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Theory of Value
1. The Nature and Origin of Value
若就人之先慮活動所應涵蓋的某一時段而言,對某物品的需求量大於該時段內可供其支配的數量,而人又力求在既定處境下盡可能完整地滿足其對該物品的需要,那麼人便會感到不得不從事先前所描述、並名之為經濟活動的那種活動。但人對此種關係的察覺,又會引起另一種現象,對此現象更深入的理解,對我們這門科學具有決定性的重要意義。我所指的,乃是物品的價值。
若對某物品的需求大於其可供支配的數量,而所涉及的需要無論如何都必有一部分得不到滿足,那麼,凡是任何在實際上值得注意的方式下對該物品可供支配之數量的削減,都必然會使某種先前已得到供應的需要,或者完全得不到滿足,或者只能比原本較不完整地得到滿足。因此,某一人類需要的滿足,端賴於凡是受此種量的關係所支配的一切物品之每一具體的、在實際上有意義的數量是否可供支配。若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察覺到此種情形(亦即,他們察覺到其某一需要之滿足,或其滿足之較完整或較不完整,端賴於他們對受上述量的關係所支配的某一物品數量之每一部分、或每一單個物品的支配),則這些物品便對他們取得了我們稱之為價值的那種意義。因此,價值乃是單個物品或一定數量的物品對我們所取得的重要性,其緣由在於我們意識到,為了滿足我們的需要,我們端賴於對它們的支配。31
據此,物品的價值乃是一種現象,其源頭與物品的經濟性質出於同一根源,亦即出於先前所闡明的、對物品的需求與其可供支配之數量之間的那種關係。32但這兩種現象之間有一區別。一方面,對此種量的關係的察覺激起我們的先慮活動,從而使受此種關係所支配的物品成為我們經濟活動的對象(亦即經濟物品)。另一方面,對同一關係的察覺使我們意識到,對這些物品可供支配之數量中每一具體單位33的支配,對我們的生命與福祉所具有的意義,從而使其對我們取得價值。34正如對心智過程的透徹研究,使對外在事物的認知顯現為僅僅是我們對外在事物在我們自身上所造成之印象的意識,因而歸根結柢僅僅是對我們自身狀態的認知;同樣地,歸根結柢,我們賦予外在世界之事物的重要性,亦只不過是我們自身之持續存在與發展(生命與福祉)對我們之重要性的一種流溢。因此,價值並非物品所固有之物,並非其屬性,而僅僅是我們首先賦予我們需要之滿足、亦即賦予我們生命與福祉的重要性,並隨之把這種重要性轉移至經濟物品之上,因為經濟物品乃是滿足我們需要的唯一原因。
由此亦明白可見,為何只有經濟物品對我們具有價值,而受那種造成非經濟性質之量的關係所支配的物品則根本無法取得價值。造成物品非經濟性質的那種關係,在於對物品的需求小於其可供支配的數量。因此,在非經濟物品的全部供給之中,總有一些部分並不關聯於任何尚未滿足的人類需要,因而即使喪失其物品性質,亦絲毫不會妨礙人類需要之滿足。職是之故,並無任何滿足35端賴於我們對某一具有非經濟性質之物品之任一單位的支配;由此可知,受此種量的關係所支配的一定數量的物品(非經濟物品),對我們亦無價值。
若某原始森林的居民有數十萬棵樹木可供其支配,而他每年僅需約二十棵便足以完整供應其對木材的需求,那麼,只要他仍能以其餘的樹木如先前一般完整地滿足其需要,則縱使一場森林大火燒毀約一千棵樹木,他亦絲毫不會認為自己在需要之滿足上受到任何損害。因此,在此種情形下,他的任何需要之滿足都不端賴於他對任何一棵樹木的支配;正因如此,一棵樹木對他亦無價值。
但假設這片森林中另有十棵野生果樹,其果實由同一人所食用。再假設他所能取得的果實之量並不大於其需求。那麼,這些果樹之中,必然連一棵也不能被火燒毀而不致使他因此挨餓,或至少不致使他無法如先前一般完整地滿足其對果實的需要。正因如此,每一棵果樹對他都具有價值。
若某村的居民每日需要一千桶水方能完整滿足其需求,而有一條每日流量為十萬桶的溪流可供其支配,那麼這一水量中的某一具體部分,譬如一桶,對他們便無價值;因為縱使這部分水量自他們的支配中被取走,或縱使其全然喪失物品性質,他們仍能同樣完整地滿足其對水的需要。事實上,他們每日會任由此種物品中的數千桶流入大海,而絲毫不致妨礙其對水之需要的滿足。因此,只要那種造成水之非經濟性質的關係仍然持續,他們的任何需要之滿足,都不會以這樣一種方式端賴於他們對任何一桶水的支配,以致若他們無法使用那特定的一桶水,這一需要便無法得到滿足。正因如此,一桶水對他們並無價值。
反之,若那條溪流的每日流量因一場異常的旱災或其他天然事件而降至每日五百桶,而該村居民又別無其他供水來源,其結果便是當時可供支配的總量不足以滿足其對水的全部需要,於是他們便不敢喪失該數量的任何部分,譬如一桶,否則便會妨礙其需要之滿足。那麼,可供其支配之數量中的每一具體部分,對他們便必然具有價值。
因此,非經濟物品不僅如本學科文獻先前所假定的那般沒有交換價值,而且根本沒有任何價值,從而亦無使用價值。關於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之間的關係,我將在處理過若干與其考察有關的原則之後,於稍後嘗試更詳盡地加以闡明。目前,姑且只須指出: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乃是從屬於價值這一一般概念的兩個概念,因而在其相互關係上彼此並列。據此,凡我已就一般意義上的價值所言者,對使用價值同樣有效,正如對交換價值同樣有效一般。
那麼,若有為數眾多的經濟學家把使用價值(雖非交換價值)歸諸非經濟物品,又若某些晚近的英國與法國經濟學家甚至意欲把使用價值這一概念全然逐出我們這門科學,並以效用這一概念取而代之,36則他們的此種意願,乃是基於對這兩個概念之間的重要區別、以及作為其基礎的實際現象的一種誤解。
效用乃是一物服務於滿足人類需要的能力,因而(只要此種效用得到認識)它便是物品性質的一個一般前提。非經濟物品與經濟物品一樣具有效用,因為它們同樣能夠滿足我們的需要。就這些物品而言,其滿足需要的能力亦必須為人所認識,否則它們便無從取得物品性質。但使非經濟物品有別於受那種造成經濟性質之量的關係所支配之物品的,乃是這樣一種情形:人類需要之滿足並不端賴於前者之具體數量是否可供支配,卻端賴於後者之具體數量是否可供支配。正因如此,前者具有效用,但唯有後者除效用之外,還具有那種對我們稱之為價值的意義。
誠然,那種作為效用與使用價值之混淆基礎的錯誤,對人的實際活動並無影響。任何時候,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在通常情況下都不曾把價值歸諸一立方呎空氣,或在泉源充沛的地區把價值歸諸一品脫水。實際的人很清楚地把一物滿足其某一需要的能力,與其價值區別開來。但此種混淆,卻成為我們這門科學中較為一般之理論之發展的一大障礙。37
一物品對我們具有價值這一情形,如我們所見,乃可歸因於這樣一個事實:對它的支配,對我們具有滿足某一需要的意義,而若我們不支配該物品,這一需要便得不到供應。我們的需要,至少就其起源而言,至少有一部分端賴於我們的意志或我們的習慣。然而,一旦這些需要已然產生,物品對我們所具有的價值之中便不再有任何任意的成分;因為其價值此時乃是我們對其就我們生命或福祉之重要性的認識的必然結果。因此,當我們知道我們某一需要的滿足端賴於我們對某物品的支配時,我們便不可能把該物品視為無價值。同樣,當我們知道我們在需要之滿足上並不端賴於某些物品時,我們亦不可能把價值歸諸這些物品。因此,物品的價值絕非任意之物,而始終是這樣一種人類認識的必然結果:生命之維持、福祉之維持,或其中無論多麼微不足道的某一部分之維持,端賴於對某物品或某一數量物品的支配。
然而,就此種認識而言,人對物品之價值可能會產生錯誤,正如人對其他一切人類認識的對象都可能產生錯誤一般。職是之故,他們可能把價值歸諸某些就經濟考量而言實際並不具有價值之物,倘若他們誤以為其需要之較完整或較不完整的滿足端賴於某物品或某一數量物品,而此種關係實際上並不存在。在此類情況下,我們便觀察到虛擬價值這一現象。
財貨的價值源自其與我們需要之間的關係,並非財貨本身所固有。隨着這種關係的改變,價值便隨之產生或消失。對於綠洲的居民而言,他們掌握着一處能充裕滿足其用水所需的泉源,因此在泉源處的某一定量的水對他們並無價值。但假如那泉源因地震之故,其出水量驟然減少到使綠洲居民的需要不再能獲得完全滿足的程度,則他們對水的每一項具體需要便會繫於某一定量水的可得性,而這樣的一定量水便會即時對每位居民取得價值。然而,倘若舊有的關係得以重建,泉源恢復其昔日的出水量,這種價值便會驟然消失。倘若綠洲的人口增加到泉水不再足以滿足一切需要的程度,亦會產生類似的結果。這種因消費者增加而引致的變化,甚至可能在某些時節以一定的規律出現,例如綠洲有眾多商隊到訪之時。
因此,價值絕非財貨本身所固有之物,既非財貨的屬性,亦非自身獨立存在的事物。它是進行經濟活動的人就其所掌握的財貨對於維持其生命與福祉的重要性所作的判斷。故價值並不存在於人的意識之外。所以,若把一件對進行經濟活動的個人具有價值的財貨稱為「一項價值」,或經濟學家把「諸價值」當作獨立的實在事物來談論,並以此方式把價值客體化,這同樣是大謬不然的。因為客觀存在的實體永遠只是個別的事物或事物的數量,而它們的價值乃是與事物本身根本不同的東西;它是進行經濟活動的個人就其掌握這些事物對於維持其生命與福祉的重要性所作的判斷。把就其本質而言純屬主觀的財貨價值予以客體化,卻對我們這門科學基本原理上的混亂貢獻甚大。
2. 價值的本原尺度
在前文中,我們已把注意力導向價值的本質與終極原因——即在一切情況下價值所共有的諸因素。但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發現不同財貨的價值在量上極不相同,而某一財貨的價值亦時常發生變化。對財貨價值差異之原因的探究,以及對價值尺度的探究,正是本節將要佔據我們的課題。我們探究的進程,由以下的考慮所決定。
我們所掌握的財貨,本身對我們並無價值。相反,我們已看到,唯有我們需要的滿足才直接對我們具有重要性,因為我們的生命與福祉繫於這種滿足。但我亦已說明,倘若財貨能確保人們滿足那些若不掌握該財貨便無從得到滿足的需要,人們便把這種重要性歸予其所掌握的財貨——也就是說,他們把這種重要性歸予經濟財貨。因此,在財貨的價值之中,我們所遇見的始終只是我們賦予自身需要之滿足——即賦予我們的生命與福祉——的意義。倘若我已恰當地描述了財貨價值的本質,倘若已經確立:歸根結柢唯有我們需要的滿足才對我們具有重要性,又倘若亦已確立:一切財貨的價值僅僅是把這種重要性歸算於經濟財貨,那麼我們在現實生活中所觀察到的不同財貨價值量上的差異,便只能立基於那些繫於我們掌握這些財貨的滿足在重要性量上的差異。因此,為了把我們在現實生活中所觀察到的不同財貨價值量上的差異還原至其終極原因,我們必須完成一項雙重任務。我們必須探究:(1)不同的滿足在何種程度上對我們具有不同程度的重要性(主觀因素),以及(2)在每一具體情形中,哪些具體需要的滿足繫於我們對某一特定財貨的掌握(客觀因素)。倘若這一探究顯示:對具體需要的各別滿足對我們具有不同程度的重要性,而這些具有如此不同重要程度的滿足又繫於我們對特定經濟財貨的掌握,則我們便已解決了我們的問題。因為我們便已把那一經濟現象——其解釋我們曾述為本探究的核心問題——還原至其終極原因。我所指的,乃是財貨價值量上的差異。
隨着對財貨價值差異之終極原因這一問題的解答,各種財貨各自的價值何以本身會發生變化這一問題,亦同時得到解決。一切變化無非就是穿越時間的差異。因此,只要一般地認識了一組量值之諸成員之間差異的終極原因,我們亦同時對其變化獲得更深入的洞見。
A. 不同滿足在重要性量上的差異(主觀因素)。
至於不同滿足對我們所具重要性上的差異,首先有一項極為常見的經驗事實,即:對人最為重要的滿足,通常是那些維持生命所繫的滿足,而其他滿足則按其所繫的快樂程度(持續時間與強度)在重要性的量上分出高下。因此,倘若進行經濟活動的人必須在維持其生命所繫的某項需要之滿足與僅僅繫於福祉或多或少之程度的另一項滿足之間作出抉擇,他們通常會偏取前者。同樣,他們通常會偏取那些繫有較高福祉程度的滿足。在強度相同的情況下,他們會偏取持續較久的快樂而非持續較短的快樂;在持續時間相同的情況下,他們會偏取強度較大的快樂而非強度較小的快樂。
我們生命的維持繫於我們對食物之需要的滿足,而在我們的氣候條件下,亦繫於為身體添衣及擁有可供使用的居所。但僅僅較高程度的福祉才繫於我們擁有一輛馬車、一副棋盤等等。因此我們觀察到,人們對缺乏食物、衣着與居所的畏懼,遠甚於對缺乏一輛馬車、一副棋盤等等的畏懼。他們對確保前述諸需要之滿足所歸予的重要性,亦遠高於他們對那些——如方才所提的諸情形——僅繫有一時享受或舒適之增益(即僅僅較高程度之福祉)的需要之滿足所歸予的重要性。但這些滿足彼此之間在重要性程度上亦大不相同。生命的維持既不繫於擁有一張舒適的牀,亦不繫於擁有一副棋盤,但使用這些財貨確實會在極不相同的程度上促進我們福祉的增進。因此亦毋庸置疑,當人們在捨棄一張舒適的牀與捨棄一副棋盤之間有所抉擇時,他們會遠較情願捨棄後者而非前者。
由此我們已看到,不同的滿足在重要性上極不相等,因為有些滿足對人具有維持其生命的全部重要性,有些滿足在較高程度上決定其福祉,另一些則在較低程度上,如此類推,直至那些僅繫有某種微不足道之一時享受的滿足。但對生活諸現象的細緻考察顯示,不同滿足在重要性上的這些差異,不單可在不同種類之需要的滿足上觀察到,亦可在同一需要或多或少之完全滿足上觀察到。
人的生命繫於對其食物需要之一般的滿足。但若把他們所消費的一切食物都視為維持其生命、甚至維持其健康(即維持其持續福祉)所必需,這便是全然錯誤的了。人人都知道,省去一頓尋常的飯餐而不危及生命或健康是何等容易。事實上,經驗顯示,維持生命所必需的食物量,只是富裕之人通常所消費者的一小部份,而人們所攝取的飲食甚至遠多於完全保全健康所必需者。人們進食有數種緣由:首先,他們進食以維持生命;除此之外,他們再攝取更多的份量以保全健康,因為經驗顯示,僅僅足以維持生命的飲食過於菲薄,不足以避免器官失調;最後,在已消費足以維持生命及保全健康的份量之後,人們進一步攝取食物,純然是為了消費所帶來的快樂。
滿足食物需要的各別具體行為,因此具有極不相同的重要性程度。每個人對食物之需要的滿足,直至其生命因此得到保障的那一點為止,具有維持其生命的全部重要性。超出此份量的消費,再次直至某一點為止,具有保全其健康(即其持續福祉)的重要性。延伸至此點之外的消費,則僅僅具有——如觀察所顯示——一種逐漸減弱之快樂的重要性,直至最終達到某一界限,在該界限上,食物需要的滿足已是如此完全,以致每一進一步的食物攝取,既無助於維持生命,亦無助於保全健康——甚至不再給予消費者快樂,起初對他變得無關緊要,繼而成為痛苦之源、健康之危害,最終甚至成為生命本身之危害。
就所有其他人類需要或多或少之完全的滿足,亦可作出類似的觀察。在我們的氣候條件下,一個房間,或至少一處可遮風蔽雨的睡眠之所,乃維持生命所必需,而相當寬敞的居所則為保全健康所必需。然而除此之外,人們若有財力,通常還會擁有更多的居室,純然是為了享樂之目的(客廳、舞廳、遊戲室、亭閣、狩獵小屋等等)。因此不難看出,滿足居所需要的各別具體行為,具有極不相同的重要性程度。直至某一點為止,我們的生命繫於滿足我們對居所的需要。超出此點,我們的健康則繫於更為完全的滿足。而要滿足同一需要的更進一步嘗試,起初會帶來較大、繼而較小的享受,直至最終可以為每個人設想出某一點,在該點上,進一步使用可得的居所對他將變得全然無關緊要,最終甚至成為負累。
因此,就同一需要的或多或少完全的滿足而言,我們可以作出與此前就人類不同需要所作的觀察相類似的觀察。我們此前看到,人類的不同需要在滿足的重要性上極不相等,由維繫其生命的重要性一直遞減至他賦予某種微小而短暫之享受的重要性。我們現在還看到,任何一項特定需要的滿足,在達到某種程度的完全性之前,具有相對最高的重要性,而其後進一步的滿足則具有逐步減小的重要性,直至最終達到某一階段,在此階段該特定需要更為完全的滿足已變得無關緊要。最終會出現一個階段,在此階段,凡具有滿足此需要之外觀的每一行為,對消費者而言不僅再無任何重要性,反而是一種負擔與痛苦。
為以數字形式重述上文的論證,以便理解隨後那項艱難的研究,我將把生命所繫的諸滿足之重要性標記為 10,並把其他諸滿足較小的重要性依次標記為 9、8、7、6 等等。如此,我們便得出一個不同滿足之重要性的尺度,由 10 開始,至 1 結束。
現在,讓我們就這些不同的滿足中的每一項,以數字表達該特定需要進一步的滿足行為所具有的、自表示該特定需要已被滿足之程度的數字起逐級遞減的附加重要性。對於那些在某一點之前我們的生命所繫、而在此點之後則繫於一種隨已達致之滿足程度而穩步遞減之福祉的諸滿足,我們得出一個由 10 開始、至 0 結束的尺度。同樣,對於最高重要性為 9 的諸滿足,我們得出一個由此數字開始、亦以 0 結束的尺度,餘此類推。
如此得出的十個尺度列於下表:38
然而,Menger 並未在開首明確指出他的自變量,讀者只能在隨後的論述中自行尋找。Menger 有時含糊地表示,總滿足的逐次增量乃逐次的「滿足行為」之結果,但其後(第 130 頁)他清楚說明,這些增量乃所消費之商品數量逐次相等增量之結果。然而事情並未就此了結。在表後的那一段中,Menger 將某一欄的數字與另一欄的數字相比較,他論證道:在消費了第五單位(?)的食物之後,表中那名個人面對的事實是,第六單位的食物給予他的附加滿足,將少於第一單位的煙草所能給予的滿足,因此他必須使這兩種商品的消費達致均衡。除非把一單位煙草與一單位食物界定為兩者皆須以某種其他資源(例如勞動或金錢)的相等支出方能取得,否則這種比較並不成立,因為若非如此,這兩個單位便不會構成個人必須在其間作出抉擇的諸選項。
因此,一個符合 Menger 論述的最低限度模型,需要下列假設:
(1)表中那名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不僅能夠把他的諸滿足排序,而且能夠就其相對重要程度賦予基數性指標。換言之,他能夠以一個同質的滿足單位來比較不同的滿足。(另見第 139 頁的原則摘要,以及第四章第 2 節的論述。)
| I | II | III | IV | V | VI | VII | VIII | IX |
|---|---|---|---|---|---|---|---|---|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0 |
| 7 | 6 | 5 | 4 | 3 | 2 | 1 | 0 | |
| 6 | 5 | 4 | 3 | 2 | 1 | 0 | ||
| 5 | 4 | 3 | 2 | 1 | 0 | |||
| 4 | 3 | 2 | 1 | 0 | ||||
| 3 | 2 | 1 | 0 | |||||
| 2 | 1 | 0 | ||||||
| 1 | 0 | |||||||
| 0 |
設第 I 欄的尺度表示食物需要的滿足對某一個人的重要性,此重要性隨已達致之滿足程度而遞減,又設第 V 欄的尺度同樣表示他對煙草之需要的重要性。顯然,食物需要的滿足,在達到某種程度的完全性之前,對此人而言具有遠高於煙草需要之滿足的重要性。但若他的食物需要已被滿足至某種程度的完全性(例如,若食物需要的進一步滿足對他而言只具有我們以數字 6 所標示的重要性),則煙草的消費對他而言便開始具有與食物需要之進一步滿足相同的重要性。因此,這名個人自此點起便將致力於使其煙草需要的滿足與其食物需要的滿足達致均衡。雖然食物需要的滿足一般而言對該個人具有遠高於煙草需要之滿足的重要性,但隨著前者逐步得到滿足,仍會出現一個階段(如表中所示),在此階段,食物需要的進一步滿足行為對他而言所具有的重要性,已小於滿足其煙草需要的最初幾項行為,而煙草需要雖然一般而言較不重要,在此階段卻仍全然未獲滿足。
藉著援引這一日常生活的尋常現象,我相信我已令人滿意地闡明了表中諸數字的含義,選用這些數字僅是為了便於展示一個艱難而此前未經探究的心理學領域。
不同具體需要的滿足對人類所具有的不同重要性,對任何從事經濟活動的人而言並不陌生,儘管學者迄今對此處所論的諸現象甚少留意。無論人類身處何地,亦無論他們處於何種文明水平,我們皆可觀察到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如何一般性地權衡其各種需要之滿足的相對重要性,尤其是他們如何權衡導致每一需要或多或少完全滿足的諸個別行為的相對重要性,以及他們最終如何受此比較之結果的引導,從事旨在盡可能完全滿足其需要的活動(即從事經濟活動)。事實上,這種對諸需要相對重要性的權衡,即在應保持未獲滿足的需要與依照可用手段應獲滿足的需要之間作出抉擇,並決定後者應被滿足的程度,正是人類經濟活動中最充斥其心智、對其經濟努力具有最深遠影響、且幾乎為每一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持續行使的那一部分。然而,人類關於不同需要之滿足與個別滿足行為的不同重要程度的認識,亦是財貨價值差異的首要原因。
B. 個別滿足對特定財貨的依賴(客觀因素)。
倘若在人類每一特定的具體需要對面,僅有一件可用的財貨,而該財貨又專供滿足此一需要之用(如此,則一方面,若該特定財貨非我們所能支配,此需要的滿足便不會發生,而另一方面,該財貨亦只能用於滿足此一具體需要而非其他),那麼確定該財貨的價值便極為容易;其價值將等於我們賦予該需要之滿足的重要性。因為顯然,每當我們在滿足某一給定需要時,依賴於某一財貨的可得性(亦即,每當若我們無法支配該財貨此滿足便不會發生),而該財貨同時又不適於任何其他有用之目的時,它便能取得該給定滿足對我們所具有的全部重要性,而絕不能取得任何其他的重要性。因此,依該給定滿足對我們而言在此類情況下是較大抑或較小,該特定財貨對我們的價值亦將較大或較小。例如,若一名近視者流落於一座荒島,並在他所搶救出來的財貨中發現恰好一副可矯正其近視的眼鏡,而再無第二副,則毫無疑問,這副眼鏡對他將具有他賦予矯正後之視力的全部重要性,而同樣確定的是,它不會具有任何更大的重要性,因為這副眼鏡幾乎不適於滿足其他需要。
但在日常生活中,可用財貨與我們需要之間的關係一般要複雜得多。通常並非單一財貨而是一定數量的財貨,與之相對的並非單一具體需要而是一複合的此類需要。有時較多、有時較少數目的、具有極不相同重要程度的諸滿足,繫於我們對一定數量財貨的支配,而其中每一件財貨皆有能力產生這些重要性差異如此之大的滿足。
一名與世隔絕的農夫,在一次豐收之後,可支配二百多蒲式耳的小麥。其中一部分保障他自己及其家人的生命延續至下一次收成,另一部分保障其健康;第三部分為他確保下次播種所需的種子;第四部分可用於釀造啤酒、威士忌及其他奢侈品;第五部分則可用於催肥其牲畜。餘下的若干蒲式耳,他無法再用於這些更重要的滿足,便分配給寵物作飼料,以使其穀物的餘額在某種程度上派上用場。
因此,這名農夫的諸多重要程度極不相同的滿足,皆依賴於他所持有的穀物。首先,他以之保障自己及其家人的生命,繼而保障自己及其家人的健康。除此之外,他以之確保其農場不間斷的運作,這是他持續福祉的一項重要基礎。最後,他將一部分穀物用於享樂之目的,而在此過程中,他又是把其穀物用於對他而言重要程度極不相同的諸目的。
我們由此考察一個情況,這在日常生活中是典型的,在此情況中,重要程度極不相同的諸滿足,繫於一定數量財貨的可得性,而為求更為簡明,我們將假定該數量由完全同質的諸單位所構成。如今出現的問題是:在給定的條件下,某一部分穀物對我們這名農夫的價值是甚麼?保障他自己及其家人生命的那些蒲式耳穀物,對他而言會否比使他能夠播種田地的那些蒲式耳具有更高的價值?而後者那些蒲式耳對他而言,又會否比他用於享樂之目的的那些蒲式耳穀物具有更大的價值?
無人會否認,可用穀物存量的各個部分所看似保障的諸滿足,在重要性上極不相等,依我們此前的標示由 10 的重要性遞減至 1 的重要性。然而,無人能夠主張某些蒲式耳的穀物(例如農夫將以之供養自己及其家人直至下次收成的那些)對他而言,會比同等品質的其他蒲式耳(例如他將以之製造奢侈飲品的那些)具有更高的價值。
在此情形以及其他每一個由不同重要程度的滿足取決於對某一定量財貨的支配權的情形中,我們首先都面對這個難題:究竟哪一項特定的滿足取決於該定量財貨中的某一特定部分?
這個價值理論中至為重要的問題,其解答源自對人類經濟以及價值本質的省思。
我們已經看到,人的努力是朝向充分滿足其需要,而在無法做到時,則朝向盡可能完整地滿足之。如果一定量的財貨面對的是對人而言重要程度各異的需要,他們會首先滿足或顧及那些其滿足對他們而言重要性最大的需要。倘若尚有財貨餘下,他們便會將之投向滿足那些重要程度僅次於已獲滿足者的需要。任何進一步的餘量,將依次投用於滿足重要程度再次之的需要。39
如果一項財貨可用於滿足數種不同類別的需要,並且就每一類別的需要而言,相繼的個別滿足行為各自的重要性都按該需要已獲滿足的完整程度而遞減,那麼從事經濟活動的人會首先運用其可支配的財貨數量,去確保那些對他們重要性最高的滿足行為,而不論其需要屬於何種類別。他們會運用任何餘下的數量,去確保重要性次之的具體需要的滿足,並以任何進一步的餘量,去依次確保重要性更低的滿足。此一程序的最終結果是:在無法達成的滿足之中,最為重要的那一項,對每一類別的需要而言都具有相同的重要性;因此,所有的需要都被滿足到各個別滿足行為達於相同重要程度的地步。
我們一直在追問:某位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所持有的一定量財貨中的一個單位,對他而言具有甚麼價值?若就價值的本質而言,把問題以下列形式陳述,便能更為精確:倘若該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不能支配那一個既定單位,亦即,倘若他所能支配的總量比此少了那一個單位,則哪一項滿足將無法達成?由前述關於人類經濟本質的論述可得出答案:在此情形下,每一位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都會以其尚餘的財貨數量,無論如何先滿足較重要的需要,而放棄較不重要者的滿足。如此一來,在先前所獲得的一切滿足之中,只有對他重要性最小的那一項,如今將無法達成。
因此,在每一個具體情形中,於某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所支配的某項財貨之全部數量所確保的一切滿足之中,唯有那些對他重要性最小者,才取決於該全部數量中某一既定部分的可得性。職是之故,該全部可得的財貨數量中任何一部分對此人的價值,等於由全部數量所確保、並以同等部分所達成的諸滿足之中,重要性最小者對他的重要性。40
假設某位個人需要某項財貨的 10 個離散單位(或 10 份),方能充分滿足其對該財貨的一切需要,而這些需要的重要性由 10 至 1 不等,但他僅能支配該財貨的 7 個單位(或僅 7 份)。由前述關於人類經濟本質之所言,可直接看出:此人將僅以其所能支配的數量(7 個單位)去滿足其對該財貨之需要中、重要性由 10 至 4 的那些,而其餘重要性由 3 至 1 的需要則將維持未獲滿足。在此情形下,所論及的那位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其 7 個單位(或份)中的一個對他而言具有甚麼價值?依我們關於財貨價值本質之所學,此一問題等同於:倘若所涉之人僅能支配 6 個而非 7 個單位(或份),則無法達成的諸滿足之重要性為何。倘若某種意外使他喪失其七項財貨(或份)之一,顯然所論及之人會運用所餘的 6 個單位去滿足較重要的需要,而疏忽最不重要者。因此,喪失一項財貨(或一份)的結果是:在由全部可得的七個單位所確保的一切滿足之中,唯有最小的那一項(即重要性被標示為 4 的滿足)會喪失,而那些重要性由 10 至 5 的滿足(或滿足需要的行為)則仍如前般進行。故此,在此情形下,唯有重要性被標示為 4 的滿足才取決於一個單位(或份)的支配;而只要所論及之人持續支配該財貨的 7 個單位(或份),則每一單位(或份)的價值便等於此一滿足的重要性。因為唯有這一具重要性 4 的滿足才取決於該可得財貨數量中的一個單位(或份)。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倘若所論及的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僅有 5 個單位(或份)的該財貨可得,則顯然——只要此一經濟狀況持續——該財貨的每一離散單位或部分數量,對他而言都具有以數字 6 所表示的重要性。倘若他擁有 3 個單位,則每一個對他都具有以數字 8 所表示的重要性。最後,倘若他僅有一項財貨,則其重要性將等於 10。
對若干特定情形的考察,將充分闡明此處所闡述的諸原理;而我不願迴避這一重要任務,縱然我深知自己在某些讀者眼中將顯得冗贅。我將追隨 Adam Smith 的腳步,冒一些枯燥之險,以求論述之清晰。
先從最簡單的情形說起。假設一位與世隔絕、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居於海中一座岩石島上,他在島上只找到一處泉源,而為滿足其對淡水的需要,他唯一可依賴的便是此泉。假設這位與世隔絕的個人需要:(a)每日一個單位的水,以維持其生命;(b)十九個單位,供那些以其乳與肉為他提供最必需的生計手段的動物之用;(c)四十個單位,部分用以消耗那不僅維持其生命、亦維持其健康所必需的足量之水;部分則在維持其健康與一般福祉所必需的限度內,用以清潔其身體、其衣物與其器具;又部分用以供養若干額外的動物,他覺得其乳與肉乃屬必需;最後(d)每日另加四十個單位的水,部分供其花園之用,部分供他所飼養的某些動物之用——這些動物他飼養並非為維持其生命與健康,而僅僅是為了更為多樣的飲食,或單純為了陪伴。此外亦假設,他不知道如何運用超過此共一百個單位的水。
只要泉源供水如此豐沛,使他不僅能滿足其對水的一切需要,更可每日任由數千桶水流入海中,從而只要他的任何一項需要的滿足都不取決於他多支配一個單位抑或少支配一個單位(例如一滿桶),那麼如我們所見,一個單位的水對他而言便既無經濟性質、亦無價值,因而其價值之大小也就無從談起。但倘若某種自然事件如今突然使該泉源部分枯竭,並因此使我們的島居者僅能支配 90 個單位的水,而他充分滿足其需要仍需 100 個單位,那麼顯然會有某些滿足取決於這全部水源中每一部分的可得性,因而每一特定單位的水都會對他取得那種我們稱之為價值的意義。
然而,倘若我們如今追問:在此情形下,他的哪一項滿足取決於他所能支配的 90 個單位水中的某一既定部分,譬如取決於其中的 10 個單位,那麼我們的問題便採取以下形式:倘若我們這位與世隔絕的個人不能支配水源中這一既定部分,亦即倘若他僅有 80 個而非 90 個單位,則他的哪些滿足將無法達成?
再確定不過的是:我們這位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縱使每日僅有 80 個單位的水可得,仍會繼續消耗維持其生命所必需的數量,並再加上足以維持那些為使他存活而不可或缺之動物的數量。由於這些用途每日僅需 20 個單位的水,他便會將所餘的 60 個單位先用於滿足一切其健康與其持續一般福祉所繫的需要。由於此一用途他每日總共僅需 40 桶水,他便會剩下 20 個單位,可用於純粹享受的目的。如此,這最後的 20 個單位便可用以維持其花園,或維持他純為享樂而飼養的動物。他必定會在這兩種滿足之中,選取在他看來較為重要的那一項,而疏忽較不重要者。
當我們的魯賓遜每日有 90 個單位的水可得時,他將繼續支配此一數量、抑或少 10 個單位,這一問題對他而言,便等同於:他是否仍有能力繼續滿足那些以每日 10 個單位的水所滿足的、最不重要的需要。因此,只要共 90 個單位的數量仍歸他支配,10 個單位的水便僅具有這些最不重要的滿足的重要性——亦即僅具有相對微不足道的享受的重要性。
如今假設,那為這位與世隔絕之經濟個體供水的泉源進一步枯竭,其程度甚至使他每日僅有四十個單位的水可得。如今再一次,正如先前一樣,其生命與福祉的維持將取決於這全部水量的可得性。但情況已在一個重要方面有所改變。倘若先前他的某項愉悅或舒適取決於全部水源中每一個無論如何在實際上具有意義的部分(譬如一個單位)的可得性,那麼如今每日多一個單位或少一個單位的水這一問題,對我們的魯賓遜而言,已然是其健康或一般福祉之維持較完整抑或較不完整的問題。換言之,倘若他喪失一個單位,其後果將是:他再也無法滿足那些其滿足攸關其健康與其持續一般福祉之保全的需要之一。倘若在我們的魯賓遜每日尚有數百桶水可支配時,一桶水對他全然毫無價值,而稍後,當他每日僅有 90 個單位時,每一單位也僅具有取決於它的某項特定享受的重要性,那麼如今,尚可得的這四十個單位中的每一部分,對他而言都具有重要得多的諸滿足的重要性。因為如今,那些其未獲滿足會損及其健康與持續福祉的需要之滿足,取決於這四十個單位中的每一個。然而,每一定量財貨的價值,都等於取決於它的諸滿足的重要性。倘若一個單位的水對我們的魯賓遜的價值,起初等於零,而在第二種情形下等於一,那麼如今它便已可用大致如數字六這樣的數值來表示了。
假設旱情持續,泉水日漸枯竭,最終每日所湧出的水量僅足以勉強維持這名孤立個體的生命(因此在我們的例子中約為 20 單位,因為他自己以及他畜群中那些不可或缺、能提供奶與肉以維持其生命的牲畜都需要這麼多)。在這種情況下,顯然他所能取得的每一份實際上有意義的水量,都具有維持其生命這一全部的重要性。因此一單位水會具有比先前更高的價值,此價值以數字表示為 10。
這樣,在我們的第一種情形中,我們看到:只要該個體每日有數千桶水可供支配,這一水量的一小部分,譬如一桶,對他便毫無價值,因為沒有任何一種滿足取決於任何單獨一桶水。在第二種情形中,我們看到:他所擁有的 90 單位中的某一具體單位,已經具有某些較次要享受的重要性,因為取決於 90 單位水的那些最不重要的滿足,正是這些享受。在第三種情形中,當他每日僅有 40 單位水可供支配時,我們看到較重要的滿足取決於每一具體單位。在第四種情形中,更為重要的滿足又取決於每一具體單位。在每一後續情形中,我們看到剩餘各單位的價值依次上升,因為有愈來愈重要的滿足取決於它們。
為轉入較複雜的(社會性的)關係,假設有一艘帆船尚需航行 20 天才能抵岸,由於某種意外,船上的糧食儲備幾乎全部喪失,每名同船者只剩下某一種食物——譬如餅乾——其數量恰好足以維持其生命達 20 天之久。這是這樣一種情形:船上各人既定的需要所面對的,正好是某一既定物品的精確數量,使得這些需要的滿足完全取決於該物品可供支配的數量。如果假設這些航行者的生命只有在每人每日食用半磅餅乾的條件下才能維持,而每名航行者實際擁有 10 磅餅乾,那麼這一食物量對每名航行者而言,便具有維持其生命這一全部的重要性。在這種情況下,凡是稍微珍視自己生命的人,都不可能被說服去交出這一物品量,甚至連其中任何可觀的一部分,以換取糧食以外的任何物品,縱使是日常生活中最有價值的物品也不行。例如,倘若船上一位富有的旅客願以一磅黃金換取同等重量的餅乾,以緩解在如此微薄口糧下難免的飢餓之苦,他將發現沒有任何一位同船者願意接受這樣的交易。
其次假設船上的航行者除了已提及的 10 磅之外,每人還掌握另外五磅船用餅乾。在這種情形下,他們的生命將不再取決於對單獨一磅餅乾的掌握,因為可以從他們的支配中抽走一磅,或由他們以之交換糧食以外的物品,而不致危及其生命。儘管他們的生命本身已不再取決於這一磅食物,這一磅食物仍然構成對飢餓之苦的一種防護,也是維護其健康的一種手段,因為這樣微薄的營養若持續 20 天——正如所有只有十磅餅乾可供支配的人所將面對的口糧——無疑會對他們的康樂產生有害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單獨一磅餅乾雖然對他們而言已不再具有維持生命的重要性,但它仍然具有每個人就其健康與康樂的維護所賦予的重要性,只要這些維護取決於單獨一磅餅乾。
最後,讓我們假設:船上的廚房裡所有食物儲備已被徹底清空;航行者自己也沒有任何糧食;船上裝載著數千英擔餅乾的貨物;而船長有鑑於航行者因這場災難而陷入的不幸處境,授權每個人可隨意以餅乾果腹。航行者當然會取用餅乾以止飢。但沒有人會懷疑:在這種情況下,一塊可口的肉對一名航行者具有相當的價值——倘若他二十天的全部口糧本來就只有餅乾——而一磅餅乾則具有極其微小的價值,甚至或許全無價值。
為甚麼在這些情形中的第一種裡,掌握一磅餅乾對每名航行者而言具有維持其生命這一全部的重要性,在第二種情形中仍具有極大的重要性,但在第三種情形中卻毫無重要性,或者無論如何只具有極其輕微的重要性呢?
航行者的需要在這三種情形中始終不變,因為他們的人格與其需求都沒有改變。然而改變了的,是在每種情形中與這些需求相對立的食物數量。面對航行者方面相同的食物需求,在第一種情形中每人有十磅食物,在第二種情形中有較大的數量,在第三種情形中有更大的數量。因此,從一種情形到下一種情形,取決於食物各單獨單位的那些滿足的重要性逐次遞減。
但是,我們在此先就一名孤立個體、繼而就一個暫時與人類其餘部分隔絕的小群體所能觀察到的情形,對於一個民族以及整個人類社會更為複雜的相互關係而言,同樣是有效的。一國居民在歉收之後、在中等收成之後、以至最後在豐收之後的一年裡的處境,所呈現的關係在性質上與上文所述者相類似。在此同樣地,面對某些確定的需求,第一種情形中可供支配的食物數量較第二種情形為少,第二種情形又較第三種情形為少。因此,在這些情形中同樣地,取決於全部供給各單獨單位的那些滿足的重要性,有相當大的變化。
如果在一個剛剛豐收的國家裡,一座裝有 100,000 蒲式耳小麥的糧倉被燒毀,這場災難的影響至多是釀製較少的酒精,或者在最壞的情況下使較貧窮的那部分人口的口糧稍為微薄,但不致蒙受匱乏之苦;如果這場災難發生在中等收成之後,則許多人已不得不放棄較為重要的滿足;而如果這場不幸恰逢饑荒,則將有大量的人餓死。在這三種情形中的每一種裡,重要程度極為不同的各種滿足取決於相關人民所能取得的穀物的每一具體單位,正因如此,一單位穀物的價值在這三種情形中變化甚大。
如果我們將以上所述加以歸納,便可得出以下諸原理,作為我們迄今為止考察的結果:
(1)物品對我們所具有、並被我們稱為價值的那種重要性,僅僅是歸屬而來的。從根本上說,只有滿足才對我們具有重要性,因為我們生命與康樂的維持取決於它們。但我們在邏輯上把這種重要性歸屬於那些我們意識到、為取得這些滿足而有賴其可供支配的物品。
(2)具體需要的不同滿足(可藉個別物品實現的各別滿足行為)對我們所具有的各個重要性的大小是不相等的,其量度在於它們對我們生命與福祉之維持的重要程度。
(3)我們的滿足之重要性中被歸屬於物品的那些大小——亦即其價值的大小——因此也是不相等的,其量度在於相關物品所取決的那些滿足對我們的重要程度。
(4)在每一具體情形中,由某物品全部可供支配的數量所保障的一切滿足之中,唯有那些對一名節約行事的個體而言最不重要的滿足,才取決於對該全部數量中某一既定部分的掌握。
(5)因此,對一名節約行事的個體而言,一件具體物品,或其所支配的某物品全部數量中某一既定部分的價值,等於由全部可供支配的數量所保障、並可由任何相等部分所達成的那些滿足中最不重要者的重要性。因為正是就這些最不重要的滿足而言,相關的節約行事個體才有賴於該具體物品或某物品既定數量的可供支配。41
這樣,在我們迄此為止的考察中,我們已把物品價值的差異追溯至其最終的原因,同時也找到了人們藉以判斷一切物品價值的那個最終的、原始的量度。
如果以上所述被正確理解,那麼在解釋決定兩件或多件具體物品或物品數量之間價值差異之原因的任何問題上,便不會有任何困難。
譬如,如果我們問:為甚麼在通常情況下一磅飲用水對我們毫無價值,而極微小一部分的黃金或鑽石卻通常呈現出極高的價值,其答案如下:鑽石與黃金如此稀少,以致人類所能取得的全部鑽石都可放進一個箱子,而全部黃金則可放進一個大房間,正如一個簡單的計算所將顯示的。另一方面,飲用水在地球上以如此巨大的數量存在,以致幾乎無法想像有一個大得足以容納全部飲用水的蓄水池。因此,人們只能滿足黃金與鑽石所用以滿足的那些最重要的需要,而對於飲用水,人們通常不僅能充分滿足其需要,此外還能聽任大量的水未經使用而流失,因為他們無法把全部可供支配的數量用盡。所以,在通常情況下,倘若人們無法掌握某一特定數量的飲用水,並不會有任何人類需要因此而不得滿足。另一方面,對於黃金與鑽石,縱使是由全部可供支配的數量所保障的那些最不重要的滿足,對節約行事的人們仍具有相對較高的重要性。因此,具體數量的飲用水對節約行事的人們通常毫無價值,而具體數量的黃金與鑽石卻具有很高的價值。
這一切僅適用於生活的通常情況,即當飲用水以豐沛的數量、而黃金與鑽石以極小的數量供我們取用之時。然而在沙漠裡,旅人的生命往往取決於一口水,此時完全可以想像:對一名個體而言,較為重要的滿足取決於一磅水,甚於取決於一磅黃金。在這種情形下,對相關的個體而言,一磅水的價值因而會大於一磅黃金的價值。而經驗告訴我們:在經濟處境正如我剛才所描述的地方,這樣一種關係,或一種與之相似的關係,確實會出現。
C. 物品品質差異對其價值的影響。
人類的需要往往可由不同類型的物品來滿足,而更為常見的是可由種類有別、但類型相同的物品來滿足。當我們一方面處理人類需要的既定總體,另一方面處理可供其滿足之用的物品數量時(第 129 頁),需要因此並非總是與同質物品的數量相對立,而往往與不同類型的物品相對立,更為常見的則是與不同種類的物品相對立。
為使闡述更為簡明,我迄今為止略去了對物品之間差異的考量,並在前面各節中只考察了完全同質的物品數量與某一特定類型的需要相對立的情形(尤其強調了其重要性如何依照已達成滿足之完整程度而遞減)。這樣,我便能更加突出地強調可供支配數量的差異對物品價值所施加的影響。
現在尚待考慮的情形,是那些既定的人類需要可由不同類型或不同種類的財貨來滿足的情形,因而既定的人類需求所面對的,乃是其中各個部分在質上有所差異的可用財貨數量。
在此首先應當指出:財貨之間的差異,無論是類型上的差異抑或種類上的差異,倘若人類需要的滿足絲毫不受這些差異影響,便不能影響某一既定供給中各單位的價值。凡以完全相同的方式滿足人類需要的財貨,正因如此,從經濟觀點看便被視為完全同質,縱使它們就外觀而言可能屬於不同的類型或不同的種類。
若兩種財貨在類型或種類上的差異要成為其價值差異的原因,則它們也必須具有滿足人類需要的不同能力。換言之,它們必須具有我們從經濟觀點所稱的品質差異。因此,考察品質差異對個別財貨價值所施加的影響,便是以下探討的主題。
從經濟觀點看,財貨之間的品質差異可分為兩種。藉由等量而品質不同的財貨,人類需要的滿足或在量上有所不同,或在質上有所不同。例如,以既定數量的山毛櫸木,滿足人類取暖需要的程度,在量上可較同等數量的冷杉木更為強烈。但兩份等量而食用價值相等的食物,卻可能以在質上不同的方式滿足食物的需要,因為食用其中一道菜餚可能帶來享受,而另一道則或不帶來任何享受,或只帶來較次的享受。對於第一類財貨,較次的品質可由較大的數量完全予以補償;但對於第二類財貨,這卻不可能。冷杉、赤楊或松木在取暖用途上可代替山毛櫸木;倘若含碳量較低的煤、含鞣質較低的橡樹皮,以及遲緩或效率較低的散工所提供的普通勞動服務,只要以足夠大的數量供經濟人取用,便一般能完美地代替品質較高的財貨。然而,即使難以下嚥的食物或飲料、陰暗潮濕的房間、平庸醫師的服務等等以最大的數量供應,它們在質上也永遠不能像相應的、品質較高的財貨那樣同樣好地滿足我們的需要。
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經濟人在評估一項財貨的價值時,純粹是估量那些他們須仰賴支配該財貨才能滿足之需要的滿足之重要性(見第122頁)。然而,將帶來某一既定滿足所需的財貨數量,在估價中只是次要因素。因為,倘若較小數量的較高品質財貨能以與較大數量的較低品質財貨相同的方式(即在量上與質上完全相同的方式)滿足一項人類需要,則顯而易見,較小數量的較高品質財貨對經濟人而言將具有與較大數量的較低品質財貨相同的價值。如此,具有第一種不同品質的等量財貨,所顯示的價值將按上述比例而不相等。例如,倘若我們在確定橡樹皮的價值時,僅就其鞣質含量予以考量,而某一等級的七英擔與另一等級的八英擔具有相同的效用,則對使用該樹皮的工匠而言,前者亦將具有與後一數量相同的價值。因此,僅僅把這些財貨化約為經濟效用相等的數量(這種做法實際上正是人們在一切此類情形的經濟活動中所採用的),便完全消除了確定不同品質之既定數量之價值的困難(只要它們的效用僅在量上有所不同)。如此,所考慮的這一較為複雜的情形,便被化約為前面所闡明的簡單關係(見第123頁及以下)。
當財貨之間的品質差異致使需要以在質上不同的方式得到滿足時,不同品質對個別財貨價值之影響的問題便較為複雜。在已就價值確定的一般原則所論述者之後(見第122頁),毫無疑問,在此情形下決定其價值的因素,仍是那些倘若我們不僅在一般類型上、而且在與這些需要相應的特定品質上不支配某一特定財貨便會懸而未滿之需要的重要性。因此,我在此所討論的困難,並不在於價值確定的一般原則不適用於這些財貨,而毋寧在於:當一整組需要所面對的財貨,其各單位能以在質上不同的方式滿足這些需要時,如何確定取決於某一特定具體財貨的特定滿足。換言之,它在於把價值確定的一般原則實際應用於人類的經濟活動。此一問題的解決,源自以下的考量。
當品質差異存在時,經濟人並非不顧這些差異而使用他們可取用的財貨數量。例如,一個擁有不同等級穀物供其支配的農夫,並不會用最差的等級播種,用中等品質的穀物餵養牲畜,而用最好的供食用及釀製飲料。他也不會把不同等級的穀物不加區別地用於這一用途或那一用途。毋寧,他著眼於自己的需求,使用最好的等級播種,使用餘下之中最好的供食用及飲料,而使用品質最差的穀物育肥牲畜。
對於各單位同質的財貨而言,某一財貨的可用總量所面對的,是能藉它滿足的全套具體需要。但在某一財貨的各單位以在質上不同的方式滿足人類需要的情形下,該財貨的可用總量便不再面對全套需要;毋寧,每一既定品質的可用數量各自面對經濟人相應的特定需要。
倘若就某一既定的消費用途而言,某種品質的財貨根本不能由任何其他品質的財貨來代替,則前面已論證的價值確定原則(見第132頁)便完全而直接地適用於該財貨的特定數量。如此,這種財貨任何特定單位的價值,等於由這一確切品質之財貨的可用總量所提供的最不重要之滿足的重要性,因為正是就此滿足而言,我們實際上仰賴對此品質之特定單位的支配。
然而,人類需要可藉由具有不同資格的財貨來滿足,儘管是以在質上不同的方式。倘若某一品質的財貨能由另一品質的財貨來代替,雖然其效用並不相同,則較高品質財貨之一單位的價值,等於由較高品質之財貨所提供的最不重要之滿足的重要性,減去一個價值份額42;該份額越大,則:(1)能同樣滿足上述特定需要的較低品質財貨之價值越小,並且(2)對人而言,以較高品質財貨滿足該特定需要的重要性與以較低品質財貨滿足該需要的重要性之間的差異越小。
如此,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即使在一組需要所面對的是不同品質之財貨數量的情形下,既定強度的滿足也始終取決於這些財貨的每一局部數量或每一具體單位。因此,在所論述的一切情形中,我在上面所表述的價值確定原則仍保持其完全的適用性。
D. 價值尺度的主觀性質。勞動與價值。錯誤。
當我討論價值的本質時,我曾指出,價值並非財貨所固有之物,亦非財貨的一種屬性。但價值同樣不是一種獨立的事物。沒有任何理由使得某一財貨不能對某一經濟人具有價值,而在不同情況下對另一個人卻沒有價值。價值的尺度在性質上完全是主觀的;正因如此,某一財貨可能對某一經濟人具有極大的價值,對另一人具有微小的價值,而對第三人則全無價值,這取決於他們的需求與可用數量之差異。一個人所鄙棄或輕視的,為另一個人所珍視;一個人所棄置的,往往為另一個人所拾取。當一個經濟人把某一財貨的某一數量與另一財貨的較大數量等量齊觀時,我們對另一個經濟人卻常常觀察到恰恰相反的評價。
因此,不僅價值的本質、而且價值的尺度都是主觀的。財貨始終是對某些經濟人具有價值,而此一價值亦僅由這些個人來確定。
經濟人賦予某一財貨的價值,等於取決於他對該財貨之支配的那一特定滿足的重要性。某一財貨的價值,與是否、以及以何等數量把勞動及其他高階財貨投入其生產,二者之間並無必然而直接的關聯。一項非經濟財貨(例如原始森林中的一定數量木材),不會因為大量的勞動或其他經濟財貨被投入其生產而對人取得價值。一顆鑽石究竟是偶然發現的,抑或是動用一千個勞動日從鑽石坑中採得的,對其價值而言完全無關緊要。一般而言,在實際生活中沒有人在估量一項財貨的價值時去追問它起源的歷史,而僅僅考慮該財貨將給他帶來的、倘若他不支配它便須放棄的種種效用。耗費了大量勞動的財貨往往全無價值,而另一些耗費勞動很少或根本沒有耗費勞動的財貨卻具有極高的價值。耗費了大量勞動的財貨,與另一些耗費勞動很少或根本沒有耗費勞動的財貨,對經濟人而言往往具有相等的價值。因此,投入某一財貨之生產的勞動數量或其他生產資料的數量,不能成為該財貨價值的決定因素。把某一財貨的價值與投入其生產的生產資料之價值加以比較,固然能顯示出它的生產——這一過去人類活動的行為——是否恰當或合乎經濟、以及在何等程度上如此。但投入某一財貨之生產的財貨數量,對其價值既無必然的、亦無直接決定性的影響。
同樣站不住腳的,是這樣一種見解:認為財貨價值的決定因素,是其再生產所必需的勞動數量或其他生產資料的數量。有大量財貨無法再生產(例如古董,以及古代大師的繪畫),因而在若干情形下,我們能觀察到價值,卻沒有再生產的可能性。因此,任何與再生產相關的因素都不能成為價值的一般決定原則。此外,經驗表明,許多財貨之再生產所必需的生產資料之價值(例如過時的衣服與陳舊的機器),有時顯著高於、有時又低於產品本身的價值。
那麼,某一財貨價值的決定因素,既非其生產所必需的勞動數量或其他財貨數量,亦非其再生產所必需的數量,而毋寧是那些我們意識到須仰賴支配該財貨之滿足的重要性之大小。此一價值確定原則普遍有效,在人類經濟中找不到任何例外。
某一滿足對我們的重要性,並非任意決定的結果,而毋寧是由該滿足對我們的生命或我們的福祉所具有的、並非任意的重要性來衡量的。儘管如此,不同滿足以及相繼之滿足行為的相對重要程度,仍是經濟人判斷的事項;正因如此,他們對這些重要程度的認識,在某些情形下難免有誤。
我們在前文已經看到,人對於那些攸關其生命所繫的滿足賦予最高的重要性,其次重要的滿足則是那些攸關其福祉的滿足;而那些攸關較高程度福祉的滿足(在強度相同時持續較久的滿足,在持續時間相同時強度較大的滿足),對人而言比那些僅攸關較低程度福祉的滿足具有更高的重要性。
然而,以上所言絕不排除這樣的可能性:愚昧之人由於其知識的缺陷,有時會以與各種滿足之真實重要性相違背的方式去估量它們的重要性。即使是那些在經濟活動上行事理性的個人,亦即那些必然力求認清各種滿足之真實重要性、以求為其經濟活動取得準確基礎的人,同樣難免犯錯。錯誤與一切人類知識密不可分。
人尤其容易受到誤導,去高估那些能帶來強烈一時快感、卻只對其福祉有短暫貢獻的滿足之重要性,從而低估那些攸關較不強烈但持續較久之福祉的滿足之重要性。換言之,人往往把轉瞬即逝的強烈享受看得高於其長久的福祉,有時甚至高於其生命本身。
既然人在僅僅評估自身心理狀態這種事情上,對於價值決定之主觀因素的知識尚且常常出錯,那麼當涉及他們對價值決定之客觀因素的認知時,尤其是當涉及他們對可供其支配之數量的多寡,以及對各種物品之不同品質的知識時,他們就更容易犯錯了。
單憑這些理由就足以說明,何以在經濟生活中對特定物品之價值的決定會充斥着種種錯誤。然而,除了那些源於人之需要的變化、源於人所能支配之物品數量的變化、以及源於物品物理屬性的變化而產生的價值波動之外,我們還可以觀察到一些物品價值的波動,它們僅僅是由人對於物品就其生命與福祉之重要性的知識發生變化所引起的。
3. 支配高級物品價值的法則
A. 決定高級物品價值的原理。
在我們這門科學以往的發展中,那些貽害最為深遠的根本性錯誤之中,最為嚴重者之一,便是這樣一種論點:物品之所以對我們具有價值,是因為在其生產過程中使用了對我們有價值的物品。日後,當我談到高級物品的價格時,我將會指出,是哪些具體原因造成了這一錯誤,並使其成為公認價格理論的基礎(當然,是以一種附加了種種特別限定條件的形式)。在此我首先要指出,這一論點與一切經驗如此嚴重相悖(第146頁),以致即使它對於確立一條解釋物品價值之原理的問題提供了一個形式上正確的解決方案,也仍然必須予以摒棄。
然而,即便是這最後一個目的,上述論點亦無法達成,因為它僅僅為那些我們可稱之為「產品」的物品之價值提供了解釋,卻無法解釋一切其他物品的價值,而後者乃是作為原始的生產要素出現的。它無法解釋那些由自然直接提供之物品的價值,尤其是土地的服務。它無法解釋勞動服務的價值。正如我們日後將會看到的,它甚至也無法解釋資本服務的價值。因為所有這些物品的價值,都無法藉由「物品的價值來自其生產過程中所耗費物品的價值」這一論點來加以解釋。事實上,這一論點反而使它們的價值變得完全無法理解。
因此,對於發現一條普遍有效地解釋物品價值的原理這一問題,這一論點既未提供形式上正確的解決方案,也未提供一個符合現實事實的解決方案。一方面,它與經驗相矛盾;另一方面,凡是我們所要處理的物品並非由高級物品組合而成的產品之處,它顯然就無法適用。因此,低級物品的價值不能由其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高級物品之價值來決定。恰恰相反,顯而易見的是,高級物品的價值始終且毫無例外地,是由那些在其生產過程中得以服務的低級物品之預期價值所決定的。43 我們對高級物品之所以有所需求,取決於它們所服務生產的那些物品是否具有預期的經濟性質(第107頁),從而是否具有預期的價值。在滿足我們對需要之滿足的種種要求時,我們並不需要支配那些適於生產毫無預期價值之低級物品的物品(因為我們對後者並無任何需求)。因此我們得出這樣一條原理:高級物品的價值取決於它們所服務生產的那些低級物品之預期價值。由此,高級物品唯有在它們服務於生產那些我們預期對我們具有價值的物品時,或只要它們持續如此服務,才能取得價值,或在已取得價值後保有此價值。倘若這一事實得以確立,那麼同樣顯而易見的是:高級物品的價值不可能是相應低級物品之預期價值的決定因素。在某一低級物品的生產中已經耗費的高級物品之價值,也同樣不可能是該低級物品當前價值的決定因素。恰恰相反,高級物品的價值在一切情況下,都是由那些經濟人已經把它們配置去生產、或將要把它們配置去生產的低級物品之預期價值所調節的。
低級物品的預期價值往往——這一點必須仔細留意——與類似物品在當前所具有的價值大不相同。正因如此,那些我們將藉以在未來某一時點支配低級物品的高級物品之價值(第67頁及以下各頁),絕非以類似低級物品的當前價值來衡量,而是以那些在其生產過程中得以服務的低級物品之預期價值來衡量。
舉例而言,假設我們擁有生產某一定量火藥所必需的硝石、硫磺、木炭、專門的勞動服務、器具等等,並因而藉由這些物品,將在三個月後得以支配這一定量的火藥。顯而易見,這批火藥預期在三個月後對我們所具有的價值,未必一定等於、而是可能大於或小於同等數量的火藥在當前所具有的價值。因此,上述高級物品價值之大小,並非以火藥在當前的價值來衡量,而是以其產品在生產期結束時的預期價值來衡量。我們甚至可以設想這樣的情形:某一低級物品或一級物品在當前完全沒有價值(例如冬天的冰),而與此同時可供支配的、能保證在未來某一時段獲得該低級物品數量的相應高級物品(例如生產人造冰所必需的一切材料與器具),就其這一未來時段而言卻具有價值;反之亦然。
因此,當前低級物品或一級物品的價值,與當前可供支配、服務於此類物品生產的高級物品之價值之間,並無必然的關聯。恰恰相反,顯而易見的是:前者的價值來自當前需求與可供數量之間的關係,而後者的價值則來自一種預期的關係,亦即在未來那些時點上——屆時藉由高級物品所創造的產品將變得可供支配——需求與屆時可供數量之間的關係。倘若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某一低級物品的預期未來價值上升,那麼那些其持有使我們得以在未來支配該低級物品的高級物品之價值也隨之上升。然而,當前可供支配的某一低級物品其價值的漲落,與當前可供支配的相應高級物品其價值的漲落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關聯。
因此,高級物品的價值並非由當前相應低級物品的價值所支配,而是由產品的預期價值所支配——這一原理便是決定高級物品價值的普遍有效原理。¹⁴
唯有我們需要之滿足,才對我們具有直接而即時的意義。在每一具體事例中,這種意義是以各種滿足對我們生命與福祉的重要性來衡量的。我們接着把這種重要性的確切數量大小,歸諸於那些我們意識到自己就上述滿足而言直接依賴於它們的特定物品,亦即把它歸諸於一級經濟物品,正如上一節各項原理所闡明的那樣。在我們的種種要求未能由一級物品得到滿足、或僅得到不完全滿足,從而一級物品對我們取得價值的情況下,我們在力求盡可能完整地滿足需要時,便轉向相應的下一更高級物品,並把我們先前歸諸於一級物品的那種價值,依次歸諸於二級、三級乃至更高級的物品——只要這些高級物品具有經濟性質。因此,歸根結底,高級物品的價值無非是我們歸諸於自身生命與福祉之重要性的一種特殊形式。於是,正如一級物品的情形一樣,最終決定高級物品價值的因素,僅僅是我們歸諸於那些滿足的重要性——就這些滿足而言,我們意識到自己依賴於那些其價值正在考察之中的高級物品之可供支配性。但由於物品之間的因果關聯,高級物品的價值並非直接以最終滿足的預期重要性來衡量,而是以相應低級物品的預期價值來衡量。
由於眼下這段文字篇幅簡短且形式特殊,這或許會有所助益。
假設由一單位優級物品在用途A中所提供的最不重要的滿足具有5的重要性,由一單位劣級物品在用途B中所提供的最不重要的滿足具有2的重要性,而一單位劣級物品若在用途A中取代一單位優級物品,則將提供一項重要性為3的滿足。Menger主張:一單位可被劣級物品取代的優級物品,其使用價值並不等於該單位優級物品實際所提供的最不重要滿足之重要性,而是等於那些依賴於持續支配該單位之滿足的重要性。在眼下這一事例中,倘若失去對一單位優級物品的支配,並把一單位劣級物品由用途B調往用途A以取而代之,則消費者所失去的滿足為:(1)用途B中一項重要性為2的滿足,它之所以喪失,是因為用途B中少使用了一單位劣級物品;以及(2)用途A中一項重要性為2的滿足(這是因用途A中少使用一單位優級物品而失去的5個單位,與因以一單位劣級物品取而代之而獲得的3個單位,二者之間的差額)。因此,一單位優級物品的使用價值為4,即上述兩項之和。Menger在正文中所提到的「價值份額」,乃是優級物品在用途A中本應提供的最不重要滿足,與以此種方式計算出的其使用價值二者之間的差額。因此,本例中的「價值份額」即5減4,或為1。——譯者註。
B. 資本的生產力。
高階財貨轉化為低階財貨的過程,正如其他一切變化過程一樣,是在時間之中發生的。人們從其目前所擁有的高階財貨中取得對第一階財貨之支配,其所需的時間,將隨着這些財貨之階次愈高而愈為遙遠。固然,正如我們先前所見(第71頁及以下),愈廣泛地運用高階財貨以滿足人類需要,會使可供消費的財貨數量持續擴增;但這種擴增唯有在人們的籌劃活動延展至愈來愈遙遠的時段時,方有可能。一個原始的印第安人不斷地忙於應付他每次數日之所需。一個游牧者不去消耗其所支配的家畜,而決意飼養之以求其孳息,他所生產的財貨,已是要在數月之後方能供其取用者。然而在文明民族之中,社會成員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所從事生產的財貨,要在數年之後、往往要在數十年之後,方能對人類需要之直接滿足有所貢獻。
因此,經濟活動的人類,藉着放棄其採集式經濟,並在運用高階財貨以滿足其需要方面取得進步,誠然最確實地能夠相應地增加其可供取用的消費財貨;但此事須以一項條件為前提,即:他們在進至高階財貨的同等程度上,亦須延長其籌劃活動所要涵蓋的時段。
在此一情形之中,存在着對經濟進步的一項重要約束。人們最為焦慮的關切,總是指向為自己確保在當前或最近將來維持其生命與福祉所必需的消費財貨;然而隨着此一關切所涵蓋的時段愈長,這份焦慮便愈為減弱。此一現象並非偶然,而是深植於人性之中。就我們生命之維持有賴於我們需要之滿足而言,保障較早需要之滿足,必然須先於對較晚需要之顧及。而即使所繫者並非我們的生命,而僅僅是我們持續的福祉(首要的便是我們的健康),有賴於對某一財貨數量之支配,較近時段內福祉之取得,按常理乃是較晚時段內福祉之先決條件。倘若貧困與困苦已在較早時段內損及我們的健康、或阻滯了我們的發展,則對在某一遙遠之時維持我們福祉之手段的支配,於我們便所助甚微。即使對於僅具享受之重要性的滿足而言,亦涉及類似的考量。一切經驗都表明:在人們看來,一項當前的、或近期的享受,通常顯得比一項在將來更遙遠之時、強度相等的享受更為重要。
人類生命是一個過程,其中將來發展之進程,總是受先前發展之影響。此一過程一旦中斷,便無法繼續;一旦嚴重失序,便無法完全復原。我們為在將來各時段維持我們的生命、為我們的發展所作的籌備,其一項必要的先決條件,乃是對我們生命之先前各時段的關顧。撇開經濟活動中的種種不規則情形不論,我們可以斷定:經濟活動的人類一般都力求首先確保最近將來各需要之滿足,唯有在此事既已做妥之後,他們方才依各時段在時間上的遙遠程度,依次設法確保較遙遠各時段需要之滿足。
因此,對經濟活動的人類在運用高階財貨方面求取進步之努力構成約束的情形,便是這項必要:須先以其目前可供取用的財貨,為最近將來各需要之滿足作出籌備;蓋唯有當此事既已做妥之後,他們方能為較遙遠的時段作出籌備。換言之,人們從更廣泛地運用高階財貨以滿足其需要中所能獲得的經濟收益,須以這項條件為前提:在他們既已應付了最近將來之所需之後,仍有更多的財貨數量可供較遙遠的時段取用。
在每一文化發展新階段的初期與開端,當少數個人(最初的發現者、發明者與企業家)方才過渡到運用次一更高階次的財貨之際,這些財貨當中先前已經存在、但在那時為止於人類經濟中尚無任何用途、因而對之並無需求的那一部分,自然具有非經濟的性質。當一狩獵民族正過渡到定居農耕之時,先前未曾使用、如今方才首次被用以滿足人類需要的土地與材料(例如供建築之用的石灰、沙、木材與石塊),通常在過渡業已開始之後一段時間內,仍保持其非經濟的性質。因此,在文明的最初各階段,阻礙經濟活動的人類在運用高階財貨以滿足其需要方面取得進步者,並非這些財貨之數量有限。
然而按常理,在這些高階互補財貨之中,還有另外一部分,早在過渡到運用一新階次財貨之前,已在此一或彼一生產部門中為滿足人類需要而服務,因而先前已呈現經濟的性質。一個由採集式經濟階段過渡到農耕的個人所需的種子穀物與勞動服務,便是此類的例子。
這些財貨,作此過渡的個人先前是當作低階財貨來使用、並且原本還可以繼續當作低階財貨來使用,如今若他想取得先前所提及的那項經濟收益,便必須將其當作高階財貨來運用。換言之,他唯有藉着把那些財貨——倘若他願意,這些財貨本可供其用於當前或近期將來——用於滿足較遙遠時段之需要,方能取得此一收益。
與此同時,隨着文明之持續發展、隨着經濟活動的人類在運用更多高階財貨數量方面之進步,其他先前屬非經濟性質的高階財貨(例如土地、石灰岩、沙、木材等等)當中有一大部分取得了經濟的性質(第103頁)。當此事發生之時,唯有當每一個人在當前已支配着為將來時段而備的高階經濟財貨之數量(或者,當活躍的商業業已發展、各類財貨皆可相互交換之時,任何種類的經濟財貨之數量)——換言之,唯有當他擁有資本——之時,他方能分享那些與運用高階財貨相連、相對於純粹採集活動而言(以及在較高文明層次上,相對於低階生產手段之局限而言運用高階財貨)的經濟收益。
然而,藉着此一命題,我們已觸及我們這門科學中最重要的真理之一,即「資本的生產性」。此一命題不可被理解為:在某一較早時段為某一較晚時段而對若干經濟財貨數量之支配,本身能在此一時段之內,對人們可供取用的消費財貨之增加有所貢獻。它僅僅意謂:在某一確定的時段內對若干經濟財貨數量之支配,對於經濟活動的個人而言,乃是更佳地、更完全地滿足其需要的一種手段,因而是一種財貨——更確切地說,每當可供取用的資本服務數量小於對其之需求時,便是一種經濟財貨。
因此,我們需要之滿足的或多或少之完全,其有賴於在某些時段內對若干經濟財貨數量之支配(即對資本服務之支配),絕不亞於其有賴於對其他經濟財貨之支配。職是之故,資本服務乃是人們賦予價值的對象;並且,正如我們稍後將見,它們亦是商業的對象。
某些經濟學家把利息之支付說成是對資本所有者之節制的酬償。針對此一學說,我必須指出:一個人的節制,本身並不能取得財貨性質、從而取得價值。再者,資本絕非總是源於節制,而在許多情形下乃是純粹佔取之結果(例如,每當先前屬非經濟性質的高階財貨因社會日增之需求而取得經濟性質之時)。因此,利息之支付不可被視為對資本所有者就其節制之補償,而應被視為一種經濟財貨(資本之使用)與另一種經濟財貨(例如貨幣)之交換。然而,Carey 則陷入了相反的謬誤,他把一種直接有害於資本之創造的傾向歸諸於節儉。
C. 高階財貨之互補數量的價值。
為了把高階財貨44轉化為低階財貨,須有某一段時間之經過。因此,每當要生產經濟財貨之時,便有必要在某一段時間內支配資本之服務。此一時段之長短,依生產過程之性質而異。在任一既定的生產部門中,所要導向滿足人類需要的財貨,其階次愈高,此一時段便愈長。然而,某種時間之經過,是與任何生產過程不可分割的。
在這些時段之內,我所說的那一經濟財貨之數量(即資本)是被固着的,45無法供其他生產用途之用。為了在將來某一時點支配某一財貨或某一低階財貨之數量,僅僅在某一單一時點短暫地佔有相應的高階財貨並不足夠;反之,有必要使我們在某一段時間內保持對這些高階財貨之支配(此段時間之長短依特定生產過程之性質而異),並使我們在該段時間之久把它們固着於此一生產過程之中。
在前一節中,我們已見:在若干既定時段內對若干經濟財貨數量之支配,對於經濟活動的人類而言具有價值,正如其他經濟財貨對他們具有價值一般。由此可推知:唯有把生產期間內資本服務之價值計入在內,為生產某一低階財貨所必需的全部高階財貨之當前價值總和,方能被設定為與該產品對經濟活動的人類之預期價值相等。
譬如,假設我們欲確定那些能向我們保證在一年之後支配某一既定數量之穀物的高階財貨之價值。種子穀物、土地之服務、專門的農業勞動服務,以及為生產該既定數量穀物所必需的其他一切高階財貨之價值,誠然將等於該穀物在年終之預期價值(第150頁);但這須以一項條件為前提,即把對相關的經濟活動的個人而言、為期一年地支配這些經濟財貨之價值計入該總和之內。因此,這些高階財貨本身的當前價值,便等於預期產品之價值減去所運用之資本服務之價值。
為以數字表達上述所言,假設將在年終可供取用的產品之預期價值為100,而為期一年地支配所必需之高階經濟財貨數量之價值(即資本服務之價值)為10。顯然,為生產該產品所需的全部高階互補財貨之價值總和,在不計資本服務的情形下,並不等於100,而僅等於90。倘若資本服務之價值為15,則其他高階財貨之當前價值便僅為85。
正如我已多次指出的,財貨對於相關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所具有的價值,是價格形成最重要的基礎。如今,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看到高級財貨的購買者,對於在技術上為生產某種低級財貨所必需的互補性生產手段,從不會付出該低級財貨的全部預期價格¹⁵;他們始終只能夠、而且實際上也只給付略低於產品價格的價格;高級財貨的出售因而與貼現有某種相似之處,計算的基礎乃是產品的預期價格46——這些事實正可由前述論證加以解釋47。
一個掌握了生產低級財貨所需之高級財貨的人,並不因此就能即時而直接地支配那些低級財貨,而是要在經過一段時間之後才能做到,這段時間依生產過程的性質而有長有短。倘若他想把自己的高級財貨即時換取相應的低級財貨——或者在發達的交易關係下換取等值的金錢,這是同一回事——那麼他顯然處於一種類似於以下情形的境地:某人將在未來某一時點(例如六個月之後)收到一筆款項,卻想即時取得對它的支配。倘若高級財貨的所有者打算把它們轉讓予第三者,並願意只在生產過程結束後才收取付款,那麼自然不會發生任何「貼現」。事實上,我們可以觀察到,賒銷財貨的價格(撇開風險溢價不論)會隨着約定付款日期越往後推而越高。然而這一切同時也說明了,為何信貸能極大地促進一個民族的生產活動。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信貸交易在於把高級財貨交予那些將其轉化為相應低級財貨的人。生產,或至少更大規模的製造,往往只有藉助信貸才有可能;因此,當信貸突然停止流動時,一個民族的生產活動便會遭受有害的停滯與縮減。
把高級財貨轉化為低級或第一級財貨的過程,只要在其他方面合乎經濟,就必須始終由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本着某種經濟目的來籌劃與進行。這個人必須進行我方才所談及的那些經濟計算,並且必須為生產之目的,實際把高級財貨——包括技術性勞動服務——集合起來(或使之被集合起來)48。關於這所謂企業家活動包含哪些職能的問題,前面已多次提出。首先我們必須謹記,企業家本人的技術性勞動服務,往往也屬於他為生產目的所支配的高級財貨之列。在此情形下,他像分配他人的服務一樣,把自己的服務分派到生產過程中去。一份雜誌的所有者往往是其自家雜誌的撰稿人。工業企業家往往在自己的工廠裏工作。然而,他們每一個之所以是企業家,並不是因為他在生產過程中作出技術性的參與,而是因為他不僅進行作為基礎的經濟計算,還作出把高級財貨分派到特定生產目的的實際決定。企業家活動包括:(a)取得關於經濟狀況的資訊;(b)經濟計算——倘若一個生產過程要有效率(只要它在其他方面合乎經濟),就必須進行的種種計算;(c)把高級財貨(或一般而言的財貨——在商業發達的條件下,任何經濟財貨皆可換取任何其他財貨)分派到某個特定生產過程的意志行為;最後(d)對生產計劃之執行的監督,以使其能夠盡可能合乎經濟地進行。在小型企業中,這些企業家活動通常只佔去企業家時間中無足輕重的一部分。然而在大型企業中,不僅企業家本人,往往還有若干助手,都全力投入這些活動。然而,無論這些助手的活動如何廣泛,上述四項職能始終可在企業家的行為中觀察到,即使這些職能最終(如在股份公司中)僅限於按一般類別決定把財富的若干部分配置到特定的生產目的,以及對人員的甄選與監督。經過上述論述,顯而易見的是,我無法贊同 Mangoldt49的看法,他把「承擔風險」指定為企業家活動在生產過程中的根本職能,因為這種「風險」只是附帶的,而且虧損的機會被獲利的機會所抵銷。
在文明的早期階段,乃至後來在小規模製造業的情形中,企業家活動通常由同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來執行,而此人的技術性勞動服務同時也構成生產過程中的一項要素。隨着分工的進步以及企業規模的擴大,企業家活動往往佔去他的全部時間。正因如此,企業家活動與技術性勞動服務同樣,是生產財貨時不可或缺的一項要素。因此,它具有高級財貨的性質,並且也具有價值,因為它和其他高級財貨一樣,一般而言也是一種經濟財貨。故此,每當我們想要確定互補性高級財貨數量的現值時,產品的預期價值只有在企業家活動的價值被計入總數之內時,才能決定它們全部合在一起的總價值。
讓我把本節的結論歸納如下。生產一種低級或第一級財貨所必需的一切互補性高級財貨數量(即所有原料、勞動服務、土地服務、機器、工具等等)的現值總和,等於產品的預期價值。但有必要把計入總數之內的,不僅是在技術上為其生產所需的高級財貨,還有資本的服務以及企業家的活動。因為在每一項合乎經濟的財貨生產中,這兩者都和前已述及的技術性必需品同樣,是無可避免地必需的。因此,技術性生產要素本身的現值,並不等於產品的全部預期價值,而是始終表現為:留有一道餘額,以供資本服務的價值與企業家活動的價值之用。
D. 個別高級財貨的價值。
我們已看到,某種特定財貨(或某一既定數量的財貨)對於支配它的、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所具有的價值,等於他賦予以下這些需要滿足的重要性:倘若他不支配該財貨,他便不得不放棄的那些需要滿足。由此我們本可毫不困難地推斷出:每一單位高級財貨的價值,同樣等於藉支配一單位而獲得保障的那些需要滿足的重要性——倘若我們不是受到以下事實的妨礙的話:高級財貨無法單憑自身用於人類需要的滿足,而只能與其他(互補性的)高級財貨結合使用。然而正因如此,可能會產生這樣一種看法:就具體需要的滿足而言,我們所依賴的並非對某個別具體財貨(或某一種財貨的具體數量)之高級財貨的支配,而毋寧是對互補性高級財貨數量的支配,因此唯有互補性高級財貨的集合,才能夠對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獨立地取得價值。
當然,我們確實只能藉助互補性高級財貨數量來取得低級財貨數量。但同樣可以肯定的是,各種高級財貨在生產過程中並非總是必須以固定的比例結合(譬如以化學反應中所可觀察到的那種方式:唯有一定重量的某種物質,與同樣固定重量的另一種物質結合,才生成某一既定的化合物)。最平常的經驗反倒告訴我們:某一既定數量的某種低級財貨,可以由彼此間處於極為不同數量關係的高級財貨來生產。事實上,與一組某些其他高級財貨互補的一種或數種高級財貨,往往可以完全略去而不致摧毀其餘互補財貨生產該低級財貨的能力。土地的服務、種子、勞動服務、肥料、農具的服務等等,被用於生產穀物。但沒有人能夠否認:某一既定數量的穀物,也可以在不使用肥料、不動用大部分常用農具的情況下生產出來,只要用於生產穀物的其他高級財貨能以相應更大的數量供應即可。
倘若經驗如此告訴我們:某些互補性高級財貨在低級財貨的生產中往往可以完全略去,那麼我們更可頻繁地觀察到的是:不僅既定的產品可以由不同數量的高級財貨來生產,而且一般說來,用於其生產的財貨之比例,在一個相當寬廣的範圍內可以、而且實際上也確實被加以變動。人人皆知:即使在品質均勻的土地上,倘若耕作得或精或粗——也就是說,倘若施用於其上的其他互補性高級財貨數量或多或少——某一既定數量的穀物便可以在面積極為不同的田地上生產出來。尤其是,肥料的不足可以藉由使用更大量的土地、或更好的機器、或更密集地施用農業勞動服務來彌補。同樣地,幾乎每一種高級財貨數量的減少,都可以藉由相應地更多施用其他互補性財貨來彌補。
然而,即使在某些特定高級財貨無法以其他互補性財貨的數量來替代,且某種特定高級財貨可用數量的減少會導致產品相應減少的情形中(例如某種化學品的生產),當這一種生產財貨欠缺時,其他生產手段的相應數量也未必就變得毫無價值。其他生產手段通常仍可施用於其他消費財貨的生產,從而歸根結柢,仍可用於人類需要的滿足,即使這些需要通常不及以下這些需要重要:倘若所考慮的互補財貨之欠缺數量本可獲得,那麼便能得到滿足的那些需要。
因此,作為通則,繫於某一既定數量之高級財貨者,並非對一個恰好相應之產品數量的支配,而僅僅是產品的一部分,且往往只是其較高的品質。據此,某一既定數量之某種特定高級財貨的價值,並不等於繫於它所協助生產的整個產品之需要滿足的重要性,而僅僅等於以下需要滿足的重要性:倘若我們不能支配該既定數量的高級財貨,便會無法生產出來的那一部分產品所提供的需要滿足。在以下情形中:某種高級財貨可用數量的減少所導致的並非產品數量的下降,而是其品質的惡化——某一既定數量之高級財貨的價值,便等於兩者之間的重要性差額:藉品質較高之產品所能達致的需要滿足,與藉品質較低之產品所能達致的需要滿足之間的差額。因此在這兩種情形中,繫於對某一既定數量之某種特定高級財貨之支配者,都並非該財貨所協助生產的整個產品所提供的需要滿足,而僅僅是此處所闡明之重要性的需要滿足。
即使某種特定高級財貨可用數量的減少,使產品(例如某種化合物)按比例減少,其他互補性的高級財貨數量亦不會因此變得毫無價值。雖然它們的互補生產要素如今欠缺,但它們仍可用於生產其他低級財貨,從而導向人類需要的滿足,縱使這些需要或許不如原本可滿足者那麼重要。因此在此情形下亦然:因欠缺某種特定高級財貨而會喪失的產品的全部價值,並非決定其價值的因素。其價值僅等於兩者重要性之差:一是我們支配那種欲測定其價值的高級財貨時所確保的滿足,二是我們若不支配它時所能達致的滿足。
若我們把這三種情形綜合起來,便得出一條關於測定一具體數量高級財貨價值的普遍法則。在每一情形中均假定一切可用的高級財貨都以最合乎經濟的方式運用,則一具體數量高級財貨的價值,等於兩者重要性之差:一是我們支配那欲測定其價值的特定數量高級財貨時所能達致的滿足,二是我們若不支配此數量時所能達致的滿足。
此一法則與價值測定的普遍法則(第 121 頁)完全吻合,因為上一段法則所指之差,正代表那有賴於我們支配某一定量高級財貨之滿足的重要性。
若我們依照先前(第 157 頁)所論述者——關於生產一消費財貨所需的各互補數量高級財貨之價值——來審視此一法則,便得出一條推論原則:一高級財貨的價值將會更大,(1)在生產所需的其他互補財貨價值維持不變時,產品的預期價值愈大則愈大;(2)在其他條件相同時,互補財貨的價值愈低則愈大。
戊、特論土地、資本與勞動之效用的價值。50
土地在財貨之中並不佔有任何例外的地位。若土地用於消費目的(觀賞花園、獵場等),它便是第一級財貨。若用於生產其他財貨,它便如許多其他事物一樣,是高級財貨。因此,每當涉及測定土地的價值或土地效用的價值時,它們皆受價值測定之普遍法則的支配。若某些土地具有高級財貨的性質,其價值亦受我在前一節中所闡述之高級財貨價值測定法則的支配。
一個流行甚廣的經濟學派正確地認識到,土地的價值不能有效地追溯至勞動或資本的效用。然而,他們卻由此推斷出賦予土地一個財貨中例外地位的正當性。但此一做法所涉的方法論謬誤是易於辨識的。一大群重要的現象無法納入處理這些現象之科學的普遍法則之中,這乃是該科學需要改革的明證。然而,這並不構成一項論據,足以為那最可疑的方法論做法辯護——即把一群現象從一切其他在普遍性質上完全相似的觀察對象中分割出來,並為兩群現象各自擬定特殊的最高原則。
因此,對此一錯誤的認識,在較近的時代導致了無數嘗試,欲把土地與土地的效用納入一套與一切其他財貨相同的經濟理論體系框架之中,並依照公認的原則,把它們的價值及其所獲取的價格追溯至人類勞動或資本的效用。51
但這種嘗試對一般財貨、尤其對土地所施加的扭曲是顯而易見的。一塊土地或許是以最大的人力耗費而從海中奪取得來的;或許是某條河流的沖積物,因而全無任何勞動便已取得。它或許原本叢林叢生、遍佈石塊,其後以巨大的努力與經濟犧牲方才開墾出來;或許自始便無林木而肥沃。它過往歷史的這些項目,在判斷其天然肥力時是有意義的,當然在判斷對該塊土地施用經濟財貨(改良)是否得當而合乎經濟這一問題上亦然。但當涉及其一般經濟關係、尤其其價值時,其歷史便毫無相關。因為這些關係所涉者,乃是財貨之所以對我們具有重要性,全然只因它們向我們確保未來的滿足。52由這些考量亦可推知,每當我提及土地的效用時,我所指的乃是按時間衡量的、如我們在人類經濟中實際所見之土地的效用,而非土地「原始力量」的使用。因為唯有前者才是人類經濟活動的對象,而後者在具體情形中至多不過是一項無望的歷史考察的對象,無論如何對經濟活動的人類而言毫不相干。當一農夫租用一塊土地一年或數年時,他甚少在意其土壤的肥力是源於各種資本投資,還是自始便已肥沃。這些情況對他為使用該土壤所支付的價格毫無影響。一塊土地的買主嘗試盤算他所購土地的「將來」,卻決不盤算其「過往」。
因此,那些較新近的嘗試——欲藉把土地的價值或土地的效用化約為勞動效用或資本效用以解釋之——只能被視為一種努力的結果:即欲使公認的地租理論(我們這門科學中相對而言與現實生活諸現象矛盾最少的一部分)與對我們這門科學之最高原則的流行誤解相一致。此外尚須對公認的地租理論提出抗議,尤其是李嘉圖所表述的形式,53即它僅僅揭示了一項涉及土地價值差異的孤立因素,而非一條解釋土地效用對經濟活動之人類的價值的原則,54而那項孤立因素卻被錯誤地抬舉為原則。
土地的肥力與地理位置之差異,無疑是土地效用價值及土地本身價值差異之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但除此以外,尚存在這些財貨價值差異的其他原因。肥力與位置的差異甚至連這些其他原因都無法解釋,更遑論作為解釋土地及土地效用價值的普遍原則。依李嘉圖之見,倘若一切土地皆有相同的肥力與同等有利的位置,它們將完全不產生地租。但縱使一項解釋其所產生地租之間差異的單一因素屆時的確不復存在,可以相當肯定的是,地租之間的一切差異與地租本身決不會必然消失。毋寧顯而易見的是,在一個土地稀缺的國家裏,即使是位置最不利、肥力最低的土地,亦會產生地租——一種在李嘉圖理論中無從解釋的地租。
土地與土地的效用,以我們所觀察到的具體形式而言,乃是我們價值評估的對象,一如一切其他財貨。它們如同其他財貨,唯有在我們為滿足需要而有賴於支配它們的限度內,方才獲得價值。而決定其價值的諸因素,與我們先前在考察一般財貨價值(第 121 及 141 頁)時所遇到者相同。55因此,要更深入地理解其價值的差異,亦唯有從我們這門科學的一般觀點來探討土地與土地的效用,並就其作為高級財貨的限度內,把它們與相應的低級財貨、尤其與其互補財貨聯繫起來,方能達致。
在前一節中,我們得出如下結果:生產一消費財貨所需之高級財貨的總價值(包括資本的效用與企業家活動)等於產品的預期價值。凡將土地的效用施用於低級財貨的生產時,這些效用的價值連同其他互補財貨的價值,將等於它們被施用以生產之低級或第一級財貨的預期價值。在其他條件不變時,此一預期價值愈高或愈低,互補財貨的總價值便愈高或愈低。至於實際土地或土地效用的個別價值,則如同其他高級財貨的價值一樣,依照如下原則加以調節:在其他條件相同時,一高級財貨的價值將會更大,(1)預期產品的價值愈大則愈大,(2)互補性高級財貨的價值愈小則愈大。56
因此,土地效用的價值並不受異於機器、工具、房屋、工廠或任何其他種類經濟財貨之效用價值的法則所支配。
土地與土地的效用、以及許多其他種類財貨所呈現的特殊性質之存在,絕非予以否認。在任何國家,土地通常僅以難以輕易增加的數量存在;其位置是固定的;且其等級具有非比尋常的多樣性。我們在土地及土地效用之情形下所能觀察到的一切價值現象的特性,皆可追溯至這三項因素。由於這些因素僅關乎一般而言可供經濟活動之人類、特別是可供某些地域之居民支配的土地之數量與品質,故所論的諸特性乃是價值測定中的若干因素,它們不僅影響土地及土地效用的價值,且如我們所見,影響一切財貨的價值。因此,土地的價值並無例外的性質。
勞動效用的價格,如同土地效用的價格一樣,若不施以最大的扭曲便無法追溯至其生產成本的價格——此一事實,亦導致為此類價格設立了特殊的原則。據稱,最普通的勞動必須維持勞動者及其家庭的生計,否則其勞動效用便無法持久地貢獻於社會;又稱,其勞動所能給予他的,不會比最低生存水準多出許多,否則勞動者便會增加,從而把勞動效用的價格壓回原先的低水準。因此,在此一理論中,最低生存水準乃是支配最普通勞動之價格的原則,而其他勞動效用之較高價格,則藉把它們化約為資本投資或特殊才能的地租來解釋。
但經驗告訴我們,有些勞動效用對經濟活動的人類而言完全無用,甚至有害。因此它們並非財貨。另有些勞動效用具有財貨性質,卻無經濟性質,因而沒有價值。(屬於此第二類者,包括一切由於某種原因而以如此大量供應於社會、以致取得非經濟性質的勞動效用——例如與某種無償職務相關的勞動效用。)因此(一如我們稍後將見),這幾類的勞動效用不能有價格。所以,勞動效用並非僅因其為勞動效用便總是財貨或經濟財貨;它們並非必然具有價值。因此,並非每一勞動效用總能獲取一個價格,更非總能獲取某一特定的價格。
經驗同樣告訴我們,許多勞動服務即使是用來換取最必需的生活資料,勞動者亦無法做到,57而另一些勞動服務卻能輕易換得相當於一個人維生所需十倍、二十倍、甚至一百倍數量的財貨。凡是一個人的勞動服務實際上只換得其僅能維生的資料之處,這只能是某種偶然情況的結果,使其勞動服務按照價格形成的一般原理,恰好換得那一特定的價格而非其他價格。因此,勞動者的生活資料,抑或其最低維生水平,皆不可能是勞動服務價格的直接原因或決定原理。58
事實上,正如我們將會看到的,實際勞動服務的價格,與一切其他財貨的價格一樣,受其價值支配。然而其價值,如前所示,受制於以下需求的重要程度:倘若我們無法支配該等勞動服務,這些需求便會無法獲得滿足。凡勞動服務屬於高階財貨之處,其價值(在最接近且直接的意義上)受以下原理支配:高階財貨對從事經濟活動的人而言,其價值愈大,乃因(一)在互補性高階財貨的價值維持不變的情況下,產品的預期價值愈大;以及(二)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互補性財貨的價值愈低。59
影響勞動服務價值的一項特殊性質,在於某些種類的勞動服務對勞動者而言帶有令人不快的聯想,以致這些服務唯有在能換取補償性的經濟利益時才會出現。因此,這類勞動服務不易對社會取得非經濟的性質。然而,閒置不動對大多數勞動者而言的價值,遠較一般所相信的為低。絕大多數人所從事的職業是能帶來樂趣的,因此其本身便是需求的真正滿足;縱使人們並非因缺乏資財而被迫運用其力量,這些職業仍會被從事,儘管或許規模較小或方式有所改變。運用自身的力量,對每一個正常的人而言乃是一種需求。儘管如此,只有少數人在不期望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工作,這與其說是源於勞動本身的不快,毋寧說是因為從事有報酬勞動的機會極為充裕。
企業家活動無疑須歸入勞動服務的一個類別。它通常是一種經濟財貨,並因此對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具有價值。屬於此類的勞動服務有兩項特點:(甲)它們本質上並非商品(並非為交換而設),因此沒有價格;(乙)它們以支配資本的服務為必要前提,因為否則便無法執行。第二項因素限制了一個民族所能擁有的企業家活動的總量。它尤其把那種唯有當相關的經濟活動者能支配大量資本服務時才能執行的企業家活動,限制在相對極小的數量。信貸會增加此等數量,而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則會減少此等數量。
那種以高階財貨(用以生產該等財貨者)的價格來解釋財貨價格的理論,其不足之處,自然在涉及資本服務價格的任何地方亦同樣顯現出來。我在本章前文已闡明此類財貨之經濟性質與價值的終極原因,並指出了那種把資本服務價格視為資本所有者節制(abstinence)之補償的理論的謬誤。事實上,正如我們所見,資本服務所能取得的價格,與其他財貨的價格無異,同樣是其經濟性質及其價值的結果。決定資本服務價值的原理,與決定財貨價值的一般原理相同。60,61
土地、資本與勞動之服務的價格,換言之即地租、利息與工資,無法在不施以最大暴力(如我們稍後將見到的)的情況下化約為勞動量或生產成本,這一事實使得這些理論的倡導者不得不為此三類財貨發展出一套與適用於一切其他財貨的原理截然不同的價格形成原理。在前面各節中,我已就一切種類的財貨指出:一切價值現象在性質與起源上皆屬相同,而價值的大小始終按照相同的原理受支配。此外,如我們將在接下來的兩章看到的,財貨的價格乃是其對從事經濟活動的人之價值的結果,而其價格的大小始終由其價值的大小所決定。因此同樣顯而易見的是,地租、利息與工資皆按照相同的一般原理受調節。然而在本節中,我所探討的僅僅是土地、資本與勞動之服務的價值。在此處所得結果的基礎上,待我闡明價格的一般理論之後,我將陳述支配此等財貨價格所依循的原理。
有史以來成為學術論辯主題的最奇特問題之一,是地租與利息從倫理觀點看是否正當,抑或它們是「不道德的」。除其他事項外,我們這門科學的任務之一,是探究土地與資本的服務為何以及在何種條件下顯現出經濟性質、取得價值,並能換取一定數量的其他經濟財貨(即價格)。但在我看來,這些事實在法律或道德上的性質這一問題,超出了我們這門科學的範圍。凡土地與資本的服務具有價格之處,這始終是其價值的結果,而它們對人的價值並非任意判斷的產物(見第119頁),而是其經濟性質的必然結果。因此,此等財貨(即土地與資本的服務)的價格,乃是其賴以產生的經濟情勢的必然產物,而且一個民族的法律制度愈發達、其公共道德愈正直,這些價格便愈能確切地取得。
對於一個熱愛人類者而言,以下情形或許確實令人嘆惋:在一段給定的時間內,擁有資本或一塊土地往往為其所有者提供比一個勞動者在同一時期從事最艱辛活動所得更高的收入。然而其原因並非不道德,而僅僅在於:相較於依賴該勞動者的服務,有更多更重要的人類需求的滿足,乃依賴於該既定數量的資本或該塊土地的服務。因此,那些希望社會在現有消費財貨中分配給勞動者較目前更大份額的鼓動,實際上無非是要求以高於勞動本身價值的代價來支付勞動。因為,倘若提高工資的要求並未與更徹底地培訓工人的方案相結合,或倘若它並未局限於提倡更自由的競爭,那麼它所要求的,便不是按照工人的服務對社會的價值來支付工人,而是著眼於為他們提供更舒適的生活水平,並達致消費財貨與生活負擔的更為平均的分配。然而,在此基礎上解決這一問題,無疑將要求對我們的社會秩序進行徹底的改造。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