後者最終被導向人類需要之滿足的過程,正如我們在前幾節所見,並非雜亂無章,而是與其他一切變化過程一樣,服從因果律。然而,因果性的觀念與時間的觀念密不可分。變化的過程包含開端與生成,而這兩者唯有作為時間中的過程方可設想。因此可以肯定,除非我們在時間之中觀察過程,並將時間的尺度施加於其上,否則我們永遠無法充分理解過程中各種事件的因果聯繫,或過程本身。故而,在較高級財貨逐漸轉化為第一級財貨、直至後者最終帶來那稱為人類需要之滿足的狀態的這一變化過程中,時間是我們觀察的一項本質特徵。
當我們掌握了某一特定較高級別的互補財貨時,我們必須先把它們轉化為下一較低級別的財貨,再分階段轉化為依次更低級別的財貨,直至它們被製成第一級財貨,而唯有第一級財貨方能直接用於我們需要的滿足。無論這一過程各階段之間所橫亙的時間段往往顯得多麼短暫(技術與運輸工具的進步傾向於不斷縮短之),其完全消失依然是不可設想的。要把任何給定級別的財貨僅憑揮手之間便轉化為相應的較低級財貨,是不可能的。相反,最為確鑿無疑的是:一個擁有較高級財貨可供支配的人,唯有在經過一段可觀的時間之後,方能實際處於支配下一較低級財貨的地位,而這段時間視所涉的具體情況,有時較短,有時較長。但這裏就因果鏈中單一環節所說的話,就整個過程而言更為適用。
這一過程在具體情形中所需的時間段,依案情的性質而大相逕庭。一個人若擁有生產一片橡樹林所需的全部土地、勞動服務、工具與種子,將不得不等候將近一百年,木材方才可供斧斫,而在多數情形下,對處於此種狀態的木材的實際佔有,唯有他的繼承人或其他受讓人方能獲得。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形下,一個人若擁有生產食物或飲料所需的配料以及必要的工具、勞動服務等等,便能在僅僅片刻之內使用這些食物或飲料本身。然而,無論各種情形之間的差異多麼巨大,有一點是確定的:橫亙於對較高級財貨的支配與對相應較低級財貨的佔有之間的時間段,永遠無法被完全消除。因此,較高級財貨之取得並維持其財貨性質,並非就當下即刻的需要而言,而是作為人類遠見的結果,僅就生產過程完成之時將會經歷的需要而言。
經過前面的論述,顯而易見的是:就某一特定種類的消費而言,對較高級財貨的支配與對相應第一級財貨的支配,其區別在於:後者可即刻消費,而前者代表消費財貨形成過程中較早的一個階段,因而唯有在經過一段可觀的時間之後方能用於直接消費,而這段時間依案情的性質而有長有短。但即刻支配一項消費財貨與(透過佔有較高級財貨而)間接支配它之間,還有另一項極為重要的區別,值得我們考慮。
一個直接掌握消費財貨的人,對其數量與品質是確定的。但一個僅透過佔有相應較高級財貨而間接支配它們的人,則無法以同等的確定性確定在生產過程結束時將供其支配的第一級財貨的數量與品質。
一個擁有一百蒲式耳11穀物的人,能夠就數量與品質,以即刻佔有任何財貨所普遍能提供的那種確定性,籌劃對這項財貨的處置。但一個支配着通常生產一百蒲式耳穀物所需數量的土地、種子、肥料、勞動服務、農具等等的人,既面臨收穫多於該數量穀物的機會,亦面臨收穫少於該數量的機會。歉收徹底失收的可能性亦不能排除。此外,他還就產品的品質承受着可觀的不確定性。
這種就一個人透過佔有相應較高級財貨而可供支配的產品之數量與品質而言的不確定性,在某些生產部門中較在其他部門中為大。一個支配着生產鞋履所必需的材料、工具與勞動服務的人,能夠依手頭較高級財貨的數量與品質,相當精確地就他在生產過程結束時將擁有的鞋履之數量與品質得出結論。但一個支配着適於種植亞麻的田地、相應的農具,以及必要的勞動服務、亞麻籽、肥料等等的人,則無法就他在生產過程結束時將收穫的油籽之數量與品質形成一個完全確定的判斷。然而,就其產品的數量與品質而言,他所承受的不確定性,會少於蛇麻草的種植者、獵人,乃至採珠人。無論各生產部門之間的這些差異多麼巨大,也無論文明的進步傾向於減少所涉的不確定性,可以肯定的是:就最終將獲得的產品之數量與品質而言,總會存在某種可觀程度的不確定性,儘管依案情的性質有時較大、有時較小。
這一現象的最終緣由,見於人在那稱為財貨生產的因果過程中所處的獨特地位。較高級財貨依因果律轉化為下一較低級財貨;這些財貨再進一步轉化,直至成為第一級財貨,最終帶來我們稱為人類需要之滿足的狀態。較高級財貨是這一因果過程中最重要的要素,但絕非其唯一的要素。除屬於財貨世界的那些要素之外,尚有其他要素影響着那稱為財貨生產的因果過程之結果的數量與品質。這些其他要素,要麼屬於我們尚未認識到其與我們福祉之因果關聯的那一類,要麼是其對產品的影響我們雖知之甚詳、卻因某種緣由而非我們所能控制的要素。
因此,直至不久以前,人們還不知道各類土壤、化學物質與肥料對各種植物生長的影響,因而不知道這些因素就生產過程之結果的數量與品質而言,有時起着較為有利、有時起着較不有利(甚至不利)的作用。由於農業化學領域的發現,農業中一定比例的不確定性已被消除,而人在這些發現本身所容許的限度內,已能夠在每一情形中誘導已知因素的有利作用,並避免那些有害的作用。
天氣的變化提供了屬於第二類的一個例子。農人通常頗為清楚最有利於植物生長的天氣是哪一種。但由於他們無力創造有利的天氣,亦無力防止對幼苗有害的天氣,他們在不小的程度上仰賴天氣對其收穫產品之數量與品質的影響。儘管天氣與其他一切自然力一樣,依無可避免的因果律發揮作用,但對於從事經濟活動的人而言,它顯現為一連串的偶然事件,因為它處於他們的控制範圍之外。
人們因擁有生產某種產品所需的高階財貨,而能對自己將支配之產品的品質與數量作出較大或較小程度的確定性預測,這取決於他們對生產之因果過程各要素的認識完整程度的高低,以及他們對這些要素所能施加的控制程度的高低。對產品數量與品質作出預測時的不確定程度,則由相反的關係所決定。對整個因果過程之產品(相對應的第一階財貨)的數量與品質,人們的不確定性愈大,是因為以任何方式參與消費財生產的諸要素之中,我們不理解的,或即使理解卻無法控制的要素數目愈多,亦即不具備財貨性質的要素數目愈多。
這種不確定性是人們經濟不確定性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而且正如我們在下文將會看到的,它在人類經濟中具有最重大的實際意義。
5. 人類福祉進步之諸原因
Adam Smith 說:「勞動生產力的最大改進,以及勞動在任何地方所受指導或運用時所表現的技巧、熟練與判斷力之大部分,似乎都是分工的結果。」12 又說:「正是由於分工,各種不同行業的產品大為增加,這才在一個治理良好的社會中產生那種普遍的富裕,並惠及最低階層的人民。」13
就這樣,Adam Smith 把日益發展的分工視為人類經濟進步的核心因素,這與他賦予勞動作為人類經濟要素的壓倒性重要地位是一致的。然而我認為,我方才引述的這位卓越作者,在其論分工的章節中,僅闡明了人類福祉進步的一項原因,而其他同樣有效的原因卻未進入他的視野。
我們可以假設,在一個澳洲部落的採集經濟中,各項任務大體上已按最有效的方式分配於部落各成員之間。有些人是獵人,有些人是漁夫,還有些人專門從事採集野生植物性食物。部分婦女完全從事食物的準備,另一些則從事衣物的製作。我們可以設想這個部落的分工被進一步推展,以致每一項不同的任務都由部落中一名特定的專門成員來執行。現在讓我們追問:如此推進的分工,是否會對部落成員可獲得的可消費財貨數量的增加,產生 Adam Smith 視為日益發展之分工後果的那種效果?顯然,由於這樣一種變化,這個部落(或任何其他民族)將以較少的努力取得與從前相同的勞動成果,或以同樣的努力取得比從前更大的成果。因此它將藉由更恰當而有效地分配職業任務,盡其所能地改善自身的處境。但這種改善與我們在經濟上日益進步之民族的實際情形中所能觀察到的,是大為不同的。
讓我們把這最後一種情形與另一種情形作比較。假設有一個民族,不再把活動僅限於原始採集經濟的各項任務,亦即不再僅限於獲取自然界現成提供的最低階財貨(通常是第一階,可能還有第二階的財貨),而是把注意力擴展到第三階、第四階以至更高階的財貨。如果這樣一個民族逐步把愈來愈高階的財貨導向其需要的滿足,尤其是如果在這個方向上的每一步都伴隨著相應的分工,那麼我們無疑將會觀察到 Adam Smith 傾向於僅僅歸因於後一要素的那種福祉進步。我們將會看到,那起初用棍棒追逐獵物的獵人,轉而以弓與獵網狩獵,繼而從事最簡單形式的畜牧,並依次轉向愈來愈集約的畜牧形式。我們將會看到,那些起初以野生植物為生的人,轉向愈來愈集約的農耕形式。我們將會看到製造業的興起,以及它藉由工具與機器而獲得的改進。而與這些發展最密切相關的是,我們將會看到這個民族的福祉日益增進。
人類在這個方向上愈是進步,財貨的種類就愈是多樣,職業因而也愈是多樣,日益發展的分工也就愈是必要而合乎經濟。但顯然,人們可支配之消費財的增加並非分工的唯一效果。事實上,分工甚至不能被指認為人類經濟進步最重要的原因。正確地說,它只應被視為那些把人類從野蠻與困苦引向文明與財富的諸多重大影響之中的一項因素。
要解釋愈來愈多地運用高階財貨對可供人類消費之財貨(第一階財貨)數量增長所產生的效果,並無多少困難。
採集經濟在其最原始的形式下,僅限於採集自然界恰好提供的那些最低階財貨。由於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對這些財貨的生產不施加任何影響,它們的產生獨立於人們的願望與需要,因而就人們而言是偶然的。但如果人們放棄這種最原始的經濟形式,去探究事物可以在因果過程中加以結合以生產消費財的種種方式,取得能夠如此結合的事物,並把它們當作高階財貨來對待,那麼他們所獲得的消費財,將與原始採集經濟的消費財同樣真正是自然過程的結果,但這些財貨的可獲得數量將不再獨立於人們的願望與需要。取而代之的是,消費財的數量將由一個處於人們力量之中、並在自然法則所設定的界限內受人類目的所調節的過程來決定。從前是其產生情境偶然會合之產物的消費財,一旦人們認識了這些情境並取得對它們的控制,便在自然法則所設定的界限內成為人類意志的產物。可供人類支配的消費財數量,僅受人類對事物之間因果聯繫的認識程度,以及人類對這些事物的控制程度所限制。因此,對事物與人類福祉之間因果聯繫的日益理解,以及對那些決定人類福祉之較疏遠條件的日益控制,已把人類從野蠻與最深重的困苦狀態,引向其當前的文明與安康階段,並把那些只有少數悲慘而極度貧困的人居住的廣大地區,變成人口稠密的文明國度。沒有甚麼比這更確定的了:在未來的時代裏,人類經濟進步的程度,仍將與人類知識進步的程度相稱。
6. 財產
人們的需要是多種多樣的,倘若他們所能支配的,僅是滿足這些需要當中一種需要的手段(無論這手段如何充裕),他們的生命與福祉便得不到保障。儘管人們各種需要的滿足方式以及滿足的完整程度可以呈現幾乎無限的多樣性,但其需要的滿足在一定限度內仍須具備某種協調一致,這對於保全他們的生命與福祉是不可或缺的。一個人可以住在宮殿裏,享用最精美的食物,穿戴最昂貴的衣裳;另一個人則可能在一間悲慘小屋的陰暗角落裏找到棲身之所,以殘羹剩飯為食,以破布蔽體。但他們各自都必須設法滿足自己對居所與衣著的需要,以及對食物的需要。顯然,即使對單一需要作出最完整的滿足,也無法維持生命與福祉。
在這個意義上,這樣說並無不當: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所支配的全部財貨,就其財貨性質而言是相互依存的,因為每一項特定財貨都無法獨自達成它們共同服務的目的,亦即生命與安康的保全,而只有與其他財貨結合起來才能達成。
在一個孤立的家戶經濟中,甚至在人們之間僅存在很少交易的情況下,保全人類生命與福祉所必需之財貨的這一共同目的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它們全都由單一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所支配。各個家戶試圖加以滿足的諸需要之協調一致,反映在它們的財產之中。14 在文明的較高階段,尤其在我們高度發達的交換經濟中,由於擁有某一種經濟財貨的相當數量便可支配相應數量的所有其他財貨,財貨的相互依存性在社會各個成員的經濟中表現得不那麼清楚,但若把整個經濟體系作為整體來考察,便顯現得清晰得多。
我們處處看到,為從事經濟活動之人們的目的服務的並非單一財貨,而是不同種類財貨的組合。這些財貨組合或者直接由個人支配,如同在孤立的家戶經濟中那樣;或者一部分直接、一部分間接地由個人支配,如同在我們發達的交換經濟中那樣。只有作為整體,這些財貨才產生我們稱之為需求之滿足的那種效果,從而保障我們的生命與福祉。
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為滿足其需要而支配的全部財貨總和,我們稱之為他的財產。然而他的財產並非任意組合的一堆財貨,而是其需要的直接反映,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其任何一個必要部分若被減少或增加,都不可能不影響它所服務之目的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