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經濟財貨
需要源於我們的衝動,而衝動植根於我們的天性之中。需要的不完全滿足會導致我們天性的萎縮;對需要的不予滿足會導致我們的毀滅。但滿足我們的需要就是生存與興盛。因此,設法為我們需要的滿足作出供應,與設法為我們的生命與安康作出供應是同義的。這是一切人類努力中最重要的,因為它是其餘一切努力的前提與基礎。
在實踐中,人們對其需要之滿足的關切,表現為設法取得對一切其需要之滿足所依賴之事物的支配。如果一個人支配了滿足其需要所必需的一切消費財,那麼這些需要的實際滿足便只取決於他的意志。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當他擁有這些財貨時,他的目標便已達成,因為他的生命與安康此時已掌握在他自己手中。一個人為滿足其需要而必須擁有的消費財數量,可稱為他的需求量。15 因此,人們對維持其生命與安康的關切,便成為設法為自己備足其需求量。
但如果人們僅在切身感到對財貨之需要時,才關切為自己備足對財貨的需求量,那麼他們需要的滿足,從而他們的生命與安康,都將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假設我們設想某國的居民在冬季開始時完全沒有食物與衣物的儲備,那麼毫無疑問,他們之中的大多數人即使竭盡最拼死的努力去滿足其需要,也無法使自己免於毀滅。但文明愈是向前推進,人們愈是要依靠一個漫長的生產過程(見第 67 頁起)來取得滿足其需要所必需的財貨,事先為其需要的滿足作出安排,亦即為未來各時段備足其需求量的必要性,便愈是迫切。
即使是一名澳洲的原始人,也不會把狩獵推遲到他實際感到飢餓之時,也不會把搭建棲身之所推遲到惡劣天氣已經開始、他已經暴露於其有害影響之下的時候。16然而,在所有從事經濟活動的個體當中,唯有文明社會中的人,不僅為短暫的時期,而且為長得多的時段謀劃需要的滿足。文明人力求確保其需要在未來許多年內都能得到滿足。事實上,他們不僅為自己的整個一生作出規劃,而且通常還把規劃延伸得更遠,惦念著即使是他們的後代,也不至於缺乏滿足其需要的手段。
在文明民族當中,無論我們把目光投向何處,都會發現一套為滿足人類需要而作的大規模預先安排的體系。當我們仍穿著厚衣以禦冬寒之時,不僅成衣春裝已經運往零售店的途中,而且在工廠裡,供我們明年夏天穿著的輕薄布料正在織造,同時供我們翌年冬天使用的厚衣所需的紗線正在紡製。當我們患病時,我們需要醫生的服務;在法律糾紛中,我們需要律師的意見。然而,無論在哪一種情形下,倘若一個人到那時才試圖親自去掌握醫學或法律的知識與技能,或者試圖安排他人接受專門訓練以供其差遣,那就為時太晚,縱使他可能擁有所需的手段,亦無濟於事。在文明國家裡,社會對這些以及類似服務的需要都能及時得到供應,因為那些富有經驗、久經考驗的人,早在許多年前就已為其專業作好準備,並自此從其執業中累積了豐富的經驗,把他們的服務交由社會支配。而當我們以此方式享受著往昔遠見的成果之時,許多人正在我們的大學裡接受培訓,以便在未來滿足社會對類似服務的需要。
因此,人對其需要之滿足的關切,便成為一種為在將來滿足其需求而預先作出安排的努力;我們由此把一個人的需求稱為那些在其規劃所涵蓋的時期內、為滿足其需要所必需的物品數量。17
人若要成功地預先安排其需要的滿足,必須具備兩類知識作為前提。他們必須弄清楚:(甲)他們的需求,即在其規劃所延伸的時期內,他們為滿足需要而將需用的物品數量;(乙)他們可供支配、用以滿足這些需求的物品數量。
一切旨在滿足人類需要的有遠見的活動,都以對這兩類數量的認識為基礎。倘若缺乏對第一類的認識,人的活動便會盲目進行,因為他們對其目標一無所知;倘若缺乏對第二類的認識,他們的活動便會毫無計劃,因為他們對可用的手段毫無概念。
在下文中,將首先說明人如何獲得關於其未來各時期之需求的認識;其次將說明他們如何估算在這些時期內可供其支配的物品數量;最後將描述人藉以努力把可供其支配的物品數量(消費品與生產資料)導向最有效地滿足其需要的那種活動。
1. 人類的需求
甲、對第一級物品(消費品)的需求。
人類直接而即時地感受到的,僅僅是對第一級物品的需要,即對那些可以直接用於滿足其需要的物品的需要(第 56 頁)。倘若對這些物品不存在任何需求,則對更高級物品的需求也就無從產生。因此,對更高級物品的需求依賴於對第一級物品的需求,而對後者的考察構成對人類需求總體進行考察的必要基礎。據此,我們將首先論及人類對第一級物品的需求,然後闡述人類對更高級物品的需求所依以調節的原則。
滿足一項具體人類需要18所必需的某種第一級物品的數量(從而也包括滿足在某一時期內出現的、對某種第一級物品的一切需要所必需的數量),是由需要本身(由各項需要本身)直接決定的,並與之保持直接的數量關係。因此,倘若人總能憑藉以往的經驗,對其將會具有的各項具體需要,以及這些需要在其所規劃的時期內將被感受到的強度,得到正確而完整的告知,那麼他們對於滿足其需要所必需的物品數量,亦即對於其對第一級物品之需求的大小,便絕不會有任何疑問。
然而經驗告訴我們,我們對於某些需要在將來究竟會不會被感受到,往往或多或少地心存疑慮。誠然,我們知道在某一既定時期內,我們將需要食物、飲料、衣著、棲身之所等等。但就許多其他物品而言,例如醫療服務、藥物等等,卻並不存在同樣的確定性,因為我們是否會對這些物品感受到需要,往往取決於我們無法確切預見的種種影響。
即使是那些我們事先就知道在所規劃的時期內必會感受到的需要,我們對其所涉及的數量也可能並不確定。我們很清楚這些需要將會顯現,但事先卻不知道其究竟達到何種程度,亦即我們不知道為滿足這些需要所必需的物品的確切數量。然而,正是這些數量,乃是此處所探討的問題。
就那些人在作出規劃的各時期內究竟會不會出現、尚屬不確定的需要而言,經驗告訴我們,儘管人的預見有所不足,他們卻絕不會疏於為這些需要的可能滿足作出安排。即使是住在鄉間的健康人,也會在其財力所許的範圍內,備有一個藥箱,或者至少備有若干藥物以應付無法預見的緊急情況。謹慎的持家者備有滅火器以在失火時保全其財產,備有武器以在必要時加以保護,大概還備有防火防盜的保險箱,以及許多類似的物品。事實上,即使是在最貧窮者的物品當中,我相信也能找到一些物品,是預期僅在無法預見的情況下才會加以利用的。
因此,在我們規劃的時期內,是否會感受到對某種物品的需要尚屬不確定這一情形,並不排除我們會為其可能的滿足作出安排的可能性,從而也不致使我們對於滿足此類需要所必需的物品之需求的真實性成為問題。恰恰相反,人會預先地、並在其財力所許的範圍內,為這些需要的可能滿足作出安排,並且每當他們確定其整體需求時,都會把滿足這些需要所必需的物品納入其計算之中。
然而,此處就出現與否完全不確定的需要所說的話,同樣完全適用於那種情形:對某種物品的需要無疑會產生,唯有其被感受到的強度尚不確定。因為在這種情形下,當人能夠支配足以應付一切預期可能情況的物品數量時,他們亦正確地認為其需求已得到充分的滿足。
此處還必須加以考慮的一點,是人類需要的增長能力。倘若人類的需要能夠增長,並且如人們有時所主張的那樣,能夠無限增長,那麼似乎這種增長會使滿足人類需要所必需的物品數量的界限不斷擴展,甚至擴展至完全的無限,因而人對於其需求所作的任何預先安排都會變得全然不可能。
關於人類需要具有無限增長能力這一論題,在我看來,首先,無限的概念僅適用於人類需要在發展上的無止境進展,而不適用於在某一既定時期內滿足這些需要所必需的物品數量。雖然承認這一序列是無限的,但該序列的每一個別要素卻仍然是有限的。即使人類的需要在其向著最遙遠的未來各時期的發展中可被視為無限的,但就一切既定的、尤其是一切在經濟上具有重要意義的時期而言,這些需要仍然是能夠在數量上加以確定的。因此,即使在人類需要的發展不間斷地進展這一假設之下,只要我們僅關注確定的時期,我們所要處理的便是有限的量,而絕不是無限的、從而完全不確定的量。
倘若我們觀察人在旨在滿足其未來需要的有遠見的活動中的表現,我們便能輕易看到,他們遠非任由其需要的增長能力逃過自己的注意。恰恰相反,他們極為勤勉地關切於把這一點納入考慮。一個預期家庭人口增加或社會地位提高的人,在建造和佈置住所、購置車輛及類似耐用物品時,會對其增加的未來需要給予應有的注意。通常而言,並在其財力所許的範圍內,他會力圖把未來更高的要求納入考慮,不僅就單一方面而言,而且就其物品持有的總體而言。我們在市政府的活動中也能觀察到類似的現象。我們看到各市鎮在興建自來水設施、公共建築(學校、醫院等)、公園、街道等等時,所關注的不僅是當前的需要,而且對未來增加的需要也給予應有的考慮。當然,這種顧及未來需要的傾向,在國家政府的活動中表現得更為鮮明。
綜上所述,可見人類對消費品的需求乃是這樣一些量:就未來各時期而言,對其作出數量上的確定並無根本性的困難。它們是這樣一些量:在旨在滿足其需要的活動中,人實際上力求在可行的限度之內、並在實際必要性所迫使的範圍之內對其取得清晰的認識,亦即,他們確定這些量的努力,一方面僅限於那些他們在任何時候都計劃為之作出安排的時期,另一方面僅限於足以使其活動在實際上取得成功的精確程度。
乙、對更高級物品(生產資料)的需求
倘若我們對於某一即將到來的時期所需的第一級物品的需求,已經由現存的這些物品的數量直接得到滿足,那麼便談不上憑藉更高級物品來對這同一需求作進一步的安排。但倘若這些需求未能由現存的第一級物品得到滿足,或未能完全得到滿足(亦即未能直接得到滿足),那麼對於該時期的、對更高級物品的需求便會產生。這些需求乃是在相關生產部門現有的技術狀態下,為供應我們對第一級物品的全部需求所必需的更高級物品的數量。
然而,正如我們在下文中將會看到的那樣,剛才就我們對生產資料之需求所呈現的這種簡單關係,只在罕見的情形下才能觀察到。對這一原則的一項重要修正,源於各物品之間的因果相互關係。
前文已經論證(見第 58 頁及其後),除非人們能夠同時支配各種互補財貨,否則他們不可能運用任何一種高級財貨去生產相應的低級財貨。如今,當我們把可供使用的財貨數量納入考量時,先前就財貨一般所言者,在此便變得更為精確。前文已說明,唯有當我們同時支配各種互補財貨時,我們才能把高級財貨轉化為低級財貨,從而利用它們去滿足人類的需要。這一原理如今可重新表述如下:唯有當我們處於能夠同時支配其他高級財貨的互補數量這一情況時,我們才能運用一定數量的高級財貨去生產既定數量的低級財貨,並最終藉此滿足我們的需求。因此,舉例而言,即使是最大數量的土地,也不能用於生產任何數量的穀物,無論其數量多麼微小,除非我們能夠支配生產這一小量穀物所必需的(互補的)種子、勞動服務等數量。
因此,對單一一種高級財貨的需求是永遠不會出現的。相反,我們經常觀察到,每當對某種低級財貨的需求完全得不到滿足、或僅得到不完全的滿足時,對相應的每一種高級財貨的需求,總是只與在數量上相應的、對其他互補性高級財貨的需求一同被感受到。
舉例而言,假設在某一既定時期內,對 10,000 雙鞋的需求仍未獲滿足,而我們能夠支配生產這一數量的鞋所必需的工具、勞動服務等數量,卻只擁有足以生產 5,000 雙鞋的皮革。又或者假設我們能夠支配生產 10,000 雙鞋所必需的其他一切高級財貨,卻只擁有足以生產 5,000 雙鞋的勞動服務。在這兩種情形中,毫無疑問,就既定時期而言,我們的完整需求將擴及這樣的各種高級財貨數量,即足以生產 10,000 雙鞋所必需的、用於製鞋的各種高級財貨數量。然而,就其他互補財貨而言,我們的有效需求在每一情形中將僅擴及生產 5,000 雙鞋所需的數量。其餘的需求將處於潛伏狀態,唯有當其他欠缺的互補數量同樣變得可供使用時,這些需求才會變為有效。
由上所述,我們得出這一原理:就既定的未來時期而言,我們對個別高級財貨的有效需求,取決於相應的高級財貨之互補數量是否可供使用。
當棉花輸入歐洲的數量因美國內戰而大幅減少時,對棉布製品的需求顯然完全不受影響,因為那場戰爭並不能顯著改變人們對這些財貨的需要。在尚未由製成品所滿足的、對棉布製品的未來需求範圍內,相應地也就存在對生產棉布所必需的、相應數量的高級財貨之需求。因此,這些需求大體上也不可能因內戰而以任何方式被顯著改變。然而,由於其中一種必需的高級財貨,即原棉,其可供使用的數量大幅減少,自然的結果便是:先前對於那些在棉布生產上與原棉互補的財貨(勞動服務、機器等)的需求,有一部分變為潛伏狀態,而對它們的有效需求縮減至加工可供使用的原棉數量所必需的程度。然而,一旦原棉的輸入再度恢復,對這些財貨的有效需求也隨之增加——當然,其增加的程度恰恰等於潛伏需求減少的程度。
移民帶着在高度發達的母國所習得的觀點,往往陷入這樣的謬誤:他們從一開始便致力於擴大地產,卻忽視了更為重要的考量,甚至全然不顧在其墾殖地中是否能夠取得與土地互補的其他財貨之相應數量。然而,沒有甚麼比這一點更為確定:唯有當他們能夠取得相應的互補數量的種子穀物、牲畜、農具等等時,他們在利用土地以滿足自身需要方面才能有所進展。他們的行事方式暴露出對上述原理的無知,而這一原理是如此無情地使人感受到其作用,以致人們要麼必須服膺於它的效力,要麼承受忽視它所帶來的有害後果。
文明愈是隨着高度發達的分工而進步,各行各業的人們便愈習慣於在一種隱含的、且通常正確的假設之下去生產一定數量的高級財貨,即假設他人將生產相應數量的互補財貨。歌劇望遠鏡的製造商極少自行生產用於裝配歌劇望遠鏡的玻璃鏡片、象牙或玳瑁外殼,以及青銅部件。相反,眾所周知,這些望遠鏡的生產者一般是從專門的製造商或工匠那裏取得各個零件,而只進行這些零件的裝配,或許再加上少許收尾的修飾。製作鏡片的玻璃切磨工、製作象牙或玳瑁外殼的精細工藝品工人,以及鑄造青銅件的青銅工匠,全都是在一種隱含的假設之下進行作業,即假設對其產品的需求確實存在。然而,沒有甚麼比這一點更為確定:對他們每一個人之產品的有效需求,皆以這樣的方式取決於互補數量的生產,以致一旦玻璃鏡片的生產發生中斷,則對生產望遠鏡、歌劇望遠鏡及類似財貨所必需的其他高級財貨之有效需求,便會變為潛伏狀態。在此情況下,便會出現種種經濟擾動,外行人通常認為這些擾動完全反常,然而它們實際上是完全合乎經濟法則的。
量,這些數量等於滿足其需要所必需的財貨數量。商人與工業家一般在較狹義的意義上使用「需求」一詞,並往往以之指稱對某種財貨的「預期需求」。在這一意義上,人們也會說某種商品「在某一價格上」存在需求,而在另一價格上則不存在,如此等等。
C. 人類需要被感受到的時間界限。
在我們當前的探討中,唯一尚待考量的課題便是時間問題,我們必須論證人們實際上是為哪些時期來規劃其需求的。
就這一問題而言,首先顯然可見的是:就某一既定的未來時期而論,如果在這一時期之內,我們將處於能夠直接支配我們所需的第一級財貨數量這一情況,那麼我們對第一級財貨的需求便可視為已獲滿足。但如果由於任何生產過程中無可避免的時間消耗,我們必須間接地(亦即藉助相應的高級財貨之數量)來滿足我們對第一級財貨、或一般而言對低級財貨的需求,情況便有所不同。讓我們把從現在開始、延伸至能夠以我們現今所支配的相應第二級財貨生產出第一級財貨的那一時間點為止的這段時期,稱為第 I 期。讓我們把繼第 I 期之後、延伸至能夠以我們現今所擁有的第三級財貨生產出第一級財貨的那一時間點為止的這段時期,稱為第 II 期。同理,讓我們把其後的各時期分別稱為第 III 期、第 IV 期,依此類推。如此便為每一特定種類的財貨界定了一個時期序列。對於這些時期中的每一個,我們都有對第一級財貨的即時而直接的需求,而這些需求實際上獲得了滿足,因為在這些時期之內,我們得以直接支配所必需的第一級財貨數量。
然而,假設我們試圖在第 II 期內藉助第四級財貨來滿足我們對第一級財貨的需求。顯然,這在物理上是不可能的,而在所設定的時期之內對第一級財貨之需求的實際供給,唯有透過運用第一級或第二級財貨才能達成。
同樣的觀察不僅可就我們對第一級財貨的需求作出,亦可就我們對一切低級財貨之需求、相對於可供使用的高級財貨而言作出。例如,我們不能藉由在第 V 期內取得相應數量的第六級財貨之支配權,來在該時期內滿足我們對第三級財貨的需求。相反,顯然為達此目的,我們本應早已在第 II 期內取得對後者財貨的支配權。19
如果某一民族對當年穀物的需求,在深秋之時未能直接由當時既有的穀物存量所覆蓋,那麼此時才試圖為此目的去運用可供使用的土地、農具、勞動服務等等,便為時太晚了。但深秋卻正是適合運用上述高級財貨、為次年的穀物需求作出供應的時機。同樣,為了滿足我們十年之後對稱職教師之勞動服務的需求,我們現今便必須為此目的去培育有能力的人才。
人類對高級財貨的需求,如同對低級財貨的需求一樣,不僅是嚴格依循確定法則而在數量上被決定的量值,是在實際必要存在之處人們事先可加估算的量值,而且也是這樣的量值:在一定的時間界限之內,人們確實以足夠應付其實際事務的精確度來計算它們。此外,過往的記錄表明,人們以其關於自身需要及生產過程的先前經驗為基礎,不斷地改進其能力,從而更為精確地估算出滿足其需要所需的各種財貨之數量,以及對各種財貨之需求將會出現的特定時期。
2. 可供使用的數量
如果說一般而言「對其努力之目標的清晰認識乃是人類一切活動成功的關鍵因素」是正確的,那麼同樣可以肯定的是:對未來時期之財貨需求的認識,乃是規劃一切旨在滿足需要的人類活動之首要前提。因此,無論人類的這一活動在何種外部條件之下展開,其成敗主要將取決於對他們在未來時期所需之財貨數量的正確預見——亦即取決於對其需求的正確事先擬定。同樣顯而易見的是,完全缺乏預見將使任何旨在滿足人類需要的活動規劃成為徹底不可能。
決定人類活動成敗的第二個因素,是人們對於可供其用以達成所欲目的之手段所獲得的認識。因此,無論在何處觀察到人們從事旨在滿足其需要的活動,皆可見他們認真致力於就可供其用於此一目的之財貨數量,取得盡可能精確的認識。他們如何着手於此,便是本節將要探討的主題。
任何時候,社會各成員所擁有的物品數量,皆由既有的環境條件所決定;在確定這些數量時,他們所面對的唯一問題,便是量度並清點手頭可支配的物品。這兩種具前瞻性的人類活動,其理想結果是:在某一特定時點對可支配物品作出完整的列舉,把它們歸入完全同質的類別,並精確地確定每一類別中項目的數目。然而在實際生活中,人們遠遠未能追求此一理想,他們通常甚至不會嘗試在現有量度與清點技藝的水準下取得盡可能精確的結果,而只滿足於實際目的所必需的那種精確程度。不過,有一項頗具意義的證據,顯示對手頭既有物品數量的精確認識對許多人具有重大的實際意義,那就是:我們在商人、工業家,以及一般那些已發展出高度前瞻性活動的人士當中,發現這種認識具有相當例外的精確程度。然而即使在最低的文明水準上,我們亦會遇到對可支配物品數量的某種程度的認識,因為顯而易見,倘若完全缺乏這種認識,便會使人類任何旨在滿足需要的前瞻性活動成為不可能。
人們從事旨在滿足其需要的籌劃活動,其程度愈高,便愈努力對任何時候手頭可支配的物品數量取得清晰的認識。因此,凡是已經存在相當規模的物品貿易之處,我們便會發現人們嘗試對社會中與其保持貿易往來的其他成員當前可支配的物品數量,形成某種判斷。
只要人們彼此之間並無相當規模的貿易,每個人對於知曉其他人手中持有何種數量的物品,顯然只有微小的興趣。然而,一旦一種廣泛的貿易發展起來,主要是由於分工的結果,而人們發現自己在滿足其需求方面大部分依賴於交換,他們自然便會對以下事項獲得一種十分明顯的興趣:不僅要瞭解自己所擁有的一切物品,亦要瞭解所有與其保持貿易關係的其他人士的物品;因為這些其他人士所持有的一部分財產,屆時即使並非直接地、亦會間接地(透過貿易)為他們所能取得。
一旦社會達到某種文明水準,日益增長的分工便會導致一個特殊職業階層的形成,這一階層在交換中充當中介,並為社會其他成員執行的,不僅是貿易運作中機械性的部分(運輸、分銷、物品的儲存等),亦包括記錄可支配數量的任務。因此我們觀察到,有一個特定的人群在職業上具有特別的興趣,去蒐集關於物品數量的資料,即最廣義上所謂的存貨,亦即他們所中介其貿易的各民族與國家當前可支配的物品。他們所蒐集的資料,按照有關中介者在商業生活中所處的地位,涵蓋大小不一的貿易區域(單一的郡縣、省份,乃至整個國家或大洲)。此外,他們亦對許多其他種類的一般資訊具有興趣,但我們將會在稍後之處有機會討論此點。
然而,保存這類統計記錄——就其涉及相當數量的個人群體,乃至整個民族或民族群體當前可支配的物品數量而言——卻會遇到頗為可觀的困難,因為這些存貨的精確確定,只能藉助一次普查來進行。普查的程序,以一套複雜的公職人員機構為前提,該機構須涵蓋整個貿易區域,並配備必要的權力。這樣的機構只能由國家政府提供,而政府亦只能在其本身的領土範圍內提供。此外,正如每一位專家所知,即使在這些界限之內,當普查所涉及的是其可支配數量不易為官方所列舉的物品時,亦會失去其效能。
普查同樣只能不時地、方便地進行。事實上,通常只能以相當長的時間間隔來進行。因此,在某一時點就一切其可支配數量受劇烈波動影響的物品所獲得的資料,雖然其數字或可宣稱具有可靠性,亦往往已經失去了實際價值。
因此,旨在確定某一民族或國家在任何時候可支配物品數量的政府活動,自然受到限制:(1)限於其數量僅有輕微變動的物品,例如土地、建築物、家畜、運輸設施等,因為在某一特定時點對此類項目所作的普查,在其後的時點亦同樣保持其有效性;以及(2)限於其可支配數量受到某種程度公共控制的物品,從而所獲數字的正確性至少在某種程度上得到保證。
鑑於在上述情況下商界對於盡可能精確地認識某些貿易區域可支配物品數量所具有的顯著興趣,可以理解的是,商界並不滿足於上述政府活動的不完整結果——這種活動就其大部分而言,是在缺乏商業理解的情況下進行的,而且始終只涵蓋個別國家或國家的若干部分,而非整個貿易區域。相反,商界本身嘗試獨立地、且往往以相當的財務犧牲,就有關數量提供盡可能全面而精確的資訊。這一需要催生了許多服務於商界特殊利益的機構,其任務在相當程度上,乃在於就各個生產部門當前在各貿易區域中的存貨狀況,向其成員提供資訊。
這些機構之中,包括各大商號於其每一種商品的主要市場上所維持的通訊員。這些通訊員的主要職責之一,便是持續地向其僱主通報商品存貨的狀況。對於每一種重要商品,亦有相當數量定期出版的商業報告服務於同一目的。任何人若細心追蹤倫敦的 Bell 或柏林的 Meyer 的穀物報告、馬格德堡 Licht 的食糖報告、利物浦 Ellison 與 Haywood 的棉花報告等等,便會在其中發現關於商品存貨當前狀況的可靠資訊(以及許多其他對商界具重要意義的資料,我將於稍後討論),這些資訊乃基於各種調查,以及在調查不可行之處的精巧計算。正如我們將會看到的,這些對商品存貨的估算,對於經濟現象、尤其是價格形成,具有十分明確的影響。例如,Ellison 與 Haywood 的棉花報告,定期載有關於利物浦、整個英格蘭、歐洲大陸,以及美洲、印度、埃及和其他產棉地區當前各等級棉花存貨的資訊;它們定期向我們通報正在公海上運輸途中的棉花數量(在途貨物)、其發運的港口,以及在英格蘭的數量是仍在批發商手中、已在紡紗廠或其他買家的倉庫中,抑或已劃撥出口等等。
這些報告所依據的,是各種類的公共普查——商界一旦發現這些普查確有可信之處,便立即設法加以利用——是由各地專家通訊員所蒐集的資訊,部分亦依據經驗豐富、可靠性已獲證明的商人的估算。它們所涵蓋的,不僅是任何特定時候可支配的存貨,亦包括預期將於未來時段為人們所可支配的物品數量。20 例如,在上述 Licht 的報告中,人們不僅能找到關於一切與德國有往來的貿易區域中食糖存貨波動的消息,亦能找到一份關於原料與製造生產的全面事實彙編。具體而言,人們可找到當前的報告,內容關於:種植甘蔗與甜菜的土地面積、甘蔗與甜菜作物的目前狀況、天氣對收成時間及收穫量與質量結果的預期影響、收成本身、製糖廠與精煉廠的產能、這些工廠中運作中的數目與閒置的數目、預期將抵達德國市場的外國與本國產量及其預期到達的時間、製糖方法上的技術進步、分銷機構中的擾動等等。關於其他商品的類似資料,則載於前一段所提及的其他商業報告之中。
此類報告通常足以就與每一種商品相關的、範圍或大或小的貿易區域中該商品的可支配數量,向商界提供資訊,並為其判斷存貨的預期變動提供依據。在確實存在不確定性之處,這些報告則用以提請人們注意此一情況,俾使在一切某筆特定交易的結果取決於某物品可支配數量大小的情形下,其風險性質均能引起商界的注意。
3. 人類經濟與經濟物品的起源
A. 經濟物品。
在前兩節中,我們已經看到,個別的人,以及由貿易聯結而成的整個國家及國家群體的居民,如何一方面嘗試對其未來時段的需求形成判斷,另一方面對其用以滿足這些需求的可支配物品數量形成判斷,從而以此方式獲得旨在滿足其需要的活動所不可或缺的基礎。我們現在轉而探討的任務,乃在於說明:人們如何在此一認識的基礎上,引導可支配的物品數量(消費物品與生產資料),以盡可能最大程度地滿足其需要。
對某物品的需求量與可支配數量所作的考察,可能確立以下三種關係中任何一種的存在:
(a)需求量大於可支配數量。
(b)需求量小於可支配數量。
(c)需求量與可支配數量相等。
在數目遠為眾多的物品上,我們可以經常地觀察到上述關係中的第一種——即對某物品的需要中有一部分必然不得不維持未獲滿足。我在此並非指奢侈品,因為就奢侈品而言,這種關係似乎不言而喻。但即使是最粗劣的衣物、最普通的居所與陳設、最常見的食物等,亦屬此類物品。即使是泥土、石塊,以及最微不足道的各種廢料,按常規亦並非以如此巨大的數量為我們所可支配,以致我們無法再運用更大的數量。
凡是這種關係就某一特定時段而出現之處——亦即凡是人們認識到對某物品的需求量大於其可支配數量之處——他們便會獲得進一步的洞見:可支配數量中沒有任何一部分,只要在實際上具有任何意義,可以喪失其有用屬性或脫離人類的控制,而不致使某些先前已獲供應的具體人類需要維持未獲滿足,或不致使這些需要如今得到的滿足較先前為不完全。
此一洞見對於力求盡可能完全地滿足其需要的人類活動所產生的首要影響是,他們會努力:(1)維持其可支配地持有處於此種數量關係中的物品的每一單位,以及(2)保全其有用屬性。
認識到需求量與可支配數量之間此種關係的進一步影響是:人們一方面意識到,在一切情況下對該物品的需要均會有一部分維持未獲滿足;另一方面亦意識到,對此物品的部分數量作任何不恰當的運用,必然會導致那些本可藉由對可支配數量的恰當運用而獲供應的需要中,有一部分維持未獲滿足。
因此,就一種處於上述關係之中的財貨而言,人在以滿足需求為目標的審慎活動中,會努力做到:(3)在他們將以該財貨的可用數量予以滿足的較重要需求,與他們不得不擱置而無法滿足的需求之間作出抉擇;(4)以一定數量的財貨取得盡可能最大的成果,或以盡可能最小的數量取得一定的成果,換言之,將他們所能支配的消費財數量,尤其是可用的生產資料數量,以最為妥當的方式導向其需求的滿足。
人這些指向以上四個目標的活動之總和,稱為經濟活動,而處於前文所論之數量關係中的財貨,正是其唯一的對象。這類財貨乃是經濟財,以與下述財貨相區別:對於後者,人並不感到有任何予以節約的實際必要——其理由,正如我們稍後將會看到的,可以追溯至能夠精確衡量的數量關係,正如在經濟財的情形中已經顯示是可能的那樣。
但在我們著手闡明這些關係,以及最終由其所決定的種種生活現象之前,我們將先考察一項社會生活的現象,它對於人類福祉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意義,並且就其終極成因而言,源自我們在本節稍早所認識的同一種數量關係。
迄今為止,我們以極為一般的方式呈現了那些生活現象,它們源於這一事實:人對於許多財貨的需要,大於他們所能取得的數量;而且我們並未特別顧及人的社會組織。因此,至此所論者,對於一個與世隔絕的個人,以及對於一個整體社會,不論其如何組織,皆同樣適用。然而,人的社會生活——人即便作為社會的成員,仍追逐其個人利益——就一切其可用數量少於其需要的財貨而言,呈現出一項特殊的現象。對於這一現象的論述,或可置於此處。
倘若所論的數量關係出現於一個社會之中(亦即,倘若一個社會對某種財貨的需要大於其可用數量),那麼,按照稍早所言,組成該社會的全體個人各自的需求,便不可能獲得完全的滿足。恰恰相反,沒有甚麼比這更為確定的了:該社會某些成員的需求,將會或者全然得不到滿足,或者至少只能以不完全的方式得到滿足。在此,人的自利找到了使自身得以彰顯的誘因;而在可用數量不足以供應所有人之處,每一個人都將設法盡可能完全地保障自己的需要,而排除他人。
在這一爭奪之中,各個個人將獲致極為懸殊的成功程度。但無論處於此種數量關係之下的財貨以何種方式被分配,社會中某些成員的需要都將或者全然得不到滿足,或者只能不完全地得到滿足。因此,就可用財貨數量的每一部分而言,這些人都將與現有的佔有者懷有相對立的利益。然而,正是隨著這種利益的對立,社會便有必要保護各個個人對於處於此種關係之下的財貨的佔有,使之免受一切可能的暴力行為侵害。如此一來,我們便達致了我們現行法律秩序的經濟起源,尤其是所謂所有權保護的經濟起源,亦即財產的基礎。
因此,人類經濟與財產有著共同的經濟起源,因為兩者得以存在的終極理由,皆是這一事實:存在着可用數量小於人的需要的財貨。所以,財產與人類經濟一樣,並非一項任意的發明,而毋寧是對下述問題唯一在實際上可行的解決方案——這一問題,就事物的本性而言,是由一切經濟財的需要與可用數量之間的不對等所強加於我們的。
其結果是:若不消除必然引致財產的那些原因,便不可能廢除財產這一制度——亦即,若不同時將一切經濟財的可用數量增加到如此程度,以致社會全體成員的需要皆能獲得完全的滿足;或者若不將人的需要削減到足夠的程度,以致可用的財貨足以完全滿足其需要,便不可能廢除財產。在需要與可用數量之間未建立起這樣一種均衡之前,一種新的社會秩序固然能夠確保經濟財的可用數量被用於滿足與目前不同之人的需要。但藉由這樣一種重新分配,它卻永遠無法克服這一事實:將會存在這樣一些人,他們對於經濟財的需要,或者全然得不到滿足,或者只能不完全地得到滿足,而為防其可能的暴力行為,經濟財的佔有者便不得不受到保護。因此,財產在此意義上與其社會形式下的人類經濟密不可分;而一切社會改革的方案,皆只能合理地導向經濟財的妥當分配,而絕不能導向財產這一制度本身的廢除。
B. 非經濟財。
在前一節中,我所描述的是那些日常現象,它們源於這一事實:對某些財貨的需要大於其可用數量。現在我將闡明源於相反關係的種種現象——亦即,作為下述關係之結果的種種現象:在此關係中,人對某種財貨的需要小於他們所能取得的該財貨之數量。
這一關係的首要結果是:人不僅知道他們對這類財貨的一切需求之滿足已獲得完全的保障,而且也知道,他們將無從為滿足這些需求而耗盡這類財貨的全部可用數量。
假設有一座村莊,其用水仰賴一條山溪,其正常流量為每日 200,000 桶水。然而,每逢暴雨,以及在春季山上積雪融化之時,流量會升至 300,000 桶。在最為乾旱之時,則降至每日僅 100,000 桶水。再假設該村的居民,為了飲用及其他用途,為完全滿足其需要,通常需要每日 200 桶,至多 300 桶。他們最高的需要量 300 桶,與每日至少 100,000 桶的可用最低量形成對比。在這一情形,以及在發現此種數量關係的其他一切情形中,顯然不僅對該財貨一切需要的滿足已獲保障,而且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也將只能部分地利用可用數量來滿足其需要。同樣顯而易見的是:只要前述數量關係不因此而逆轉,這類財貨的部分數量縱使被移出其支配範圍,或喪失其有用屬性,其需要的滿足亦不會因而有任何減損。其結果是:從事經濟活動的人並無任何實際必要,去保全其所支配的這類財貨的每一單位,或去保存其有用屬性。
同樣地,就可用數量超過其需要的財貨而言,亦無從觀察到上述人類經濟活動現象中的第三項與第四項。倘若此種關係確實存在,那麼,當人即便在其一切需要獲得最完全的滿足之後仍無法耗盡其所能取得的全部數量時,在他們應以可用數量予以滿足的需求與他們將甘心擱置而不予滿足的需求之間,企圖作出任何抉擇,又有何意義可言?又有甚麼能促使人去以這類財貨的每一數量取得盡可能最大的成果,並以盡可能最小的數量取得任何一定的成果呢?
由此可見,就可用數量大於其需要的財貨而言,人類經濟活動藉以表現自身的一切種種形式皆告闕如,正如就處於相反數量關係之下的財貨而言,這些形式之必然存在一樣自然。因此,這類財貨並非人類經濟的對象;正因如此,我們稱之為非經濟財。
至此,我們是以一般的方式考察構成財貨非經濟性質之基礎的關係——亦即,未顧及人目前的社會組織。所餘者,唯有指明源於此種數量關係的特殊社會現象這一任務。
如我們所見,一個社會中各個成員力圖取得足敷其需要的財貨數量、而排除其他一切成員的努力,其根源在於這一事實:社會所能取得的某些財貨之數量,小於其對該財貨的需要。既然在此種關係存在時,不可能完全滿足全體個人的需要,每一個人便感到受促去滿足自己的需要,而排除其他一切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因此,當一個社會的全體成員,為了一定數量、無論如何皆不足以完全滿足各個個人之一切需要的財貨而相互競爭時,這一利益衝突的實際解決方案,正如我們所見,唯有在下述情況下方屬可設想:社會所支配的全部數量之各個部分,轉入某些從事經濟活動之個人的佔有之中,並且這些個人在其佔有上受到社會的保護,而排除經濟中其他一切個人。
就不具經濟性質的財貨而言,情況則迥然不同。在此,社會所支配的財貨數量大於其需要,其結果是:一切個人皆能完全滿足其各自的需要,而可用財貨數量中尚有部分仍未被利用,因為它們對於滿足人的需要毫無用處。在此種情況下,並無任何實際必要促使任何個人去取得足敷其需要的那一部分整體;因為僅僅認識到那使所論財貨具有非經濟性質的數量關係,便已足以使他確信:即便社會的其他一切成員皆完全滿足其對這些財貨的需要,仍將剩餘綽綽有餘的數量供他滿足自己的需要。
因此,正如經驗所教導的,社會中單個個人的努力並不指向取得非經濟財的數量、以滿足自身的個別需要而排除其他個人。所以,這類財貨既非經濟的對象,亦非人對財產之慾望的對象。恰恰相反,就一切處於導致非經濟性質之關係中的財貨而言,我們實際上可以觀察到一幅共產主義的圖景;因為在現有自然條件下,凡屬可能之處,人皆是共產主義者。在那些位於河畔、其河水多於居民為滿足其需要所欲取用之量的城鎮中,人人皆走向河邊,汲取任何所欲的水量。在原始森林中,人人皆可不受阻礙地取得他所需的木材數量。而人人皆讓他認為適宜的那麼多光線與空氣進入自己的居所。這種共產主義之奠基於一種非經濟關係,正如財產之奠基於一種經濟關係一樣自然。
C. 經濟財與非經濟財之間的關係。
在前兩節中,我們考察了人類經濟的本性與起源,並闡明了:經濟財與非經濟財之間的區別,最終奠基於一項能夠精確判定的差異,即這些財貨的需要與可用數量之間關係的差異。
但若這一點已經確立,則同樣顯而易見的是:財貨的經濟性質或非經濟性質,並非其內在固有之物,亦非其任何屬性;因此,每一種財貨,不論其內在屬性或外在特徵如何,當它進入上文所闡明的數量關係之中時,便取得經濟性質,而當這一關係逆轉時,便喪失之。21
經濟性質絕非僅限於那些在社會脈絡中成為人類經濟活動對象的財貨。倘若一個孤立的個人對某種財貨的需求大於他所能取得的該財貨數量,我們便會看見他保有他所支配的每一單位,將其貯存起來,以最適於滿足其需要的方式運用,並在他將以可得數量滿足的需要與他將任其不獲滿足的需要之間作出抉擇。我們同樣會發現,同一個人對那些以超出其需求的數量供他取用的財貨,並無理由從事此種活動。因此,即使對一個孤立的個人而言,經濟財與非經濟財亦同樣存在。所以,一種財貨之經濟性質的成因,不可能在於它是「交換對象」或「財產對象」這一事實。同樣地,儘管有人投入大量機巧的推論,試圖把與此見解相牴觸的實際現象詮釋為與之相符,但若主張某些財貨是勞動的產物、而另一些則是大自然不勞而賜予我們的,並以此作為區分經濟性質與非經濟性質的標準,亦同樣難以成立。因為經驗告訴我們,許多並未耗費勞動的財貨(沖積地、水力等),只要其可得數量無法滿足我們的需求,便顯示出經濟性質。同時,一物之為勞動的產物,其本身也未必就使其具有財貨性質,更遑論經濟性質。因此,生產某財貨所耗費的勞動,不可能是經濟性質的標準。恰恰相反,顯然此一標準必須僅僅在財貨的需求與可得數量之間的關係中尋求。
此外,經驗教導我們:同類的財貨在某些地方並不顯示經濟性質,在另一些地方卻是經濟財;而同類且同一地點的財貨,亦會隨著情況的變遷而獲得或喪失其經濟性質。
在泉源充沛的地區,新鮮飲用水的存量;在原始森林中,未加工的木材;在某些國家甚至連土地,都不具有經濟性質;然而這些同樣的財貨,在同一時間於其他地方卻顯示出經濟性質。財貨在某一特定時地不具經濟性質、卻於同一地點在另一時間取得經濟性質的例子,亦同樣為數不少。因此,財貨之間的這些差異及其可變性,不可能以財貨的屬性為依據。恰恰相反,倘若有所疑慮,人們在一切情況下,都可以藉著對這些關係作精確而審慎的考察而確信:當同類的財貨於同一時間在兩個不同地方具有不同性質時,這兩地的需求與可得數量之間的關係便是不同的;而凡在某地,原本不具經濟性質的財貨成為經濟財,或發生相反的情況時,此一數量關係必定已經有所改變。
依照我們的分析,一種非經濟財之所以成為經濟財,其原因只可能有兩類:人類需求的增加,或可得數量的減少。
導致需求增加的主要原因有:(1)人口的增長,尤其當其發生於有限的地域之內;(2)人類需要的增長,因而任何特定人口的需求隨之上升;(3)人類對事物與其福祉之間因果關連的認識的進展,因而財貨產生了新的有用用途。
我幾乎無須指出,所有這些現象都伴隨著人類由較低的文明階段向較高的文明階段過渡。由此自然而然得出一個結論:隨著文明的進展,非經濟財顯示出趨向取得經濟性質的傾向,這主要是因為其中所涉的一項因素乃是人類需求的量度,而此一量度會隨著文明的逐步發展而增加。倘若於此再加上那些先前不顯示經濟性質的財貨可得數量的減少(例如木材,因某些文化發展階段所伴隨的森林清伐或破壞而減少),那麼最自然不過的事便是:那些在較早文明階段其可得數量遠遠超過需求、因而不顯示經濟性質的財貨,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成為經濟財。在許多地方,尤其是在新大陸,這種由非經濟性質向經濟性質的過渡,可就許多財貨——尤其是木材與土地——在歷史上得到證明。事實上,這種過渡甚至在當下也可觀察到。儘管這方面的資料只是零散片段,我仍相信,在曾經森林如此茂密的德國,幾乎找不到居民未曾在某個時候經歷過這種過渡的地方——例如就薪柴而言便是如此。
由上述可見,一切使經濟財成為非經濟財、以及反過來使後者成為經濟財的變化,都可以簡單地歸結為需求與可得數量之間關係的改變。
就其所顯示的特徵而言,介於經濟財與非經濟財之間、佔據中間地位的財貨,可以主張享有特殊的學術旨趣。
首先必須歸入此一類別的,是高度文明國家中那些由政府生產、並以如此龐大的數量供公眾使用的財貨,以致即使是社會中最貧窮的成員亦可隨意支配任何所欲的數量,結果它們對消費者而言並未取得經濟性質。
例如,在高度發達的社會中,公立學校教育通常便是這樣一種財貨。純淨而衛生的飲用水,亦被許多城市的居民視為如此重要的一種財貨,以致凡是大自然未能充裕供應之處,便藉導水渠將其引至公共水泉,數量之大,不僅完全滿足居民對飲用水的需求,而且通常還有遠超這些需求的可觀數量可供取用。在文明程度低下的社會裡,教師的傳授對於需要此種傳授的人而言乃是經濟財;而在更為高度發達的社會裡,由於這同一財貨由國家提供,它便成為非經濟財。同樣地,在許多大城市中,先前對消費者具有經濟性質的純淨衛生飲用水,亦成為非經濟財。
反過來說,那些本來以超出需求的數量自然供應的財貨,倘若某個有勢力的個人將經濟體中的其他成員排除於自由取得和使用之外,便可能對其消費者取得經濟性質。在林木茂密的國家,有許多村莊四周環繞著木材充裕的天然森林。在這類地方,木材的可得數量遠遠超過居民的需求,按事物的自然進程,未經砍伐的木材原不具有經濟性質。但是當一個有勢力的人霸佔了整片森林、或其中的大部分時,他便能以這樣的方式調控居民實際可得的木材數量,使木材對他們而言竟然取得了經濟性質。例如在林木繁茂的喀爾巴阡山區,有許多地方的農民(從前的農奴)必須向大地主購買他們所需的木材,與此同時,大地主每年卻任由成千上萬根原木在森林中腐爛,因為他們可得的數量遠遠超過他們當前的需求。然而,這是一種按事物的自然進程本不具經濟性質的財貨,人為地對消費者成為經濟財的情形。在這種境況下,這些財貨實際上呈現出一切作為經濟財所特有的經濟生活現象。22
最後,屬於此一類別的,還有那些目前並不顯示經濟性質、但著眼於未來的發展、已在許多方面被從事經濟活動的人視為經濟財的財貨。更確切地說,倘若一種非經濟財的可得數量在不斷減少,或對它的需求在不斷增加,而需求與可得數量之間的關係已使人能夠預見該財貨終將由非經濟地位過渡為經濟地位,那麼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通常便會把可得數量中的若干部分作為其經濟活動的對象。即使造成該財貨非經濟性質的數量關係實際上仍然存在,他們也會如此行事;而當他們作為社會成員生活時,通常還會藉著取得與其個人需求相應的數量,來為自己保障這些需求。同樣的推理也適用於那些可得數量受到如此劇烈波動的非經濟財,以致唯有在正常時期掌握一定的剩餘,方能確保在匱乏時期掌握所需。它同樣適用於一切如下的非經濟財:其需求與可得數量之間的界限已是如此貼近(前文第94頁所提及的第三種情形尤其屬於此類),以致經濟體中某些成員的任何濫用或無知都可能輕易對其他人造成損害;或者當特殊的考量(例如對舒適或清潔的考量)顯然使得霸佔該非經濟財的部分數量成為合宜之舉時。基於這些以及類似的理由,在那些就經濟生活的其他方面對我們而言仍顯現為非經濟財的財貨身上,亦可觀察到財產的現象。
最後,我想提請讀者注意一種在判斷財貨經濟性質時極為重要的情況,即財貨品質上的差異。倘若一種財貨的可得總量不足以滿足對它的需求,那麼該總量中每一個可觀的部分,無論其品質如何,都成為人類經濟活動的對象,因而成為經濟財。反之,倘若一種財貨的可得數量大於對它的需求,因而總存量中有一些部分並不用以滿足任何需要,那麼按照前面關於非經濟財本質所述,倘若這些財貨單位的品質全然完全相同,則它們全都必定具有非經濟性質。但是,倘若某財貨可得存量中的若干部分相對於其他部分擁有某些優點,而這些優點的性質乃是:使用這些部分、而非那些較無用的部分,能夠更好地、或一般而言更完全地滿足各種人類需要,那麼便可能發生這樣的情況:品質較佳的財貨取得了經濟性質,而其他(較劣的)財貨卻仍顯示非經濟性質。例如,在一個土地極其充裕的國家,那些因土壤組成或因其區位而較為可取的土地,可能早已取得經濟性質,而較貧瘠的土地卻仍顯示非經濟性質。又如,在一座坐落於河畔、河水品質低劣可供飲用的城市裡,當河水尚未顯示經濟性質之時,泉水的若干數量或許早已成為個人經濟活動的對象。
因此,倘若我們有時發現某財貨全部供給中的不同部分在同一時間具有不同的性質,其原因在此情形下也同樣始終只在於:品質較佳之財貨的可得數量小於需求,而品質較劣的財貨則以超出需求的數量(即品質較佳之財貨未能滿足的那部分需求)可供取用。因此,此類事例並不構成例外,恰恰相反,它們乃是對本章所陳述各原則的一種印證。
D. 支配財貨經濟性質的法則。
在我們對支配人類需求之法則的考察中,我們已得出如下結果:對較高階財貨的需求之存在取決於:(1)我們對相應的較低階財貨有需求,並且(2)對這些較低階財貨的需求尚未獲得滿足,或至少尚未完全獲得滿足。我們已將經濟財界定為其可得數量不能完全滿足需求的財貨,由此我們便得到如下原理:對較高階財貨之需求的存在,取決於相應的較低階財貨具有經濟性質。
凡是純淨而健康的飲用水存在的數量超過人口所需之處,此種財貨因而不具經濟性質,那麼專門用於運送、輸送以及過濾飲用水的各種器具或運輸工具,亦無從產生對其之需要。在那些柴薪(確切而言是樹木)天然過剩、因而此種財貨不具經濟性質的地區,凡是專門適用於生產柴薪的高級財貨,其需要顯然從一開始就完全不存在。反之,在柴薪或飲用水具有經濟性質的地區,對相應高級財貨的需要則必定存在。
然而,既然已經確立:人對高級財貨的需要乃由相應低級財貨的經濟性質所決定,而且若高級財貨不能用於生產經濟財貨,則對它們的需要根本無從產生;那麼隨之可知,在此情形下,對高級財貨的需要無論如何也不能變得大於其可得數量,無論該數量何等之少,因而它們從一開始便不可能取得經濟性質。
由此我們得出一條普遍原則:高級財貨的經濟性質取決於那些藉其生產出來的低級財貨的經濟性質。換言之,任何高級財貨,除非適用於生產某種低級經濟財貨,否則既不能取得、亦不能保有經濟性質。
因此,若我們所考察的是具有經濟性質的低級財貨,並且追問其經濟性質的終極原因,那麼倘若有人假定它們之所以是經濟財貨,乃因生產它們所使用的財貨在生產過程開始之前便已具有經濟性質,這便完全顛倒了真實的關係。首先,這樣的假設會與一切經驗相牴觸;經驗告訴我們,由經濟性質毫無疑問的高級財貨,可以生產出完全無用之物,而且由於經濟上的無知,事實上確實會被生產出來,這些東西甚至連財貨性質都不具備,遑論經濟性質。此外,亦可設想這樣的情形:由高級經濟財貨可以生產出具有財貨性質、卻不具經濟性質之物。為作說明,只須設想有人用昂貴的經濟財貨在原始森林中生產木材,在淡水泉源充沛的地區儲存飲用水,或去製造空氣,諸如此類!
因此,財貨的經濟性質不可能是其由高級經濟財貨生產出來這一情況所致;而且即便此種解釋並不牽涉進一步的內在矛盾,無論如何也必須予以否棄。以高級財貨的經濟性質去解釋低級財貨的經濟性質,只是一種偽解釋;它除了不正確、與一切經驗相牴觸之外,甚至連解釋一種現象所應具備的形式條件都不能滿足。倘若我們以第二級財貨的經濟性質去解釋第一級財貨的經濟性質,又以第三級財貨的經濟性質去解釋第二級財貨,再以第四級財貨的經濟性質去解釋第三級財貨,如此遞推,問題的解決並未因此實質地前進一步,因為關於財貨經濟性質的最終且真正原因之問題始終懸而未決。
然而,我們先前的解釋表明:人,連同其需要以及其對滿足需要之手段的支配,本身正是人類經濟生活既起始又終結的那一點。最初,人對第一級財貨產生需要,並把那些可得數量小於其需要的財貨作為其經濟活動的對象(亦即把它們當作經濟財貨來對待),而對其他財貨,他則找不到實際的誘因將其納入其經濟活動的範圍。
其後,思考與經驗引領人對事物之間的因果聯繫,尤其是事物與其福祉之間的關係,獲得愈來愈深入的洞察。他們學會使用第二級、第三級以至更高級的財貨。但對於這些財貨,正如對於第一級財貨一樣,他們發現有些可得數量超過其需要,而另一些則情形相反。因此,他們也把高級財貨分為兩類:一類納入其經濟活動的範圍,另一類則感不到任何實際必要如此對待。這便是高級財貨經濟性質的由來。
4. 財富
我們在前面(第 76 頁)把「一個人所支配的財貨之全部總和」稱為他的財產。另一方面,我們則把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所支配的經濟財貨之全部總和23稱為他的財富。24,25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所支配的非經濟財貨,並非其經濟活動的對象,因而不可視為其財富的組成部分。我們已見,經濟財貨乃是其可得數量小於對其需要的財貨。因此,財富亦可界定為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所支配的財貨之全部總和,而其數量小於對它們的需要。由此可知,倘若有一個社會,其中一切財貨的可得數量皆超過對它們的需要,則既不會有經濟財貨,亦不會有任何「財富」。儘管財富因而是一個人相較於在相同條件下從事經濟活動的他人,能滿足其需要之完全程度的一種衡量,它卻絕非其福祉的絕對衡量;26因為一切個人以及社會的最高福祉,將在社會所能支配的財貨數量如此之大、以致無人需要財富之時方得實現。
這些論述意在引出一個問題的解答;該問題由於導致表面上的種種矛盾,足以使人對我們這門科學之原理的正確性產生懷疑。問題源於以下事實: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可得之經濟財貨數量若持續增加,必然使這些財貨終將喪失其經濟性質,並由此使財富的組成部分遭受減損。於是我們便有了這一奇異的矛盾:財富對象的持續增加,作為其必然的最終後果,竟會導致財富的減損。27
假設某種礦泉水對一個民族而言其可得數量小於對其之需要。那麼,由若干從事經濟活動的人所支配的此種財貨之各部分,以及礦泉本身,便都是經濟財貨,因而是財富的組成部分。再假設此種藥用之水忽然開始以如此充沛的程度自若干溪流中湧出,以致喪失其先前的經濟性質。那麼最為確定不過的是:在此事件之前由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所支配的礦泉水數量,以及礦泉本身,如今都將不再是財富的組成部分。如此一來,便確實出現了這樣的情形:財富組成部分的逐步增加,最終竟導致了財富的減損。
此一悖論乍看之下極為觸目驚心,但經更為精確的考量,便顯出它不過是表面上的。如我們先前所見,經濟財貨乃是其可得數量小於對其需要的財貨。它們是部分匱乏的財貨,而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之財富,無非就是這些財貨的總和。倘若它們的可得數量逐步增加,直至最終喪失其經濟性質,則匱乏不復存在,它們便移出了構成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之財富的財貨之列,亦即離開了那部分匱乏的財貨之類。一種先前匱乏的財貨在逐步增加之後,最終帶來該財貨不再短缺這一結果,這其中當然並無任何矛盾。
恰恰相反,經濟財貨的逐步增加必定最終導致先前匱乏之財貨數目的減少,這一命題之直接顯而易見,正如其相反命題——即充沛可得的(非經濟)財貨若長期持續減少,必定最終使它們在某種程度上變得稀少,因而成為財富的組成部分,財富亦由此增加——之顯而易見一樣。
上述悖論不僅就財富對象的數量範圍而被提出,而且以類似的方式也就經濟財貨的價值與價格而被提出,28因此它只是表面上的,並且建基於對財富之本質及其組成部分的一種誤解之上。
我們已把財富界定為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所支配的經濟財貨之全部總和。因此,任何一項財富的存在,皆以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為前提,或至少以一個其名下有經濟活動行為被執行的人為前提。為某一特定目的而指定的經濟財貨數量,因而並非經濟意義上的財富。法人之虛構或許對法律實務之目的、乃至對法律構造之目的有效,但對我們這門斷然摒棄一切虛構的科學則無效。所謂的「信託基金」29因而是供特定目的之用的經濟財貨數量,但並非經濟意義上的財富。
這便引出公共財富之本質的問題。國家、省、社區以及各類團體,一般皆支配著一定數量的經濟財貨,以滿足其需要、實現其目的。在此,法人之虛構對於政治經濟學家並非必要。他無須援用任何虛構,便能觀察到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單位、一個社會組織,其人員管理著供其滿足需要之用的某些經濟財貨,並把這些財貨導向此一目標。因此,無人會躊躇於承認政府的、省的、市的以及法團的財富之存在。
情況與「國民財富」一詞所指稱者有所不同。在此,我們所要處理的並非一個民族可供滿足其需要、由政府僱員管理並由其導向其目的之經濟財貨的全部總和,而是供一個社會中各個獨立的、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與團體為其各自的個人目的而支配的財貨之總體。因此,我們所要處理的,是一個在若干重要方面均偏離我們所稱財富的概念。
倘若我們運用這樣一種虛構:把一個社會中所有從事經濟活動的人——他們各自力求滿足其特殊的需要,並且往往受與他人利益相對立之利益所驅使——設想為一個龐大的、從事經濟活動的單位;再進而假定各個獨立的、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所支配的經濟財貨數量,並非用於滿足其特殊需要,而是用於滿足構成該經濟體的全體個人之需要;那麼我們當然便會得到這樣一個概念: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單位(在此即社會)所支配、可供滿足其集體需要之用的經濟財貨之總和。此種概念確可正當地以「國民財富」一詞稱之。然而在我們當前的社會安排之下,社會中各個從事經濟活動的成員為滿足其特殊的個人需要而支配的經濟財貨之總和,顯然並不構成經濟意義上的財富,而毋寧是一個由人際往來與貿易聯結在一起的諸財富之複合體。30
然而,對於剛才所提及的財貨總和,給予一個科學的稱謂之需要,是如此正當;而「國民財富」一詞作為該概念之稱謂,又是如此普遍地被接受並為慣用法所認可;以致倘若我們在對所謂國民財富之正確本質有更清晰認識之後便捨棄這個既有的稱謂,反而會拙劣地辜負此一需要。
因此,我們只需提防那種必然會出現的錯誤,亦即在不留意此處所論之區別時所產生的錯誤。在一切僅僅涉及所謂國民財富之量的確定的問題上,可以把一國之中各個個人之財富的總和稱為國民財富。但若涉及由國民財富之大小推論至一國人民之福祉的推斷,或是涉及由各個經濟主體之間的接觸所產生的現象,那麼字面意義上的國民財富這一概念便必然會屢屢導致錯誤。在所有這些情況下,國民財富毋寧應被視為社會各成員之財富所構成的複雜合成體,而我們則必須把注意力放在這些個人財富之大小的差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