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Theory of Commodity
1. 商品概念之通俗意義與科學意義
在一個孤立的家計經濟中,每一經濟單位的生產活動,僅以生產供其自身消費所必需之財貨為目的。此種經濟的本質,排除了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財貨的可能。然而,為滿足家計之需要而必須完成的各種任務,家長卻可根據各成員與其所擁有之任何僕役的特殊才能與技藝,把這些任務分派予各家庭成員及僕役。因此,孤立家計經濟的特徵,並非缺乏任何分工,而是其自給自足,生產僅關涉注定供家計自身消費的財貨,而完全不涉及注定用以交換其他財貨的財貨。
當然,相當明顯的是,在孤立家計經濟的範圍之內,分工始終受到極狹窄的限制。一個家庭對任何單一財貨的需要量,通常都遠不足以使一個人能全力從事於其生產,更遑論專事於某一單一的手工操作。再者,可資利用的食物供應,在大多數情況下也遠不足以供養相當數量的勞動者。因此,處於較低發展階段的社會,僅在少數貴族的家計經濟中向我們提供了複雜分工的例子,而其他經濟主體則依然分工甚少,需求亦受到狹窄的限制。
當那些已習得某種技藝的人向社會提供其服務,並為取得報酬而加工他人的原料時,一個民族便可視為已邁出其經濟發展的第一步。古希臘的傭工(Thetes)似乎正是此類工匠,而即使在今日,東歐的許多地區仍別無其他種類的工匠。在消費者家中紡成的紗,由織工織成布料;由消費者種植的穀物,由磨坊主磨成麵粉;甚至木匠與鐵匠,其向較大主顧承製的產品所用之原料,亦由這些主顧供給。
當工匠本身開始為其產品自行採辦原料,儘管他們仍只應消費者的訂貨而生產這些產品時,便可視為在通往更高福祉水平的經濟發展道路上邁出了又一步。此種情形除少數例外,在小城鎮中仍可觀察到,甚至在較大地方的某些行業中亦在某種程度上可見。工匠尚未為日後的、因而是不確定的銷售而製造產品;但他已能在其勞動力所及的範圍之內,藉著使其主顧無須以一種往往極不經濟的方式去花費氣力採購或生產原料,而滿足他們的需要。77
這種向社會提供財貨的方法,無論對消費者抑或生產者而言,皆已意味著在經濟與便利上邁出了相當大的一步。然而,對兩者而言,這也是一個牽涉若干嚴重弊端的步驟。消費者仍須為其產品等候一段時間,且事先永遠無法十分確定其性質。生產者則時而完全無業可營,時而又被訂貨壓得不勝負荷,其結果是他有時被迫閒置,有時卻又無法應付需求。這些弊端促成了為不確定之未來銷售而生產財貨,生產者把這些財貨儲存起來,以便能於需要一旦出現時即時加以滿足。正是這種供應社會的方法,隨著經濟的持續發展,一方面導致工廠(大量生產),另一方面則導致消費者購買現成的(標準化的)商品。因此,這種方法因充分利用分工與使用機器之可能而為生產者提供最高程度的經濟,並因(購買前的檢驗)而為消費者提供最高程度的安全與便利。
生產者或中間商備妥以待出售的產品,稱為商品。在通常的用法中,此一名詞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可移動的有形財貨(貨幣除外)。78由於一個人把其財富的一部分備妥以待交換這一事實,對他人並非總是顯而易見,因而可以理解,商品概念在日常生活中被進一步加以收窄。在通俗語言中,「商品」一詞相當普遍地僅指那些由其所有者如此明白地注定供出售、以致其意圖即使對他人亦顯而易見的財貨。所有者可以極為不同的方式表達其意圖。最常見的,是他把其商品陳列於購買者慣常聚集之處,以表明其意圖,例如市集、商展、有組織的交易所,或其他特別場所;這些場所要麼眾所周知是商品集中之地,要麼藉其外觀或藉醒目可見的標誌(例如店舖、商店、貨倉等)而顯示出其為集中之點。因此,在通俗用法中,商品概念被收窄為一個用以指稱那些處於某種外在情境、以致其所有者出售它們的意圖能為任何人輕易識辨之經濟財貨的名稱。
一個民族所臻達的文明水平愈高,每一經濟主體的生產愈益專門化,則經濟交換的基礎便愈益寬廣,而那些在任何時候皆具商品性質之財貨的絕對與相對數量亦愈益增大,直至最後,可由利用上述關係而獲取的經濟收益變得足夠龐大,足以喚起一個特殊的經濟主體階級;他們為社會打理交換業務在智識與機械方面的工作,並因此而以貿易收益的一部分得到報償。當此種情形出現後,經濟財貨大體上便不再直接由生產者轉至消費者,而往往要經由為數或多或少之中間商之手,循極其複雜的途徑流轉。這些人由於其職業,慣於把某些經濟財貨當作商品看待,並為出售它們而保有對公眾開放的特殊場所。如今,通俗用法已把「商品」一詞局限於那些處於這些商人之手,以及處於那些以明顯之出售意圖而生產財貨之生產者手中的財貨。此種用法之所以產生,無疑是因為這些財貨(merchandise, marchandises, Kaufmannsgüter, mercanzie 等)之所有者的出售意圖,對任何人而言皆特別易於識辨。
然而,在科學論述中,人們感到需要一個名詞,用以指稱一切備妥以待出售的經濟財貨,而不論其有形性、可移動性或作為勞動產物之性質如何,亦不論提供它們出售的是何人。因此,為數眾多的經濟學家,尤其是德國的經濟學家,遂把商品界定為任何種類之、注定供出售的(經濟)財貨。
通俗意義上的商品概念,儘管如此,仍具有重要性,這不僅因為立法者79與為數眾多的經濟學家以通俗意義使用此一名詞,亦因為某些雖知曉此名詞之較廣的、科學的意義的人,有時卻在其定義中採用較狹的、通俗的意義之這一或那一要素。80
從上文剛剛給出的、科學意義上的商品定義可見,商品性質並非財貨所固有之物,並非它的某種屬性,而僅僅是財貨與支配它的人之間的一種特定關係。隨著此種關係的消失,財貨的商品性質亦告終結。因此,倘若持有某財貨的經濟主體放棄其處置該財貨的意圖,或倘若該財貨落入並不打算將其進一步交換、而是打算將其消費的人手中,則該財貨即不再為商品。製帽匠在其店舖中陳列以待出售的帽子,以及綢緞商人在其店舖中陳列以待出售的絲布,皆為商品的例子;但倘若製帽匠決定自用該帽子,而綢緞商人決定把該絲布作為禮物贈予其妻子,則它們便立即不再為商品。一包包的糖與橙,在雜貨商手中是商品,但一旦轉入消費者手中,便喪失其商品性質。鑄成的金屬,倘若其持有者打算不把它用於交換,而是用於某種消費目的——例如他把其塔勒(Thalers)交予銀匠以製造銀器——則它亦立即不再為「商品」。
因此,商品性質不僅不是物品的屬性,而且通常只是物品與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之間的一種過渡性關係。某些物品被其所有者用作與其他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之物品進行交換之用。在這些物品由最初所有者轉至最終所有者的過程中,有時須經數人之手,我們稱之為「商品」;然而,一旦它們抵達其經濟上的歸宿(亦即一旦落入最終消費者手中),它們顯然便不再是商品,而成為與「商品」概念相對立的、狹義上的「消費品」。但在並非如此的情況下,例如黃金、白銀等物品,尤其以鑄幣形式存在時,便極為常見地會繼續維持為「商品」,只要它們持續處於那種賦予其商品性質的關係之中即可。81
由此可見兩點:(1)人們屢屢陳述的「貨幣乃一種商品」這一命題,對於解釋貨幣在眾商品之中的獨特地位毫無助益;(2)有些人否認貨幣的商品性質,理由是「貨幣本身,尤其以鑄幣形式存在時,並不服務於任何消費目的」,此種觀點根本站不住腳,原因很簡單,因為同樣的論證亦可用於否認其他一切物品的商品性質,更何況其假設貨幣不被消費,本身便對貨幣的重要功能存有誤解。因為任何「商品」本身皆不服務於消費目的,尤其在其進行交易時所採取的形態之下更是如此(亦即以錠塊與包捆的形態,以及裝在箱中、包裝中等等)。一件物品若要被消費,便必須不再是「商品」,並須放棄其交易時所採取的形態(亦即必須被熔化、分割、拆封等等)。鑄幣與錠塊是貴金屬最常見的交易形態,而貴金屬須先放棄這些形態方能進入消費這一事實,因此絕不足以構成對其商品性質的任何懷疑理由。
"Der Begriff des Geldes in seiner historisch-ökonomischen Entwickelung," ibid., VI (1866), 15; Gustav Schmoller, Zur Geschichte der deutschen Kleingewerbe im 19. Jahrhundert, Halle, 1870, pp. 165, 180, 511ff.
2. 商品的可銷售性82
A. 商品可銷售性的外部界限
解釋各類物品彼此交換時所依不同且不斷變動之比例的成因,這一問題向來受到經濟學領域學者的特別關注。對此問題的解決嘗試,有多少部獨立的經濟學論著便有多少種。事實上,某些作者甚至徑直將其論著變成了價格理論。然而,不同物品無法以同等的便利程度彼此交換這一事實,迄今卻僅獲得極少的關注。可是,商品在可銷售性上顯而易見的差異,乃是一種具有如此深遠實踐重要性的現象——生產者與商人之經濟活動的成敗,極大程度上取決於對此處起作用之種種影響因素的正確理解——以致科學長遠而言終究無法迴避對其本質與成因的精確探究。誠然,同樣顯而易見的是,對於至今仍有爭議的、關於貨幣(一切物品中最具流動性者)起源的問題,唯有從對此一課題的探究中,方能得出一個完整而令人滿意的解答。
就我所能觀察到的而言,商品的可銷售性在四個方向上受到限制:
(1)就其可售予的人而言,其可銷售性受到限制。一件商品的所有者並無權力將其售予任意他所選擇之人。恰恰相反,可向其出售此商品的、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其數目總是有限的。對於以下諸人,他並無出售其商品的機會:(a)對該商品並無需求者,(b)因法律或物理上的情況而無法購買者,(c)對於向其提供的交換機會毫不知情者,或最後(d)對於這樣的任何人——對其而言,相對於此商品的最初所有者,特定數量的該商品並不等同於在交換中所讓渡之物品的更大數量。83
若我們觀察不同商品的可銷售性所受限的人數,便會面對一幅差異懸殊的圖景。試比較麵包與肉類可售予的人數,與天文儀器可售予的人數。或試比較購買葡萄酒與煙草的人數,與購買梵文著作的人數。類似的差異,或許以更為觸目的方式,亦可在同一一般類型或種類、但屬不同子類之物品的可銷售性中觀察到。光學商品的經銷商備有適合各種遠視與近視程度的眼鏡待售。帽商與手套商、鞋匠以及皮草商,備有不同尺碼與品質的帽子、手套、鞋子與皮草。然而,最強度數眼鏡的可銷售性所受限的人數,與中等度數眼鏡可售予的人數之間,差異何其之大!中等尺碼手套或帽子的可銷售性所及的人數,與購買極大尺碼手套與帽子的人數之間,差異又何其之大!
(2)就其可售出的地域而言,商品的可銷售性受到限制。一件商品若要在任一地點售出,除了前述「必須有若干人可向其出售」這一要求之外,還必須滿足:(a)其運往該地點或在該處供售並無物理上或法律上的障礙,以及(b)運輸的成本與費用不至於耗盡可從預期交換機會中獲得的利益(第189頁)。
就可售出地域的地理範圍而言,不同商品之間的差異,並不亞於我們方才就其可售予之人數所觀察到的差異。有些商品因對其需求在空間上受限,僅能在單一城鎮或村莊售出;另有些只能在少數幾個省份售出;有些只能在某一特定國家售出;另有些可在所有文明國家售出;還有些則可在世界一切有人居住的地方售出。蒂羅爾某些山谷中鄉村居民所戴的奇特帽子,只能在某一特定山谷中售出;施瓦本或匈牙利農民的帽子,除施瓦本或匈牙利之外,難以在他處售出;但最新法國時尚的帽子,則向整個文明世界的市場敞開。出於同一原因,厚重皮草的可銷售性受限於北方地區,厚重毛織品的可銷售性受限於北方與溫帶地區,而輕薄棉織品則幾乎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售出。
銷售地域大小上一項同樣重要的差異,根源於將商品運往遠方市場所涉及的經濟犧牲。在沒有鐵路之處,自不位於水道旁的採石場開採的普通建築石材,以及普通的沙、黏土與糞肥,其銷售地域往往延伸不過兩三英里。即便在確有鐵路之處,這些商品的銷售地域亦極少超過15或20英里。在相同條件下,煤、泥炭與柴薪的銷售地域較廣,但仍受到狹窄的限制。生鐵與小麥的銷售地域則寬廣得多;鋼與麵粉的銷售地域更為寬廣;而貴金屬、寶石與珍珠的銷售地域,則實際上涵蓋全球一切對這些物品存有需求、且備有支付手段之處。
運輸所涉及的經濟犧牲,必須由產地價格與目的地價格之間的差額來彌補。對於價值低微的商品,此一差額顯然永遠不可能甚為可觀。柴薪在巴西的原始森林中、甚至在東歐的某些地區,皆可以微乎其微的低價購得。在許多情況下,更可完全免費獲取。然而,一英擔柴薪的價格無論在何處,皆不足以高到使其與產地價格之間的差額——縱使後者等於零——能夠覆蓋長途陸運的成本。反之,就價值高昂的商品(例如手錶)而言,一英擔該商品在產地與最遙遠市場(例如日內瓦,以及紐約或里約熱內盧)之間的價格差額,儘管產地市場的價格已然相當可觀,卻仍可輕易高到足以補償將該商品運往遙遠銷售地區的費用。因此,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一件商品愈是貴重,其銷售地域便愈大。
(3)商品在其可銷售性上受到數量上的限制。一件商品的可銷售性,在數量上受限於對其尚待滿足的需求;甚至更進一步,受限於那些存在著經濟交換活動之基礎的數量。無論單一個人對某商品的需求多麼龐大,在某一特定時期內,皆不能指望出現超出此數量的購買。即便在其需求的限度之內,個人亦只願在交換中接受那些對他而言存在著經濟交換活動之基礎的商品數量。對一件商品的總需求,是由渴求該商品的各個從事經濟活動之個人的需求所構成。因此,在任一特定的經濟情勢之下,可向一個社會的成員出售的某商品總量,皆受到嚴格的限制,而超出此一限度的銷售則是無法設想的。
可銷售性的數量界限,因不同物品而顯著各異。有些商品因對其需求受到狹窄限制,在特定時點上,除非以受狹窄限制的數量,否則永遠無法售出。另有些商品的需求較大,因而其可銷售性的數量界限延伸得相當遠。還有些商品則幾乎可以任何實際可設想的數量售出。
一部關於圖皮印第安人語言之著作的出版者,或可指望以中等價格售出約300冊。但即便以最低價格,他亦無法指望售出超過600冊。一部僅有少數專家小圈子感興趣、且旨在滿足數代學者所需的學術著作,往往要隨著其作者聲望的日增方能實現其銷量,並且只能在漫長的時期內陸續售出。但一部關於某門正吸引普遍興趣之科學的著作,儘管具有學術性,卻可能達到數千冊的銷量。通俗科學讀物的銷量可達20,000至30,000冊乃至更多。重要的小說作品在有利情況下,銷量可達數十萬冊之譜。試想一部關於秘魯考古學的著作與Friedrich Schiller的詩作之間、或一部關於梵文的著作與Shakespeare的劇作之間,在可銷售性數量界限上的差異!但商品可銷售性數量界限上的差異,若我們一方面考慮麵包與肉類、另一方面考慮奎寧或海狸香,或一方面考慮棉織品與毛織品、另一方面考慮天文儀器與解剖標本,則更為巨大。最後,試比較中等尺碼與超大尺碼之帽子與手套在可銷售性數量界限上的差異。
(4)最後,商品的可銷售性在其能夠出售的時段方面亦受到限制。有些貨物只在冬季才存在需求;另一些只在夏季才存在需求;還有一些貨物的需求只在其他或長或短的短暫時期內存在。即將舉行的慶典或美術展覽的節目單,甚至在某種意義上報紙與時尚物品,都屬於此類貨物。事實上,一切易腐貨物按其本性而言,其可銷售性都被限制於一段狹窄的時段之內。
此外還須加上一點事實:把商品「存貨」保管起來,通常會給其所有者帶來相當可觀的經濟犧牲。倉儲費、保管費以及利息損失對商品在時間上之可銷售性的限制所產生的影響,與運費及其他運輸費用對其在空間上之可銷售性的限制所產生的影響相類似。在我們的文明之中,一個牲口商人若手中有一群待宰待售的牛,他必須謹慎地在某一定的時間界限之內把牠們售出,否則牠們便不再處於最佳狀態,並且由於利息損失,以及一般而言由於把這些牲畜作為「商品」持有所不可避免地伴隨的其他經濟犧牲,他亦必須如此。一個羊毛商人或鐵商人同樣擁有一些商品,其可銷售性部分由於物理原因、部分由於經濟原因(倉儲費、利息損失)而被限制於某些時段之內。
就不同商品必須售出的時段而言,可以觀察到極大的差異。例如牡蠣、鮮肉、許多加工食品與飲料、切花、即將舉行的慶典之節目單、政治宣傳冊等等必須售出的時間界限,整體而言被限制於數天之內,並且往往只有區區數小時。大多數鮮果、野味、盆栽植物、許多時尚物品等等必須售出的時段被限制於數週之內,其他類似商品則限於數月之內;而還有一些其他商品,只要其能夠保存得足夠長久且對其的需求持續存在,其能夠售出的時段則延展至數年、數十年、甚至數百年。
商品的保存與儲存所涉及的經濟犧牲差別甚大。由此事實便產生了另一個極為重要、導致商品在時間上之可銷售性出現差異的因素。一個有建築石材或柴薪待售的人,所擁有的是可以存放在露天場地的商品。因此,他通常不會像傢具商那樣被迫盡快出售;而後者再次比馬匹商人面臨更小的盡快出售的壓力。黃金、白銀、寶石或其他幾乎可以無成本儲存(若我們撇開利息損失不論)的商品的所有者,所擁有的貨物,其可銷售性在時間上比上述一切商品延展得遠為長久。
B. 商品可銷售性的不同程度。
在上一節中,我們看到商品的可銷售性有時被限制於較多、有時被限制於較少的人數,並且有時被限制於較窄、有時被限制於較寬的空間、時間與數量界限之內。然而在這一切之中,我所描述的僅僅是在任何特定的經濟情勢之下、商品能夠售出的外部界限。至於那些決定商品在這些可銷售性界限之內能以較大或較小的便利程度售出的原因,則尚待考察。
為此,有必要先就商品的本性及其持有者的意圖說幾句話。商品乃是一種以出售為目的的經濟貨物。但它並非無條件地以出售為目的。商品的所有者意圖把它售出,但絕非以任何價格出售。一個有一批手錶存貨的珠寶商,在幾乎任何可以想像的情勢之下,只要他願意以每隻一塔勒的價格出售其手錶,便能把全部存貨售清。一個皮革商人若願意以類似的毀滅性價格出售其皮革,同樣可以把存貨清空。然而,這兩位商人若抱怨銷路不暢,仍可能是有道理的;因為儘管如前所述,他們的商品是以出售為目的,但它們並非以任何價格、而是以符合一般經濟情勢的價格為目的而出售。
實際生效的價格始終是現存競爭狀況的產物(第218頁),並且兩方的競爭愈是充分,價格便愈是貼近一般經濟情勢。若存在任何使若干對某商品有需求的人不去爭購該商品的情況,其價格便會跌至符合一般經濟情勢的水平之下。若在供給方面存在任何對競爭的限制,該商品的價格便會升至此水平之上。
若對某一商品的競爭組織不善,因而存在這樣的危險:所有者無法以經濟價格售出其持有的該商品,而在此時對於其他商品的所有者而言,此種危險根本不存在,或者並不存在於同等程度,那麼顯然,此種情況便會造成該商品的可銷售性與一切其他商品之間一個極為重要的差別。其他商品能夠輕易而穩妥地被送達其最終去處,而市場組織不善的那種商品則只能以經濟犧牲為代價方能被送達其最終去處,在某些情形下甚至根本無法送達。
集市、定期市、交易所、定期舉行的公開拍賣(例如在大型海港的情形便是如此),以及其他類似性質的公共機構,其目的在於把一切對某商品之定價有利害關係的人,永久地或定期地匯集於某一特定地點,以確保經濟價格的形成。對於存在有組織市場的商品,其所有者能夠毫無困難地以符合一般經濟情勢的價格將其售出。但對於市場組織不善的商品,則以參差不齊的價格易手,有時甚至根本無法脫手。為某一物品設立有組織的市場,使得生產者或其他經營該物品的經濟個體得以隨時以經濟價格出售其商品。因此,在一座城市開設羊毛或穀物市場,會大為提高鄰近出產這些物品之地區的羊毛或穀物的可銷售性。同樣地,准許一種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交易(即所謂「上市」),有助於在該證券的出售中確立經濟價格,並且以極為突出的方式提高其可銷售性,因為證券的上市向所有者保證了以經濟價格售出。
若每一位消費者都知道在何處可以找到某商品的所有者,僅此一項事實便會在極高程度上增大該商品在任何時候皆能以經濟價格售出的可能性。這在批發貿易中得到最佳的實現,因為人們相當普遍地觀察到一種做法:某商品的商人把其貨棧盡可能設置得彼此鄰近,以便藉其集中而引發顧客的相似集中。零售貿易中缺乏此種集中,乃是這一商業部門得以確立較不經濟之價格的主要原因,儘管此種缺陷自然地源於消費者在購物時對便利與節省時間的渴望。
但以經濟價格出售商品,並非貿易與價格形成之集中點的存在所帶來的唯一結果。在這些貿易中心所確立的價格被持續地公之於眾,從而使那些其場所位於貿易中心之外的有利害關係之人,亦得以隨時按符合經濟情勢的價格進行交易。當然,某商品的大宗賣家或買家極少採用此種交易方式,因為他們的交易對價格形成具有決定性的影響。但那些其經營規模過於微小、不足以對價格產生任何可觀影響的小商人,卻藉這些公開公告而被置於這樣的境地:即使在貿易中心之外,亦能以經濟的方式執行其交易,從而分享一個他們甚至不曾光顧的市場的好處。在倫敦周圍的鄉間,可能會發生這樣的情形:一個佃農根據《泰晤士報》(The Times)上馬克巷(Mark Lane)的穀物報價,與一位磨坊主做交易。在維也納,小量煤油的買賣往往根據《新自由報》(Neue Freie Presse)或某份其他可靠報紙的價格報價而成交。因此,某商品貿易的集中點具有一個相當普遍的結果:把所有者置於這樣的境地,使其能夠以經濟價格向任何願意取得該商品的經濟個體出售其持有之物。
我們由此看到,商品可銷售性之差異的首要原因,乃是這樣一個事實:能夠把商品售予的人數有時較多、有時較少,並且對其定價有利害關係之人的集中點,有時組織得較好、有時組織得較差。
其次,有些商品在其可銷售性的空間界限之內幾乎任何地方皆能售出。家畜、穀物、金屬以及類似的日常用品,幾乎在凡有貿易存在之處皆有市場。每一座小鎮、甚至最小的村莊,在某些時候都會成為這些貨物的市場。另有一些商品(毛皮、茶葉、靛藍),則只存在少數彼此相距甚遠的市場。
這些市場在價格形成上並非彼此獨立。若某一市場具有決定性的重要性,則在該處所做交易的報告便會被傳送至所有其他主要市場。一類特殊的經濟個體,即投機者,會確保各市場之間的價格差異不致顯著超過運輸成本。
因此,商品可銷售性之差異的第二個原因,乃是這樣一個事實:限定其出售範圍的地理區域有時較寬、有時較窄,並且在此區域之內,雖然某些商品有許多能以經濟價格售出的貿易點,但對於另一些商品而言則只有少數這樣的貿易點。第一類商品的所有者能夠在一個廣闊貿易區域的許多地方隨意以經濟價格將其售出,而第二類商品的所有者則只能在一個狹窄貿易區域的少數幾個地方將其售出。
第三,有些商品存在着活躍且組織良好的投機,能夠在任何時候吸納上市的該商品之可得數量的每一部分,縱使其超出當前的需求。另有一些商品市場,其中並不進行投機,或至少不在同等程度上進行投機;在這些市場中,一旦商品供過於求,要麼價格迅速下跌,要麼上市的商品必須被原封不動地撤走而未能售出。第一類貨物一般而言,無論在某一特定時間實際可得的數量為何,皆能以極小的價格犧牲售出;而對於不存在投機的商品,其所有者要出售超出當前需求的數量,便只能蒙受極為慘重的損失,或者根本無法售出。
我較早前在提及為特定學者群體而寫的書籍之可銷性時,已舉出過這最後一類商品的例子。在這方面更為重要的,是那些本身並無獨立用途、僅作為其他商品之組成部分而被需求的商品。無論錶用發條的價格,或蒸汽機壓力計的價格如何,對它們的需求量幾乎完全取決於將要生產的錶或蒸汽機的數目,而這些貨品若數量顯著增多,則無論價格如何也無法售出。另一方面,黃金與白銀,以及若干其他商品,其極為有限的可供數量面對着幾乎無限的需求,因此無論數量多少皆能售出。毫無疑問,即使黃金的數量達到目前可供數量的一千倍、白銀的數量達到一百倍,若投放市場仍能找到買家。這些金屬可供數量如此增加,會令其價格大幅下跌,屆時無疑會有財產不多的人用以製作器皿與普通餐具,甚至較貧窮的人也會用以作裝飾。但即使以如此巨幅增加的數量投放市場,亦不會徒勞無功,它們仍能售出。然而,最優秀的學術著作、最精良的光學儀器,甚至如麵包與肉類這般重要的商品,若有類似的數量增加,便會使其變得名副其實地無法售出。由這些考量可知,黃金與白銀的持有者,無論何時皆能極為輕易地售出其手上這類貨品的任何部分,最壞的情況也只是價格上的小幅損失。但大多數商品的突然積聚,通常會導致價格大得多的跌幅,而且在此情況下始終存在着根本無法售出的可能。
因此,商品可銷性差異的第三個成因,乃在於:可售出之數量上限有時較寬、有時較窄;而在此等限度之內,某些商品投放市場的數量能夠輕易以合乎經濟原則的價格售出,至於其他商品則不然,或至少不在同等程度上如此。
最後,有些商品存在着幾乎連續不斷的市場。在設有商品交易所的地方,證券及若干原材料每日皆可交易。另有些商品則於每週的兩三天進行交易。穀物及其他豆類通常設有每週市集,工業產品設有每季的展銷會,馬匹及其他家畜等則設有每年兩次或以上、所謂的年度集市。
因此,商品可銷性差異的第四個成因,乃在於:商品可售出的時間限度有時較寬、有時較窄;而在此等限度之內,某些商品隨時皆能以合乎經濟原則的價格售出,至於其他商品則只能在或近或遠的時間點上售出。
如今,倘若我們略為轉向經濟生活的實際現象,觀察各類商品在可銷性上的非凡差異,我們便不難將這些差異歸結為上文所闡明的一個或多個成因。
擁有一定數量穀物的人,手上持有的是一種他幾乎在任何想要的時刻、在任何設有穀物交易所的地方皆能脫手的商品。即使在只設每週市集的地方,他仍可每週按合乎經濟情勢的價格售出。借用一個極具意味的商業用語,他持有的可說是一種幾近「流動現金」的商品。其成因在於:對穀物有需求的人數眾多,其可銷性在空間、時間與數量上的限度寬廣,穀物市場通常組織良好,且此種商品的投機活動十分活躍。
擁有一批毛皮的人,在許多方面卻會處於較為不利的境況。此類物品可銷性的數量上限要窄得多,市場的組織也不如穀物市場那般完善。此外,毛皮市場在空間與時間上往往相隔甚遠,而此類物品的投機活動也遠不及穀物那般活躍。持有小麥的人,只要他願意以略低於現行市價分毫的價格出售,幾乎在任何情況下皆能脫手其存貨。對於毛皮則未必如此,所有者更容易遇到只能以相對重大的損失出售、或許有時甚至根本無法出售存貨的情況,因而他可能被迫在售出之前等候相當長的時間。倘若我們將穀物的可銷性,與望遠鏡、海泡石飾物及一般盆栽植物之類物品的可銷性相比較,或與這些商品中可銷性較低的品種相比較,所得的對比還會更為強烈!
C. 商品流通的難易程度。
在前面幾節中,我已闡明商品可銷性差異的一般成因與特殊成因。換言之,我已說明了商品所有者期望以合乎經濟原則的價格售出商品時,其難易程度大小的成因。此時,人們或會傾向於認為,商品能否較易或較難地經由若干人之手而流通,這一問題也已隨之解決,因為一件商品經由若干人之手的流通,無非就是若干次單一交易的累積;並會以為,一件商品既能毫無困難地由其所有者之手轉入另一經濟個體之手,那麼它也應同樣輕易地由第二位所有者之手轉入第三位所有者之手,如此遞推。然而經驗顯示,並非所有商品皆是如此。在以下的論述中,我們的任務便是探究那些特殊成因,正是它們導致:某些商品可以見其輕易地由一手流轉至另一手,而另一些商品(甚至包括某些可銷性甚高者)卻並非如此。
某些商品在每一個經濟個體手中皆具有幾乎相同的可銷性。由一名骯髒的特蘭西瓦尼亞吉卜賽人從阿拉尼奧斯河的河沙中淘取的金塊,在他手中與在金礦主手中同樣可以售出,只要這名吉卜賽人知道到哪裏為其商品尋得合適的市場便可。金塊可以經由任何數目的人之手而流通,其可銷性絲毫不會減損。但衣物、寢具、預製食品等等,在這吉卜賽人手中卻會令人起疑、幾乎無法售出,或無論如何其價值都已大為貶損,即使這些物品並非由他使用過,甚至即使他從一開始取得它們便僅出於轉手交易之意圖,亦復如是。此類商品在其生產者或某些商人手中無論如何可銷,但只要稍有它們已被使用過、或僅僅曾經落入不潔之手的疑慮,便會全然或無論如何部分地喪失其可銷性。因此,它們在經濟交換中並不適於由一手流轉至另一手。
另有些商品,其出售需要特殊的知識、技能、許可,或政府的執照、特許權等等,在無法取得這些條件的個體手中便根本無法售出,或只能極為艱難地售出。無論如何,它們在此人手中都會喪失價值。供與印度或南美洲貿易之用的商品、藥劑製品、專利物品等等,在某些人手中或許極為可銷,但在另一些人手中卻喪失其可銷性的大部分。因此,它們與上一段所述的商品同樣,皆不適於自由地由一手流轉至另一手。
此外,那些必須特別配合消費者需要方能使用的商品,在每一位所有者手中亦並非具有同等程度的可銷性。各種尺碼的鞋、帽及類似物品,在鞋商或帽商手中始終頗為可銷,因為大量顧客聚集於其商鋪或店面,尤其是這些商人一般都備有設施,能將商品配合其顧客的特殊需要。在另一人手中,這些商品卻只能艱難地售出,而且幾乎總是只能以重大損失售出。這些商品同樣不適於自由地由一手流轉至另一手。
那些價格不為人所熟知、或受相當大波動影響的商品,亦不易由一手流轉至另一手。此類商品的購買者面臨着「付價過高」的危險,或在轉手之前因價格下跌而蒙受損失的危險。穀物交易所裏的一「批」穀物,或股票交易所裏一筆熱門證券,可以在幾小時之內輕易地易手十次;但農場與工廠,其價值唯有在仔細考察一切相關情況之後方能確定,便完全不適於迅速流通。即使並非股票交易所成員的人,也樂意接受價格不受任何相當大波動影響的證券,以代替現金支付。但那些受劇烈價格波動影響的商品,只能在「低於市價」的情況下輕易流通,因為一切不願投機的人都會想要保護自己免受損失。因此,價格不確定或劇烈波動的商品,同樣不甚適於自由地由一手流轉至另一手。
最後,顯而易見的是,凡商品由一手轉移至另一手、由一地轉移至另一地、由一個時段轉移至另一個時段之處,那幾項限制商品可銷性的因素便會產生加倍的份量。可銷性僅限於少數人、銷售區域有限、只能短時間保存、保存需付出相當大的經濟代價、任何時候只能以嚴格有限的數量投放市場、或價格受波動影響等等的商品,固然皆可在某些(即使極為狹窄的)限度之內保有某種程度的可銷性,但它們並不具備自由流通的能力。
因此我們發現,一件商品若要具備自由流通的能力,它必須在最廣義的意義上,對於每一個它可能經手的經濟個體皆為可銷;而對於此等人中的每一位,它必須可銷,且非僅在一個方面,而是在上文所論的全部四個意義上皆為可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