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 Value and Exchange Value
1. 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本質
只要一個民族的發展在經濟上如此滯後,以致並無顯著數量的交易、而各個家庭對物品的需求須直接由其自身的生產來滿足,則物品顯然只在其本身能夠直接滿足孤立的經濟主體或其家庭之需要時,才對經濟主體具有價值。76 但當人類日益更為意識到其經濟利益、彼此進入交易關係、並開始以物易物時,最終便發展出這樣一種情況:對經濟物品的佔有賦予佔有者藉交換取得其他種類物品之能力。當此種情況出現時,若要使經濟主體得以確保其需要之滿足,便不再絕對必須令他們掌握那些對滿足其特定需要直接必需的特定物品。在這一較為發達的社會情況中,經濟主體固然可如從前一般,藉取得那些於直接運用時會產生我們稱之為「需要之滿足」的結果之特定物品,來確保其需要之滿足。但在這新的情況中,他們亦可間接地促成此一結果,即藉取得對某些物品的支配——這些物品按既存的經濟情勢,能換取他們為直接滿足其需要所需的其他物品。因此,在孤立的家庭經濟之下成立的、關乎物品價值的那項特殊條件,便不再適用。
我們已見到,價值乃是某物品於我們意識到須依賴對其之支配以滿足我們某項需要時——亦即,當我們意識到倘若我們不掌握該項物品則某項滿足便不會發生時——對我們所取得的重要性。若此條件未獲滿足,則價值之存在乃不可思議。但價值並不繫於那種直接地、而排除間接地確保我們需求之獲得的條件。一物品要具有價值,它必須確保那些倘若我們不加掌握便不會獲得供給的需要之滿足。但它究竟以直接抑或間接的方式如此行之,在價值就該詞的一般意義而言之存在受到探討時,乃完全無關宏旨。一隻熊的毛皮,對一個孤立的獵人而言,僅在他若不能支配該毛皮便須放棄某項需要之滿足的程度上,對他具有價值。在他進入交易關係之後,該毛皮基於完全相同的理由而對他具有價值。此二情況之間並無任何在任何方面影響價值現象之本質的差別。蓋唯一的差別在於:在第一種情況中,倘若該毛皮對他不可得,獵人便會暴露於天氣的有害影響之下,又或須放棄某項可藉該毛皮直接運用而獲滿足的其他需要;而在第二種情況中,倘若該毛皮對他不可得,他便須放棄那些他本可藉由憑其對毛皮之佔有而間接地(經由交換)得以支配的物品所達致之滿足。
因此,毛皮在第一種情況中的價值與其在第二種情況中的價值,僅是同一經濟生活現象的兩種不同形式。在兩種情況中,價值皆是當經濟主體意識到須依賴對物品之支配以滿足其需要時、物品對這些經濟主體所取得的重要性。在此二情況之每一者中,賦予價值現象以特殊性質的,乃是這樣一個事實:物品對支配它們的經濟主體取得我們稱之為價值的那種重要性,在第一種情況中是藉由直接運用,在第二種情況中則是藉由間接運用。然而此一差別無論在日常生活中、抑或尤其在我們的科學中,皆具有足夠的重要性,以致須為這同一個一般性價值現象的兩種形式各設專有名詞。因此我們在第一種情況中稱價值為使用價值,而在第二種情況中則稱之為交換價值。
因此,使用價值是物品因直接確保我們滿足某些需要而對我們取得的重要性,倘若我們無法支配這些物品,這些需要便無從得到滿足。交換價值則是物品因其佔有間接地確保同一結果而對我們取得的重要性。
2. 物品之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關係
在一個孤立的家庭經濟之中,經濟物品對佔有它們的經濟個體而言,要麼具有使用價值,要麼根本毫無價值。然而,即使在一個已經歷相當文化發展、且存在活躍商業活動的社會裏,仍可經常觀察到某些經濟物品,對佔有它們的經濟個體而言並無交換價值,儘管這些物品對同一些人的使用價值毫無疑問地存在。
某個身形特異而畸形之人的拐杖、只有撰寫者本人才能使用的筆記、家族文獻,以及許多類似的物品,往往對特定個體具有可觀的使用價值。可是這些同一些人在大多數情況下,若試圖以間接方式,即透過交換,藉這些物品滿足任何需要,都將徒勞無功。在發達的文明之中,相反的關係則更為常見。眼鏡商店存貨之中的眼鏡與光學儀器,對商人本人通常並無使用價值,正如外科器械對製造並銷售它們的人並無使用價值,又如以外語撰寫、只有少數學者方能讀懂的書籍對書商並無使用價值一樣。但所有這些物品,鑒於潛在的交換機會,對這些人而言通常都具有確定的交換價值。
在上述及所有其他情形之中,凡經濟物品對佔有它們之人而言僅具使用價值或僅具交換價值,而非兼具二者,則在有關個體的經濟活動之中,究竟二者之中哪一者具有決定作用的問題便無從產生。然而,這些情形在人類經濟生活之中不過是例外而已。一旦商業發展到任何顯著的程度,經濟個體通常便可在直接運用其所支配的經濟物品,與間接運用這些物品以滿足其需要之間作出抉擇。因此,經濟物品對其佔有者而言,通常既具有使用價值,亦具有交換價值。我們所佔有的大部分衣物、傢具、首飾,以及成千上萬種其他物品,無疑對我們具有使用價值。然而同樣確定的是,一旦商業發展起來,我們亦能間接運用它們以滿足我們的需要,因而它們對我們同時也具有交換價值。
誠然,正如我們所見,物品就直接運用與就間接運用以滿足我們需要而言對我們所具有的重要性,不過是同一個一般價值現象的不同形式而已。然而,這兩種形式對我們的重要性,在程度上卻可能同時大相逕庭。一只金杯對一個在抽獎之中贏得它的窮人而言,無疑將具有很高的交換價值。藉助這只杯子,他便能夠以間接方式,即透過交換,滿足許多本來無從得到滿足的需要。但這只杯子對他的使用價值卻幾乎不值一提。另一方面,一副完全配合佩戴者眼睛的眼鏡,對其本人或許具有可觀的使用價值,而其交換價值通常卻極為微小。
由此可以確定,在人類經濟生活之中可以觀察到眾多情形,其中經濟物品對佔有它們的經濟個體而言同時具有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而這兩種價值形式往往大小不一。於是隨之產生的問題便是:在任何特定情形之中,這兩個量值之中究竟哪一者是決定人們的經濟盤算與行動的那一者;或換言之,這兩種價值形式之中究竟哪一者在特定情形之中是經濟形式的價值。
這個問題的解答,源自對人類經濟之本質與對價值之本質的省思。人類一切經濟活動的主導觀念,乃是盡可能充分地滿足其需要。倘若某經濟個體藉一物品的直接運用所確保的滿足,比藉其間接運用所確保的滿足更為重要,那麼隨之而來的便是:倘若他以間接方式運用該物品以滿足其需要,他便會有比直接運用該物品時更為重要的需要無從得到滿足。毫無疑問,在此種情形之中,該物品的使用價值將在有關經濟個體的經濟盤算與行動之中具有決定作用;而在相反的情形之中,則是交換價值具有決定作用。在前一情形之中,倘若該經濟個體能支配該物品,他所選取的乃是藉該物品的直接運用所確保的滿足;在後一情形之中,他所選取的乃是藉該物品的間接運用所確保的滿足;因此,在每一情形之中,倘若他無法支配有關物品,他便被迫放棄的乃是那些本來會實現的滿足。所以,在一切物品對其佔有者既具使用價值又具交換價值的情形之中,經濟價值乃是二者之中較大的那一者。然而,由第四章所述可見,凡存在經濟交換之基礎的每一情形之中,顯然乃是該物品的交換價值,而當情形並非如此時則是其使用價值,方為經濟價值。
3. 物品價值之經濟重心的變動
經濟人最重要的任務之一,乃是辨識物品的經濟價值,即時刻清楚究竟是其使用價值還是其交換價值才是經濟價值。判定哪些物品或其哪些部分應予保留,又有哪些以出售為其本人最佳經濟利益所在,皆有賴於此種認識。然而,正確判斷此種關係乃是實際經濟之中最艱難的任務之一,這不僅因為即使在發達的市場之中亦須對一切可用的使用與交換機會作出綜覽,更重要的是,正確解決此一問題所須依據的各項因素,皆受制於種種變動。顯而易見,凡能削減某物對我們的使用價值之事物,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皆可能使該物品的交換價值成為經濟形式的價值;而凡能增加某物對我們的使用價值之事物,皆可能產生將其交換價值的意義推向幕後的效果。某物品交換價值的增加或減少,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則會產生相反的效果。
導致價值之經濟形式變動的主要原因如下:
(1)某物品向支配它的經濟個體所提供的特定滿足之重要性的變動,倘若該物品對其使用價值因此種變動而增加或減少。因此,倘若某人對煙草或葡萄酒失去興趣,則其所佔有的煙草或葡萄酒存貨對他而言便會取得佔主導地位的交換價值。而那些一向熱中於狩獵或運動的人,一旦其消遣對他們失去了從前的重要性,便會出售其狩獵器具、獵獸等等,這些物品使用價值的減損致使其交換價值在重要性上凸顯出來。
人生由一個階段過渡到另一個階段,尤其以此類變動為其特徵。同一欲望的滿足對少年的意義有別於對壯年人的意義,而對壯年人的意義又有別於對老年人的意義。因此,即使不存在任何其他因素,單是人類發展的自然進程便足以使物品的使用價值經歷顯著的變動。兒童的簡單玩具對少年失去其使用價值;少年所用的學習材料對壯年人失去其使用價值;而壯年人賴以謀生的工具對老年人失去其使用價值。在每一情形之中,上述物品的交換價值都成為佔主導地位者。因此,最為常見的莫過於少年出售那些於其孩提時代曾對他具有佔主導地位之使用價值的物品。我們看到步入壯年的人,普遍不僅出售許多適合少年時代的享樂手段,亦出售其少時的學習材料。可以觀察到老年人不僅讓出許多須以體力與膽量方能使用的壯年享樂手段,亦讓出他們謀生所用的工具(工廠、商號等等),使之轉入他人之手。倘若那些本應作為這些事實之自然後果而出現的經濟現象,並未如我們所預期那般在表面上清晰呈現,其原因可在人類的家庭生活之中尋得。因為物品由家庭之中較年長的成員轉入較年輕成員的佔有,並非因金錢補償之故,而是出於親情之故。因此,具有其特殊經濟關係的家庭,乃是人類經濟關係之穩定性的一項重要因素。
某物品對其佔有者之使用價值的增加,自然會產生相反的效果。舉例而言,某林地的主人,倘若每年所伐的木材對他僅具交換價值,那麼一旦他建造一座用以熔鐵的鼓風爐,並需要其林地的全部產出以供其運作,他大概便會立即停止以其木材交換其他物品。某作者,倘若從前將其著作售予出版商,那麼一旦他創辦自己的雜誌,日後便不會再如此行事,諸如此類。
(2)某物品屬性的單純變動亦可能使其經濟重要性的重心發生轉移,倘若其對佔有者的使用價值因此種變動而改變,而其交換價值則或維持不變,或其升降幅度不及其使用價值。
衣物、馬匹、犬隻、馬車及類似物品,對富有之人而言,一旦具有外觀上可見的瑕疵,通常便幾乎完全喪失其使用價值。其交換價值雖然亦有所減少,卻在重要性上凸顯出來,因為這些物品使用價值的損失,對這些人而言通常大於其交換價值的損失。
另一方面,物品在許多情形之中會以這樣的方式發生改變,致使其交換價值,即原本對佔有它們的經濟個體而言屬經濟形式價值者,相較於其使用價值而退居其次。因此,旅店主人與雜貨商通常會將具有某種外觀瑕疵的食品留作自家消費之用,因為這些物品的瑕疵致使它們幾乎完全喪失其交換價值,而其使用價值卻往往維持不變,或至少其減損的程度不及其交換價值。同樣的現象在其他行業之中亦可觀察到。鞋匠,尤其在較小的村莊之中,往往穿着不合腳的鞋子;裁縫往往穿着裁剪欠佳的衣服;製帽匠往往戴着製作過程之中出過些微差錯的帽子。
(3)我們現在談到第三個、亦是最重要的、引致財貨價值之經濟重心發生變動的原因。我所指的,是經濟主體可支配之財貨數量的增加。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一個人所持有之某種財貨數量的增加,幾乎總是會使該財貨每一單位對他的使用價值下降,而其交換價值則變得愈益重要。收成過後,穀物的交換價值幾乎無一例外地構成農民之價值的經濟形式,並一直維持如此,直至穀物因一部分接一部分地陸續售出,其使用價值才再度變得較為重要。農民在夏季仍然持有的穀物,對他們而言一般都以使用價值居於主導地位。在本書另一處(第四章第二節),我已說明財貨之交換價值的重要性,在何種界限上會相對於其使用價值而退居次位。對於一名繼承人而言,倘若他在繼承之前早已備有足夠的傢具,而又在其遺囑人的遺產中發現另一大批傢具,則其中許多件傢具對他將只具極低的使用價值(有些或許全無使用價值),因而會取得居於主導地位的交換價值。這名繼承人會繼續出售傢具,直至他手上餘下的各件傢具再度以使用價值居於主導地位為止。
另一方面,經濟主體可獲得之某種財貨數量的減少,一般會使其對他的使用價值上升,從而使先前原本注定用於交換的那部分財貨,如今取得居於主導地位的使用價值。
在這方面具有特別重要意義的,是總財富變動所產生的效果。當商業關係已充分發展時,對於經歷此一變動的經濟主體而言,財富的增加或減少,幾乎等同於每一種特定經濟財貨的增加或減少。一個人變得貧困,便被迫在幾乎一切需要的滿足上加以節縮。他會在數量上或質量上較不完全地滿足某些需要;另一些需要他或許會完全不予滿足。倘若在他陷入貧困之後,其手上仍存有任何較為精緻的消費財貨或奢侈品,而這些物品先前曾有助於其各種需要的和諧滿足,卻與他已然改變的處境不相稱,那麼,作為一個經濟主體,他便會把它們出售,以便用所得款項去滿足他本人及其家庭之較為重要的、否則便會無法得到滿足的需要。那些因不幸的投機或其他厄運而喪失大部分財富的人,確實會出售他們的珠寶、藝術品及其他奢侈物品,以為自己備辦生活所必需之物。財富的增加則有類似而相反的效果,因為許多先前對其所有者具有居於主導地位之使用價值的財貨,如今喪失了這種使用價值,而其交換價值的經濟重要性則被推至前列。因此,那些突然致富的人,通常會把他們簡陋的傢具、寒酸的小飾物、不敷所需的房屋,以及許多其他先前對他們具有居於主導地位之使用價值的財貨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