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Theory of Exchange
1. The Foundations of Economic Exchange
「究竟人類那種以一物換取另一物、以物易物、進行交換的傾向,是人性中的原始原理之一,抑或它是理性與言語這兩種官能的必然結果」,或是有其他甚麼原因促使人類交換財貨,這是Adam Smith未予解答的問題。這位卓越的思想家僅指出:物物交換與交換的傾向為一切人所共有,而在任何其他動物物種中皆不見此傾向,這一點是確定無疑的。63
首先,為了釐清此問題,設想有兩位相鄰的農夫,在一次豐收之後各自擁有大量相同種類的大麥,且兩者之間實際交換若干數量的大麥並無任何障礙。在此情況下,這兩位農夫本可放任其交易的傾向,並可在彼此之間來回交換100蒲式耳或任何其他數量的大麥。儘管在此情況下,倘若財貨的交換本身能為參與者帶來愉悅,他們便沒有理由停止交易,但我認為再沒有比以下這一點更為確定的了:這兩個人將完全放棄交易。倘若他們竟仍然從事此種交換,那麼正因為他們在這種情況下從交易中得到享受,他們便有被其他從事經濟活動的人視為瘋癲之虞。
現在設想有一個獵人擁有大量毛皮,因而擁有大量製衣材料,卻只有極少量的食物儲備。如此一來,他對衣物的需求得到充分滿足,但他對食物的需求卻只得到不充分的滿足。設有一位鄰近的農夫處於恰恰相反的境況。再設想獵人的食物與農夫的製衣材料之間的交換並無任何障礙。顯而易見,在此情況下,財貨的交換較第一種情況更不可能發生。倘若獵人以其本已稀少的食物儲備中的一部分,換取農夫同樣稀少的毛皮存貨中的一部分,那麼獵人多餘的製衣材料與農夫多餘的食物便都會變得比交換前更多。由於獵人對食物的需求之滿足與農夫對衣物的需求之滿足本已供應不足,這兩位交易者的經濟處境便會明顯惡化。因此,沒有人能主張這兩個從事經濟活動的人會從這樣的交換中得到愉悅。恰恰相反,再沒有比以下這一點更為確定的了:獵人與農夫都會極其堅決地抗拒任何提議,去從事一種定會降低其福祉、甚至可能危及其性命的交易。倘若此種交換竟仍然發生了,這兩人便沒有比撤銷它更為迫切的事情可做了。
因此,人類進行交易的傾向,必定有別於交易本身所帶來的享受的某種其他原因。倘若交易本身便是一種愉悅,因而是目的本身,而非往往是一種伴隨着危險與經濟犧牲的艱辛活動,那麼便沒有理由說明,何以人類在上述剛剛考察過的情況以及其他千千萬萬種情況下不應從事交易。事實上,亦沒有理由說明,何以他們不應無限次地來回交易。然而在實際生活的處處,我們皆可觀察到:從事經濟活動的人會事先審慎地考量每一次交換,而且最終會達到一個界限,超過該界限後,兩個人在任何給定的時刻都不會再繼續交易。
既然已經確立交換並非目的本身,更非交換本身對人類而言是一種愉悅,那麼接下來的問題便在於闡明其性質與起源。
讓我們從最簡單的情況說起。假設有兩位農夫,A與B,先前都各自經營着孤立的家庭經濟。但如今,在一次異常豐收之後,農夫A擁有如此之多的穀物,以至於無論他如何揮霍地用以滿足自身的需要,他都無法把其中一部分用於自己及其家庭。另一方面,農夫A的鄰居農夫B,假定他在同一年釀得了極佳的葡萄酒。然而他的酒窖早已被歷年所釀的酒裝滿,而由於他缺乏額外的容器,他正考慮把儲存中一部分屬於劣等年份的較陳的葡萄酒倒掉。每位農夫都有一種貨物的剩餘,以及另一種貨物的嚴重短缺。穀物有剩餘的農夫由於根本沒有葡萄園,便必須完全放棄飲用葡萄酒;而葡萄酒有剩餘的農夫則欠缺食糧。當一桶葡萄酒能給農夫A帶來相當可觀的樂趣時,他卻可以任由數蒲式耳的穀物在田裏腐爛。當農夫B大可在其家庭裏用上幾蒲式耳穀物時,他卻正要毀掉的不只一桶、而是好幾桶葡萄酒。第一位農夫口渴,第二位農夫挨餓,而兩者本可借助A任由在田裏腐爛的穀物以及B已決意倒掉的葡萄酒得到紓解。農夫A本可仍如從前一樣完全滿足他及其家人對食糧的需要,並且還能額外享受飲酒之樂;而農夫B本可繼續隨意暢飲葡萄酒,卻無須挨餓。因此顯而易見,我們遇上了這樣一種情況:倘若A對其一定數量貨物的支配權轉讓予B,而B對其一定數量貨物的支配權轉讓予A,則兩位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的需要,都能比在缺乏這種相互轉讓的情況下得到更好的滿足。
剛才所述的情況,即兩人的需要能借助相互轉讓在交換之前對雙方均無價值、因而對任何一方都不構成經濟犧牲的貨物而比從前得到更好的滿足,特別適合以最具啟發性的方式使我們認識到那導致交易的經濟關係之本質。但是,倘若我們把注意力局限於以下這類情況——某人所支配的某種貨物的數量甚至超過了他的全部所需,卻短缺第二種貨物,而另一人對這第二種貨物有相應的剩餘、對第一種貨物則有短缺——那麼我們對這種關係的理解便過於狹隘了。因為所論及的這種關係,同樣可在較不顯眼的情況中觀察到:某人所擁有的若干數量的貨物,對他而言其價值低於另一人所擁有的另一種貨物的若干數量,而後者所處的情形恰好相反。
舉例而言,讓我們假設這兩位孤立的農夫中,第一位所收穫的穀物並未多到他能任由其中一部分在田裏腐爛而不損及其需要的滿足,而第二位所擁有的葡萄酒亦未多到他能倒掉其中任何一部分而不致造成類似的損害。相反,兩位農夫各自都能以某種對自己及其家庭有用的方式運用其所支配的全部貨物數量。第一位農夫能有效運用其全部穀物存量:在完全滿足其較重要的需要之後,把剩餘的數量用於肥育他的牲畜。第二位農夫所擁有的葡萄酒並未多到他必須倒掉一部分,但恰好足以讓他把一部分分配給他的奴隸,作為其更大努力的酬勞。因此,雖然對於種穀的農夫而言其穀物的某一部分(譬如一蒲式耳)、對於釀酒者而言其葡萄酒的某一部分(譬如一桶)只具有微小的價值,但它畢竟仍具有某種價值,因為其某些需要的滿足直接或間接地取決於那一部分。然而,一定數量的穀物(譬如一蒲式耳)對第一位農夫具有某種價值這一事實,決不排除一定數量的葡萄酒(譬如一桶)對他可能具有更高價值的可能性;倘若一桶葡萄酒所帶來的享受對他而言比其牲畜肥育得是否徹底具有更高的重要性,便會是這種情形。對於第二位農夫亦然:一桶葡萄酒對他具有某種價值這一事實,決不排除一蒲式耳小麥對他可能具有更高價值的可能性;倘若這能確保他及其家人獲得更充足的飲食、甚至或許免受飢餓之苦,便會是這種情形。
因此,造成人類交易的這種關係,其最一般的形式如下:一位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A,所支配的某種貨物的一定數量,對他而言其價值低於另一位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B所擁有的另一種貨物的一定數量;而B對同樣這些貨物數量的價值估計恰好相反,那第二種貨物的既定數量對他而言其價值低於A所支配的那第一種貨物的既定數量。64設A所擁有的第一種貨物的數量為10a,而B所擁有的第二種貨物的數量為10b。假定1a的數量對A的價值為W,倘若A取得對1b的支配權則其對A的價值為W + x,1b對B的價值為w,而倘若B取得對1a的支配權則其對B的價值為w + y。顯然,把1a由A手中轉讓予B、把1b由B手中轉讓予A,A便會獲得x的價值,而B便會獲得y的價值。換言之,在一次交換之後,A所處的境況,恰如有一件對他而言價值為x的貨物加入了他的財富之中;而B所處的境況,恰如有一件對他而言價值為y的貨物加入了他的財富之中。
倘若除此之外,這兩位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a)認識到這種情形,並且(b)擁有實際執行貨物轉讓的能力,那麼便存在着這樣一種關係:它使他們有可能僅憑一項協議,便比在不利用這種關係的情況下更好或更完全地滿足其需要。
那一般地引導人們從事經濟活動的同一原則——它促使人們去探究自然界中環繞着他們的有用之物並使之服從於自己的支配,又使他們關切其經濟境況的改善,即盡可能完全地滿足其需要的努力——也引導他們極其勤勉地在其所能找到的任何地方尋找這種關係,並為了更好地滿足其需要而加以利用。因此,在剛才所述的情形中,這兩位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將會確保貨物的轉讓確實發生。所以,盡可能完全地滿足其需要的努力,乃是我們以「交換」一詞所指稱的一切經濟生活現象之原因。應當注意,這一術語在我們這門科學中是在一種特殊的意義上使用的,其適用範圍遠比通俗語言、尤其遠比法律語言中為廣。因為在經濟意義上,它還包括買與賣,以及一切有償的經濟貨物之部分轉讓(租賃、出租、借貸等)。
倘若我們把剛才所述者加以概括,便可得到以下幾項命題,作為我們迄今為止研究的結果:引導人們進行交換的原則,與引導他們從事其全部經濟活動的原則乃是同一原則;那就是力求確保其需要獲得盡可能充分的滿足。人們從貨物的經濟交換中所獲得的享受,乃是當某一事件容許他們比原本可能更好地籌劃其需要之滿足時,他們所體驗到的那種普遍的愉悅之感。但相互轉讓貨物所帶來的好處,正如我們所見,取決於三項條件:(a)一位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必須支配着若干數量的貨物,其價值對他而言低於另一位從事經濟活動、且對這些貨物作相反評估的個人所支配的另一些數量的貨物;(b)這兩位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必須已認識到這種關係;以及(c)他們必須擁有實際執行貨物交換的能力。只要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條件,便意味着經濟交換的一項本質前提付之闕如,亦意味着兩位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之間的貨物交換在經濟上是不可能的。
2. 經濟交換的限度
倘若每位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所支配的每一種貨物都僅有一件,並且每件這樣的貨物就其貨物屬性而言都是不可分割的,那麼在研究交換活動在每一既定情況下將進行到何種限度、以致為每一參與者帶來最大經濟收益這一問題上,便不會有任何困難。假設A有一隻玻璃高腳杯,而B有一件以同樣材料製成的首飾,並且這兩人對每樣物品所支配的都不超過那一個單位。根據前一節所述,只有兩種情形可以想像:要麼這兩人之間就這兩種貨物存在着經濟交換的基礎,要麼不存在。倘若不存在,那麼從經濟的角度看,交換的問題根本無從談起。而倘若確實存在,那麼毫無疑問,這兩種貨物的一次實際交換,自然會排除A與B之間就完全相同種類的貨物作任何進一步交換的可能。
但是,每當不同的人所支配的若干數量的貨物,能被細分為任意大小的份額,或由若干個各自就其本性或用途而言不可分割的離散件所組成時,情形便不同了。
假設A——一位美國邊疆拓荒者——擁有幾匹馬而沒有牛,而他的鄰居B則有若干頭牛而沒有馬。倘若A對牛奶及奶製品有所需要,而B對役畜有所需要,那麼不難看出,交換活動的基礎是存在的。但是,沒有人會主張,譬如以A的一匹馬交換B的一頭牛,便必然窮盡了A與B之間就這些貨物所存在的經濟交換活動之基礎。然而同樣可以肯定的是,就他們所擁有的貨物總量進行交換的基礎卻未必存在。譬如,擁有六匹馬的A,倘若他以其中的一匹、兩匹、或許甚至三匹馬去交換B的牛,或許便能更好地滿足其需要。但由此並不必然推出:倘若他以其全部的馬去換取B全部的牛,他便會從這項交換交易中獲得經濟收益。雖然最初的經濟情形為A與B之間的經濟交換活動提供了基礎,但把交換進行得過遠的後果,卻可能是這兩位締約方的需要比交換之前得到更差的滿足。
我們現在所考察的這種關係——其中人們所支配的不僅是單件貨物,而是若干數量的貨物——在人類經濟中可以經常觀察到。可以觀察到無數的情況:其中兩位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各自支配着若干數量的不同貨物,並且經濟交換活動的基礎是存在的,但倘若這兩位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交換得太少,則交易所能帶來的收益便只會被不完全地利用;而倘若他們把其交換活動推得太遠、交換得太多,則這些收益又會再次減損、化為烏有、甚至轉為損失。
然而,倘若我們能夠觀察到這樣的情況:交換「太少」未能取得從利用某一既存關係中所應得的全部利益,而交換「太多」亦導致同樣的結果,甚至往往使兩位交換者的經濟狀況惡化,那麼必然存在一個界限:在此界限上,利用既定關係所能獲得的全部經濟利益恰被達成,而越過此界限,任何進一步部分的交換便開始變得不經濟。確定此界限,正是以下研究的對象。
為此,我將提出一個簡單的例子,使我們能夠最為審慎地觀察我們所欲考察的關係,而不受次要影響的干擾。
假設在一片原始森林之中,遠離其他從事經濟活動的人,住着兩位以友好往來相處的拓荒者。我們假定他們需要的範圍與強度完全相同。他們每人都需要數匹馬來耕作其土地。一匹馬是絕對必需的,方能生產維持其本人及家人生命所需的糧食。第二匹馬則用以生產為其本人及家人提供充足飲食所需的、稍多一些的糧食。
每位農夫都能用上第三匹馬,把他認為必要的木材與柴薪從森林運往其小木屋,拉運沙、石等貨物,並耕作一塊田地,在其上種植一些供他本人及家人享用的奢侈食物。第四匹馬將純粹用於消遣,而第五匹馬則僅具有這樣的重要性:當其他某匹馬喪失工作能力時,它可作為替補之用。但兩位拓荒者誰也用不上第六匹馬。我們同樣假定,他們每人都需要五頭牛來滿足其對奶及奶製品的全部需要,他們對這些產品的需要在重要性上存在同樣的等級遞減,而第六頭牛則是他們任何一人都用不上的。
為了更清晰起見,讓我們把上述情況化為數字形式(第 125 頁起)。我們可以用一組按等差級數遞減的數字,來表示由兩位拓荒者的財產所提供之滿足的等級重要性,例如以級數 50、40、30、20、10、0 表示之。65
假設第一位拓荒者 A 擁有 6 匹馬而只有一頭牛,而另一位拓荒者 B 擁有一匹馬與 6 頭牛,那麼由這兩人的財產所提供之滿足的依次重要程度,可以用下表來表示:
| A | B | ||
|---|---|---|---|
| 馬 | 牛 | 馬 | 牛 |
| 50 | 50 | 50 | 50 |
| 40 | 40 | ||
| 30 | 30 | ||
| 20 | 20 | ||
| 10 | 10 | ||
| 0 | 0 |
根據本章第一節所述,不難看出,這裏存在着經濟交換活動的基礎。一匹馬對 A 的重要性等於 0,而第二頭牛對他的重要性則等於 40。另一方面,一頭牛對 B 的價值為 0,而第二匹馬對他的價值則為 40(第 131 頁)。因此,倘若 A 給 B 一匹馬,而 B 以一頭牛與 A 交換,則 A 與 B 兩人都能大為改善其對自身需要的滿足。毫無疑問,倘若他們是從事經濟活動的人,他們實際上會進行這項交換。
在這第一次交換之後,由這兩人的財產所提供之滿足的重要性將如下所示:
| A | B | ||
|---|---|---|---|
| 馬 | 牛 | 馬 | 牛 |
| 50 | 50 | 50 | 50 |
| 40 | 40 | 40 | 40 |
| 30 | 30 | ||
| 20 | 20 | ||
| 10 | 10 |
不難看出,兩位交換者每人都從這第一次交換中獲得了一項經濟利益,相當於其財富增加了一件對他而言價值等於 40 的財貨時所能獲得的利益。66 但同樣確定的是,經濟交換活動的基礎絕未因這第一次交換而告耗盡。因為一匹馬對 A 的價值仍遠低於一頭額外的牛對他的價值(10 比 30),而一頭牛對 B 的價值僅為 10,一匹額外的馬對他的價值卻為 30(為一頭牛價值的三倍)。因此,進行第二次交換活動符合兩位從事經濟活動者的經濟利益。
第二次交換之後的情況可表示如下:
| A | B | ||
|---|---|---|---|
| 馬 | 牛 | 馬 | 牛 |
| 50 | 50 | 50 | 50 |
| 40 | 40 | 40 | 40 |
| 30 | 30 | 30 | 30 |
| 20 | 20 |
可以看出,兩人每人所得的經濟利益,不亞於其財富增加了一件價值為 20 的財貨。
讓我們看看,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還存在進一步經濟交換活動的基礎。一匹馬對 A 的重要性為 20;一頭額外的牛對他的重要性同樣為 20;而 B 的處境亦相類似。根據上文所述,顯然在這樣的條件下,以 A 的一匹馬交換 B 的一頭牛並不值得,因為根本不會有任何經濟利益。
但假設 A 與 B 仍然進行第三次交換。倘若該交換的進行並不需要任何顯著的經濟犧牲(運輸費用、時間損失等),則顯然這兩人的經濟狀況既不會受損,亦不會改善。在這第三次交換之後,他們的狀況將如下所示:
| A | B | ||
|---|---|---|---|
| 馬 | 牛 | 馬 | 牛 |
| 50 | 50 | 50 | 50 |
| 40 | 40 | 40 | 40 |
| 30 | 30 | 30 | 30 |
| 20 | 20 |
現在讓我們追問,再以 A 的一匹馬交換 B 的一頭牛,其經濟結果會是怎樣。第四次交換之後的情況將是:
| A | B | ||
|---|---|---|---|
| 馬 | 牛 | 馬 | 牛 |
| 50 | 50 | 50 | 50 |
| 40 | 40 | 40 | 40 |
| 30 | 30 | ||
| 20 | 20 | ||
| 10 | 10 |
如所見,A 與 B 兩人在第四次交換之後的經濟狀況,都比交換之前更為不利。A 藉着取得第五頭牛,確實保證了一項對他而言重要性為 10 的需要之滿足。但為了取得它,他放棄了一匹馬,而該馬對他所具有的滿足之重要性,按假定等於 30。他在此次交換之後的經濟狀況,恰恰與其財富在毫無補償的情況下減少了一件價值等於 20 的財貨時相同。在 B 身上亦可觀察到同樣的結果。第四次交換活動的經濟損害是相互的。A 與 B 兩人非但不會從中得益,反而都會蒙受經濟損失。
倘若 A 與 B 兩人繼續以馬交換牛,則第五次交換之後的情況將如下所示:
| A | B | ||
|---|---|---|---|
| 馬 | 牛 | 馬 | 牛 |
| 50 | 50 | 50 | 50 |
| 40 | 40 | ||
| 30 | 30 | ||
| 20 | 20 | ||
| 10 | 10 | ||
| 0 | 0 |
而在第六次交換之後則為:
| A | B | ||
|---|---|---|---|
| 馬 | 牛 | 馬 | 牛 |
| 50 | 50 | ||
| 40 | 40 | ||
| 30 | 30 | ||
| 20 | 20 | ||
| 10 | 10 | ||
| 0 | 0 | ||
| 0 | 0 |
不難看出,在以 A 的一匹馬交換 B 的一頭牛進行了第五次交換之後,就其需要之滿足的完備程度而言,兩位交換者已回到他們在交換活動之初所處的同一狀況。而在第六次交換之後,他們則使其經濟狀況惡化得多得多。
他們所能做的最好之事,莫過於撤銷這些不經濟的交換。
此處在單一事例中所展示者,凡在不同財貨的數量為不同的人所持有、且存在經濟交換活動之基礎的地方,皆可觀察到。倘若我們選取其他例子,我們將會發現次要情形上的差異,而非所闡明之關係本質上的差異。
首先,我們將在每一事例中、在任何給定的時點上,發現一個界限:在此界限之內,兩人可以交換其財貨而互蒙經濟之利。但我們將發現,他們若越過此界限,便不能不使自己陷入較為不利的經濟狀況。簡言之,我們處處都會觀察到一個界限:在此界限上,從某一交換關係中所能獲得的全部經濟利益恰被耗盡,而越過此界限,這些利益便會因進一步的交換活動而減少,使任何進一步部分的交換變得不經濟。當兩位議價者之中的一方再無任何一份財貨——其對他的價值低於由第二位議價者所支配的另一財貨的某一份額,而後者同時對這兩份財貨作出相反的評價——之時,此界限便告達到。
由此我們看到,在實際生活的現實中,人們並不會無限制地、毫無界限地進行交易。我們反而看到,特定的人,在任何給定的時間、就任何給定種類的財貨、在任何給定的經濟情況下,都會達到某一界限,在此界限上他們便停止進行進一步的交換。67
一個社會經濟是由各個個體經濟所組成的,因此上文所述對於整個民族之間的貿易,正如對於個別從事經濟活動的人一樣有效。兩個國家,一個主要從事農業,另一個主要從事工業,倘若各以其產品的一部分交換對方的產品(前一國以其農產品的一部分,後一國以其工業製品的一部分),便能更為完備地滿足其需要。但它們不會無限制地、毫無界限地進行交換。在任何給定的時點上,它們都會達到一個界限,越過此界限,任何以農產品交換工業製品的進一步交換,對兩國而言都將是不經濟的。
當然,誠然,在個人之間的貿易中,而在整個民族之間的商業往來中更甚,財貨對人們實際所具有的價值,一般可觀察到處於不斷的波動之中。這些波動之所以發生,主要是因為新的財貨數量通過生產過程不斷落入各個從事經濟活動者的手中。其結果是,經濟交換的基礎不斷變化,因此我們觀察到交換活動連綿不絕地接續發生的現象。但即便在這一連串的活動之中,我們仍可藉着細密的觀察,在特定的時間、對於特定的人、就特定種類的財貨,找到若干靜止點。在這些靜止點上,並無財貨交換發生,因為交換的經濟界限已然達到。
另一項先前的觀察,涉及特定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在利用某一既定貿易機會時所獲得的經濟收益逐漸遞減。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最初的貿易接觸,在經濟上通常是最為有利的。一般而言,要到較晚的時候,那些只承諾較小經濟收益的貿易機會才會同樣被加以利用。這不僅適用於個人之間的貿易,亦適用於整個民族之間的商業往來。倘若兩個民族,其港口或邊界向來、或在此前某段時間內彼此封閉而不相往來,如今忽然開放通商,又或者即使僅僅移除了先前對貿易的某些阻礙,旋即便會發展出極為活躍的貨物貿易。因為起初可資利用的貿易機會數目以及可獲取的經濟收益都極為龐大。其後,貿易便進入正常獲利之營業的軌道。但若這嶄新貿易的全部收益有時並未即時顯現,其緣由在於:經濟交換的另外兩項先決條件,即對貿易機會的知識,以及實行已被認定為符合經濟原則之交換操作的能力,通常須經一段時間之後參與者方能獲得。從事貿易的諸民族最為費心的部分努力,正是針對消除這兩類對貿易的阻礙(透過審慎研究商情、修築良好道路及其他運輸與通訊工具等等)。
在我結束這場關於經濟交換之基礎與界限的討論之前,我希望將注意力引向一項重要因素;若要正確詮釋本章所闡述的諸原則,便必須將此因素納入考量。我所指的,乃是交換操作所要求的經濟犧牲。
倘若人與其所有物(個人的諸經濟68)在空間上並不分隔,因而某一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與另一個人之間對貨物支配權的相互移轉一般並不需要貨物的運送以及許多其他經濟犧牲,那麼一宗交換交易所產生的全部經濟收益便會歸於兩位參與者。然而此類情形極為罕見。誠然,可以設想某些情形,其中交換操作的經濟犧牲降至實際生活中可忽略不計的最低限度。但要找到一宗實際的個案,其中交換操作竟能毫無任何經濟犧牲地完成,即便這些犧牲僅限於時間的損失,亦非易事。運費、裝卸費、通行稅、貨物稅、海上保險及其他保險的保費、通訊費用、佣金及其他銷售費用、經紀費、過磅費、包裝費、倉儲費、整個商業銀行體系的成本,乃至商人69及其全體僱員的開支等等,無非是進行交換操作所需要的各種經濟犧牲,它們吸收了利用既有交換機會所產生之經濟收益的一部分。事實上,這些經濟犧牲往往使交換變得不可能;而若非有這些就一般經濟意義而言的「開支」存在,交換本是可行的。
經濟發展傾向於減少這些經濟犧牲,其結果是:即便在最遙遠的諸國度之間,也有越來越多先前無法進行的經濟交換成為可能。
在上述所言之中,已隱含著對一項來源的解釋,即在貿易中充當中介的數以千計的人們,其收入係從何而來。由於他們並不直接促成貨物在物質上的增加,他們的活動往往被視為非生產性的。但正如我們所見,一宗經濟交換對於人類需要之更佳滿足、以及對參與者財富之增加所作的貢獻,與經濟貨物在物質上的增加同樣有效。因此,所有居間促成交換的人們——前提始終是這些交換操作符合經濟原則——其生產性與農夫或製造商完全相同。因為經濟的目的並非貨物在物質上的增加,而始終是對人類需要盡可能充分的滿足。從事貿易的人們對於此一目的之達成所作的貢獻,絕不亞於那些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並從極其片面的觀點被專斷地稱為生產性的人們。
⁵:我把諸如此類的無差別交換明確歸類為絕非符合經濟原則者,因為在這類交換中,人的籌劃活動被毫無目的地發動起來,完全撇開了它們可能帶來的一切經濟犧牲。